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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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次阅读 2024-07-07 12:34:55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201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巩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加强重点领域高风险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防控,现就有关工作通知下:
一、巩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成果
(一)落实主体责任。
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落实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治理的主体责任,贯彻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按照质检办特〔2017〕91号文要求,对前期已排查出但尚未完成治理的安全隐患,使用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已发现隐患的治理,实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同时,要根据本单位特点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及时消除新增安全隐患。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加强对隐患治理进展较慢的地区和相关单位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协调采取措施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隐患治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各地对治理难度较大的重大隐患,要报请当地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加强重点领域高风险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防控
(一)“煤改气”相关特种设备。
各地要加强对“煤改气”涉及的特种设备的风险防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要针对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的薄弱环节,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督检验。抽查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严格遵守安装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制度,对发现的隐患应责令企业予以消除,对违法安装、改造以及未申报监督检验等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站和检验站。
各地要严格检查充装站和检验站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充装站和检验站许可资质、充装和检验人员资格情况,对管理混乱的企业要责令其进行整改。检查气瓶充装站是否违规充装报废气瓶和超过检验期的气瓶;检查气瓶检验站的检验过程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以及对检验判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处理情况;对气瓶检验站从事修理、改造和翻新气瓶或气瓶阀门的行为,以及采购无许可证的气瓶阀门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
(三)加强高后果区油气管道隐患治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径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要求,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依法落实管道法定检验度,进一步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和管道内检测覆盖率;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加强油气输送管道本体、附属设施和周边环境各类安全风险辨识、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提升管道本体质量安全。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系统性风险,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总局报告。
(二)做好统计和总结上报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2018年9月5日前将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统计表(见附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于2019年1月5日前将2018年工作完成情况和统计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全部工作完成情况和统计表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信息报送联系人:总局压力管道安全技术中心 杨永
联系电话:010-59068601;传真:010-59068232;
联系邮箱:13810116863@126.com。
附件:1.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治理信息统计表
2.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表
3.2018年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信息统计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6月20日
附件1:
危化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治理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
信息内容
数量
说明
2018 年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使用单位
(家)

使用单位于 2017 年发现安全隐患
(起)

使用单位于 2018 年新发现安全隐患
(起)

使用单位完成隐患治理
(起)

使用单位待治理隐患
(起)

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次)

监管部门检查使用单位
(家)

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所采取的处理措施统计
处理措施
数量(起)
补充说明
下达监察指令书


实施查封


实施扣押


其他措施


总结说明:
附件2:
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
信息内容
数量
说明
监管部门检查“煤改气”领域相关特
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家)

监管部门检查充装站和检验站
(家)

发现安全隐患
(起)

完成隐患治理
(起)

待治理隐患
(起)

全国移动式压力 容器公共服务信 息追溯平台应用
制造单位
(家)

使用单位
(家)

充装单位
(家)

检验机构
(家)

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所采取的处理措施统计
处理措施
数量(起)
补充说明
下达监察指令书


实施查封


实施扣押


其他措施


总结说明:
附件3:
2018年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油气输送管道基本情况
本省油气输送管道总长度 A(km)

其中不跨省管道长度(km)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 年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进度信息


截止 日期
属于中央企业所属的油气输送管道
属于其他企业(非中央企业)所属的油气输送管道

全省共出动监督检查次数
(次)
发放安全监察指令书数(次)
管道总长 度 B(km)
开展安装监督检验管道长度(km)
开展全检
验(定检
验)管道长度(km)
检验有效期内的长度 C (km)

检验(内检 测)覆盖率(C/B)(%)

管道总长 度 A-B
(km)
开展安装
监督检验
管道长度
(km)
开展全面检验(定期检验)管道长度(km)
检验有效期内的长度D
(km)
检验(内检测)覆盖率 D(/A-B)(%)
月 日












信息报送联系人: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手机:
注1:中央企业,指《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 号)中明确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
注2:检验有效期内的管道长度,含安装监督检验和全面检验(定期检验)管道长度。对于新建并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管道,有效期认定为 3 年;对于实施全面检验(定期检验)的管道,既包括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检验,也包括在《关于规范和推进油气输送管道法定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6〕560 号)印发日期(2016 年11月23 日)前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检测的管道,检验报告未注明有效期的,有效期原则上按 3 年确定(检验机构注明的除外)。
注3:检验覆盖率=检验有效期内的管道长度/油气管道总长度;
内检测覆盖率=定期检验中实施内检测的管道长度/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管道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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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亡魂灭世

对起重机械要进行严格检查

8小时

乄颩ご澪ヤ

市场监管局权力不行,安监(应急管理)说了算。

10天前

我听说

工业产品质量应该归口工业和信息化部,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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