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_全文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284次阅读 2024-07-05 00:33: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10号)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7月4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模式,支持创新创业,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性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努力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1.遵循现有制度框架。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发行、交易与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2.立足市场需求。充分认识创新创业企业资本形成特点,有效适应创新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融资需求,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在试点推进中有的放矢、有所侧重。
3.加强政策引导。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制框架下,完善创新创业公司债政策供给,有效对接和引导地方政府金融支持政策,营造优化创新创业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环境。
4.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加强政府、企业和市场协作,整合各方优势,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中介机构职能,有效结合高新科技园区创新创业资源聚集优势,有序推动试点开展,积累经验后稳步推广。
(三)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推动资本市场精准服务创新创业,优化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成机制,有效增加创新创业金融供给,完善金融供给结构,探索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新模式,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试点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创新创业公司债,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
创新创业公司,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创新创业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就本公司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债券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慎筛查,就发行人是否具有创新创业特征发表明确意见:
1.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发展规划;
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 [2015]2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
3.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文件;
4.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5.其他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文件。
创业投资公司,是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
(二)重点支持对象
试点初期,重点支持以下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1.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
2.已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中国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三、制度安排
(一)实行专项审核
创新创业公司债受理及审核设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二)支持设置转股条款
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的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转换成挂牌公司股份时,减免股份登记费用及转换手续费。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制定相关配套规则。
(三)鼓励业务创新
支持和鼓励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中介服务,同时加强创新创业公司债理论研究和业务创新。包括但不限于:
1.探索创新创业公司债增信机制创新。拓宽抵押、质押品范围,研究以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创新创业公司债提供增信等措施。
2.探索市场化手段有效防范和分散创新创业公司债信用风险。研究设置多样化的偿债保障条款,保持发行人偿债能力,包括控制权变更限制条款、核心资产划转限制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新增债务限制条款、支出限制条款等。
(四)完善激励机制
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信息统计和评估机制,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中国证监会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加强监管,促进各方形成合力,营造金融服务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推进配套机制建设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指数。加强创新创业公司债业务推广和政策培训,提升市场影响力。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创新创业公司债。加强配套产品和机制创新,研究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
(三)加强政策对接和引导
主动对接辖区地方人民政府和高新科技园区,充分研究各地区、各园区现有科技金融支持政策,做好与创新创业公司债政策的对接,推动创新创业公司债纳入地方政府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收藏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关于担保纠纷的案例 一杯酒下肚,一时上头,可能在酒局上对方提什么事情就答应了,小李的爸爸就是这样,他给一朋友担保(担保人共三人,民间金融机构贷的款,30万),结果人跑了,跑前利用自己开的店做了很多家民间机构的贷款,一夜间跑了,只剩下他父母在老家(毫无家产),性质恶劣。债权方是私下里找小李家闹事,一直没起诉,原因一方面是高利贷,另一方面是他们自己当初的审查都有问题,那人当初找小李的妈担保(小李妈妈是老师),小李妈不同意,就找小李爸担保,当时小李妈妈因为小李爸爸没资格(非公务员或老师,名下亦无财产)担保就没管这事,结果小李爸爸把小李妈妈的一个盖有学校印章的空白纸给拿走了(之前小李妈妈生病住院,办手续时学校走了捷径,给小李妈妈盖了两张这样的纸),但那个机构打电话来学校咨询小李爸爸是不是该校老师时,学校明确的否认了,本来事情该到此为止,但没想到这个贷款竟然就放下来了,小李爸爸作为其中一个担保人。后来刚出事时,私下找小李家谈,谈不拢就闹事,(期间小李爸爸未出面),但一直没起诉,可能自知理亏吧。请问下面小李家该怎么办?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看看该如何解决。
婚姻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以后还有离婚经济补偿?您没听错,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务活动存在差异的问题,在离婚后可能会作为婚姻经济补偿的评判标准,接下来让跟着小编一起学习学习相关知识~
民法典中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知识?有关赡养老人的法律
法定赡养义务人是指什么人?民法中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
法定赡养义务人是指什么人,民法中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