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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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次阅读 2024-07-05 11:32:44
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本局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补助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实施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条例》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防止虚假招标,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请结合近年来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典型案例举一反三,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严格监管,强化落实
近年来,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中央补助投资项目中,绝大多数地区和单位都能按照《招标投标法》认真落实招标投标制度,为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行为,节约投资,提高建设质量等方面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建设招标投标中部分项目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招标程序不规范,中标企业过于分散,中标价偏高,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搞“明标暗定”的虚假招标等。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进一步严格制度,规范程序,加强执行和监管力度,督导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要求,做好招投标工作,并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格招标范围。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特别是使用中央预算内全额投资的部门自身建设项目,安排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和仓房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招投标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做好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
(二)规范招标程序。为规范程序、保证质量、节约投资,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必须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投标。要尽量保证招标规模效益,避免中标企业过于分散。同时,要坚决防范和查处为规避招标而采取化整为零的行为。
(三)尽量节约投资。对于需要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的招标项目,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严格论证,规范投标限价数额。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准的工程或设备的投资概算,并不宜用投资概算作为投标限价,特别是要避免出现投标限价、投资概算和中标价相一致的问题。投标限价应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基础上适当下浮,以保证建设投资不超过概算并尽量节约投资。
(四)提高招标文件质量。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的要求编制,特别是要科学确定评标办法,确保招标结果合理可靠。
(五)严格招标过程监管。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有关职责做好有关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能力建设等项目要按有关要求将中标结果及名单及时报送我局备案。对于我局部门本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选定(具体名单可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平台”网站查询)。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前及时报我局发展司审查,评标情况和招标结果应于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发展司确认。开标、评标原则上应告知我局纪检监察和项目投资管理部门派人参加。
三、完善机制,保证效果
请按照《实施条例》等有关要求认真制订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工作机制,切实实现通过招投标规范投资行为,控制和节省建设投资。有关贯彻落实意见要及时报送我局发展司备案。国家粮食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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