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通知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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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通知
(国发〔2001〕9号 2001年5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理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行为,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已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方案
(财政部 2001年4月12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和《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完善政策性金融体制,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公司的性质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公司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运营。待条件成熟后单独立法。
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经营和经营方式
(一)公司经营范围。
1.出口信用保险外币及人民币业务;
2.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
3.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
4.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
5.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公司经营方式。
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三、公司资本和财务、税收政策
(一)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亿元。
(二)公司实收资本的来源及风险基金的补充方式。
1.公司实收资本的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二者合二为一。公司组建时,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含利息)划转,作为公司实收资本的来源。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除将所得税“先征后返”、追偿款全额转入外,其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分3年补足。
2.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按下列方式补充:
(1)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所得税全额转入;
(2)公司追偿款收入全额转入;
(3)按照1:20的比例(指1美元风险基金可相应承担20美元的风险责任)和公司的承保责任以及国家财政状况,由国家预算补充。
(三)公司财务、税收政策。
1.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2.税收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对公司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
3.公司开办费。财政部拨付公司开办费1000万元人民币。开办费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摊销,并相应补充风险基金。
四、公司监管体制和机构设置
(一)公司监管体制。
财政部商外经贸部、外交部和中国保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国家风险分类、国家限额、保险费率等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公司进行监管。
公司领导干部、党的关系由中央金融工委负责管理。
(二)公司监事会。
公司设立监事会,不设董事会。
监事会按国务院发布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履行职责。
(三)公司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
(四)公司编制。
公司编制暂定为260人。随着业务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五、公司的筹建
(一)待国务院批准后,即着手组建总公司本级机构并配备干部。公司组建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停止办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审计及移交。财政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权益进行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未到期承保责任、赔案;累计的风险基金(含利息)、准备金及其他债权、债务。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移交给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划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须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时将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含利息)全额划转。
(四)公司人员调配。公司人员从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保险部选配,并根据业务需要从社会上招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规范公司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公司总部设在北京。
第三条 公司是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公司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
第六条 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公司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
公司资本来源是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出口信用保险外币及人民币业务;
二、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
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
五、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方式是:按照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履行职责。
第六章 经营管理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助理2人。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副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业务规章;
五、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制订本公司具体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核准附属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及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业务统计分析制度。向财政部、外经贸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业务报表。
第十八条 公司按国家统一制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九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现汇账户。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计账本位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招聘和辞退员工,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和社会保险制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及社会保障条件。
第九章 章程修改及其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其程序为:公司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章程后,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登记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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