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财政对全国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9年8月26日 财社[2009]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xx兵团财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将全国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残疾人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聋人运动会、全国冬季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
二、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全国残疾人体育运动会所需经费预算主要由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政府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三、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是:全国残疾人运动会4000万元,全国聋人运动会1500万元,全国冬季残疾人运动会1500万元,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2000万元。
四、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主要用于运动会开闭幕式、竞赛支出和场馆无障碍改造支出。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五、除国家政策调整或有特殊情况外,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再提高。各地方应据此并结合自身财力和筹资能力确定是否申请举办全国残疾人体育运动会。
六、中央财政定额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核定给承办运动会的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拨付给全国残疾人体育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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