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八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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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第八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的通知
(农种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规范》等8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现作为农业部第八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规范
2.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规范
3.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规范
4.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规范
5.农作物商品种子出口审批规范
6.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规范
7.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规范
8.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规范
农业部
2014年12月4日
附件1
NY/XZSP BZ 209.22-2014
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1.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申请企业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种子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c)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d)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和有效。
3.1.2办理程序
3.1.2.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组织种子质量管理、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所涉及内容进行实地考察。
3.1.2.2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实地考察报告,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1.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2.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c)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实地考察报告及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3.2.2办理程序
3.2.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3专家评审。
3.3.1审查内容
a)是否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等批准文件;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b)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要求;
c)是否具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设施;
d)是否具备必要的干燥贮藏设备设施;
e)是否具备必要的加工设备设施;
f)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种子加工、贮藏和检验人员。
3.3.2办理程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种子质量管理、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许可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3.3办理时限
3个月。
3.4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报签并制作证书。
3.4.1审查内容
a)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种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b)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c)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d)《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内容是否准确。
3.4.2办理程序
3.4.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3.4.2.2予以批准的,印发公告,制作《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转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以农业部办公厅名义函复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4.3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3.5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5.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办理程序
3.5.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证书内容进行复核。
3.5.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3.5.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种子管理局负责将公告及种子经营许可证书相关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技术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2
NY/XZSP BZ 209.23-2014
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
2 审批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6《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1.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申请企业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等相关要求;
c)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d)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和有效。
3.1.2办理程序
3.1.2.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并组织种子质量管理、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所涉及内容进行实地考察。
3.1.2.2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实地考察报告,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1.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2.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 《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c)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实地考察报告及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3.2.2办理程序
3.2.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3专家评审。
3.3.1审查内容
a)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要求;
b)是否具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设施;
c)是否具备必要的干燥贮藏设备设施;
d)是否具备必要的加工设备设施;
e)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种子加工、贮藏和检验人员;
f)是否具备必要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和防范措施;转基因棉花品种是否通过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
3.3.2办理程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种子质量管理、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许可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3.3办理时限
3个月。
3.4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报签并制作证书。
3.4.1审查内容
a)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种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b)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c)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d) 《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
3.4.2办理程序
3.4.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经局务会审定后,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3.4.2.2予以批准的,印发公告,制作《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转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以农业部办公厅名义函复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4.3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3.5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5.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办理程序
3.5.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证书内容进行复核。
3.5.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转基因棉花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3.5.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种子管理局负责将公告及种子经营许可证书相关内容在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技术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3
NY/XZSP BZ 209.24-2014
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1.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申请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规定的要求,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c)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d)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和有效。
3.1.2办理程序
3.1.2.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中外双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初审,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1.2.2审核合格的,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确认并加盖公章,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2.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c)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种子管理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3.2.2办理程序
3.2.2.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3专家评审。
3.3.1审查内容
a)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和外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
b)是否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 (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
c)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要求;
d)中方投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e)其他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要求。
3.3.2办理程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种子产业政策、加工储藏、品种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或评估,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3.3办理时限
3个月。
3.4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报签并制作批件。
3.4.1审查内容
a)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种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b)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c)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合理,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d)申请材料及相关资质复核。
3.4.2办理程序
3.4.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提出审批方案并按程序报分管部领导签发。
3.4.2.2予以批准的,以农业部文件办理批件,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以农业部办公厅名义函复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4.3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3.5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5.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办理程序
3.5.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5.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3.5.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4
NY/XZSP BZ 209.25-2014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5《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1.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畴;
b)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资质;
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
d)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有效。
3.1.2办理程序
3.1.2.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
3.1.2.2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1.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2.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申请人是否具备进出口资质;
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d)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3.2.2办理程序
3.2.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报签并制作批件。
3.3.1审查内容
a)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资质;
