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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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次阅读 2024-07-04 10:38:41

一、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小微金融“六项机制”建设。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服务好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要跟随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强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力争2014年度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各银监局要加大监管引领,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实现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监测指标体系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力度,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各银监局要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及贷款覆盖率、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三项综合性指标的数据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准确性,逐步落实“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的监管要求,建立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和考核长效机制。

四、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落实小微金融差异化监管政策

各级监管部门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并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指标不能成为具体业务部门各种评价的扣分因素;小微贷款不良率高出辖内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该指标也不能成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

五、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机构和网点供给,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捷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特色支行建设。大型银行要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不断提升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的战略重要性、操作专业性和盈利增长性。中小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年277号)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规模、有效客户数量以及客户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有序推进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建设。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各银监局要整体把握、合理引导辖内小微金融服务网点布局,指导各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便捷的金融服务。

六、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展对小微企业客户的分类、分层研究,准确把握客户特征和诉求,从客户需求角度设计金融产品、营销方法、服务模式和风控措施,改善客户体验,增强客户粘性,并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要提升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挖掘能力,探索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机制。通过选择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模的小微企业作为样本,持续观测和记录其生产经营、金融服务等方面有代表性的数据,准确反映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和金融服务状况。各银监局要继续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七不准”、“四公开”等收费规范要求,切实对小微企业减费让利,降低其融资成本。

七、加强风险防范,管控好小微金融的整体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金融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提升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识别、控制和处置能力,提足风险拨备。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的研判,加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整体监测与窗口指导,加强对重点机构的风险提示,主动防范化解小微企业信贷风险。

八、强化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中小企业信息网等现有信息平台,推动和协助各级政府部门有效整合小微企业信息共享与发布渠道,建立信息全面、功能强大的地方融资服务平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缺信息”的难题。

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到舆论先行、主动发声,通过媒体及网点等多种渠道,主动宣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和成效,普及小微金融知识,营造支持小微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要结合普惠金融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中国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信息交流和宣传推动工作。

十、强化增信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小微金融风险分担新机制

各银监局要协助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体系,推动以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政府主导、国有控股的再担保机构,探索设立小微企业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代偿损失,优先予以风险补偿。发挥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在行业信息交流和通报方面的作用,推动银担合作稳健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银担合作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开展合作,并在放大倍数、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十一、开展工作督查,督促小微金融各项政策落地

各银监局可在报请地方政府同意的情况下,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内地区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督查工作,及时跟踪和评估各项政策的落实进度与效果,强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稽核审计部门应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重要工作内容。

十二、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小微金融新情况、新问题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迈开腿、落下地”,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活动的调查研究工作。要多渠道及时反映各地区、各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总结和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成熟经验和良好做法。

本意见所指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执行。小微企业贷款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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