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发7号文件和国务院残工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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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发7号文件和国务院残工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
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2010年9月15日 司发通[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推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现就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展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们道德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歧视和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许多残疾人仍然面临着咨询难、请律师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残疾人的法律服务需求还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满足。做好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大力加强残疾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积极开展送法进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咨询、图片展览、法制文艺、媒体宣传专栏、知识竞赛、法制书画展览、法制讲座等工作。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宣传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扩大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要加强考核检查。各地在“五五”普法考核验收中,要把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制宣传教育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对检查达不到要求的,要提出整改意见,认真抓好落实,推动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突出重点,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要不断拓宽法律服务的领域,着力在残疾人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生活救助、住房、教育、就业等领域开展法律服务。继续深入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活动,确定一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相对集中地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倡导律师事务所与当地残联签订服务协议,在残联设置法律服务办公室,专门为残疾人服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注意安排对残疾人有深厚感情、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擅长办理有关案件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要选择对残疾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根据残疾人意愿,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及时解决纠纷。大力加强基层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将服务领域不断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与街道、村(居)委会的联系,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上门提供法律服务,定期走访残疾人家庭,保障残疾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获得法律帮助。要突出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对经济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律师事务所要减免服务收费,公证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要探索建立专项基金,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法律服务所减免费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四、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要进一步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国家残疾分类分级标准即将出台,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降低残疾人法律援助门槛,对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免除经济状况审查,使更多的残疾人能够获得法律援助。要建立完善各项便残助残措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便民服务窗口,在临街一层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配备必要的无障碍服务设施。在各级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为残疾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要开通残疾人“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查残疾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要深入学习推广“盘龙经验”,不断探索为残疾人服务的新途径和方法。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要适应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尽量使用电话、邮寄、网络等方式进行联系,办理有关申请、受理等事项,必要时上门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要加强与民政、团委、妇联、残联、老龄委等部门的配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形成关爱残疾人、奉献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经常开展对残疾人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研究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的配合,建立高效、便捷、完善的残疾人维权工作衔接机制,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部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残疾人享受内容更多、质量更高的法律服务。要及时总结推广为残疾人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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