c)申请材料及相关资质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d)进口种子在品种、质量、数量以及用途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进口种子是否适宜在当地种植;
f)批件内容是否准确。
3.3.2办理程序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业务处提出审批方案,报局长(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并制作批件。
3.3.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及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3.3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3.4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4.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是否一致;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办理程序
3.4.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4.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3.4.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5
NY/XZSP BZ 209.26-2014
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出口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1.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申请人是否具备进出口资质;
c)出口申请是否合法有效;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 (出)口审批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e)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1.2办理程序
3.1.2.1省级种子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1.2.2审查合格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相关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上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由申请人自行递交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3.1.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2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2.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申请人是否具备进出口资质;
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d)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3.2.2办理程序
3.2.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2.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3专家评审。
3.3.1审查内容
a)对拟出口的品种进行资源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允许出口的范围;
b)企业出口种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3.3.2办理程序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品种资源进行鉴定和评估,出具《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核意见表》。
3.3.3办理时限
3个月。
3.4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报签并办理批件。
3.4.1审查内容
a)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出口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c)申请企业进出口资质复核;
d)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专家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合理,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4.2办理程序
3.4.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局领导(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
3.4.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及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4.3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3.5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5.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5.2办理程序
3.5.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5.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附审批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3.5.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与申请材料档案同期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6
NY/XZSP BZ 209.27-2014
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向境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1.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c)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3.1.2办理程序
3.1.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1.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2专家评审。
3.2.1审查内容
a)拟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属于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品种;
b)对国家种业安全是否有影响。
3.2.2办理程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种质资源进行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核意见表》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3.2.3办理时限
3个月。
3.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报签并办理批件。
3.3.1审查内容
a)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对外提供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c)专家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合理,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3.2办理程序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局领导(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
3.3.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3.3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3.4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4.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办理程序
3.4.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4.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出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并将附审批决定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和《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3.4.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与申请材料档案同期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7
NY/XZSP BZ209.28-2014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1.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对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c)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3.1.2办理程序
3.1.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1.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2专家评审
3.2.1审查内容
a)拟对外提供的种质资源是否属于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品种;
b)对国家种业安全是否有影响。
3.2.2办理程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食用菌种质资源进行鉴定审查并评估,专家组出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核意见表》。
3.2.3办理时限
3个月。
3.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报签并办理批件。
3.3.1审查内容
3.3.1.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3.3.1.2对外提供目的是否明确,用途是否合理。
3.3.1.3专家评审意见是否科学合理,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3.2办理程序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局领导(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
3.3.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及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3.3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3.4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4.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办理程序
3.4.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4.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出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并将附审批决定的《对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申请表》和《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3.4.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与申请材料档案同期保存一年备查。
附件8
NY/XZSP BZ209.29-2014
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部负责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结果公开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审批项目。
2 审批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5《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6《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2.7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3 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和办理时限
3.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受理。
3.1.1审查内容
a)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本许可受理范围;
b)《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c)申请材料是否规范、完整。
3.1.2办理程序
3.1.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1.2.2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通知书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3.1.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3.2专家评审。
3.2.1审查内容
a)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法律状态是否清晰,权属是否明确;
b)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技术;
c)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是否允许对外提供;
d)申请向国外转让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
3.2.2办理程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进行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3.2.3办理时限
3个月。
3.3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审查报签并制作批件。
3.3.1审查内容
a)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
b)申请向国外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用途是否合理;
c)专家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3.2办理程序
3.3.2.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品种管理处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局领导(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
3.3.2.2予以批准的,将审批决定及批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不予批准的,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审批决定送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
3.3.3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
3.4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办结。
3.4.1审查内容
a)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b)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c)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3.4.2办理程序
3.4.2.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
3.4.2.2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附审批决定的《向外国人转让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申请表》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重新办理。
3.4.3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4 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5 文件归档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领导签发稿、专家评审意见、运转单、申请材料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种子窗口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与申请材料档案同期保存一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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