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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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年5月21日 银发[2008]16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人民银行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防范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文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银党[2007]33号文印发)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及分支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驻外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经济案件,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等经济案件。
本规定所称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对人民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虽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造成恶劣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发生被抢、被盗、被骗等案件;
(二)发生重大业务差错、重大泄密和涉枪事件;
(三)发生火灾、水灾、交通肇事、人员伤亡的;
(四)执法不严和未能依法行政造成赔偿责任的。
本规定所指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对发生的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性质、情节、损失或危害程度以及失职渎职表现,追究领导责任。
(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
(二)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监督管理控制不力,使制度不落实的;
(三)不认真执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资金、库款、现金、金银及其财物被抢、被盗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发现案件苗头、事故隐患以及各种潜在风险等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发现案件后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挽回经济损失和影响的;
(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该单位有关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具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虽造成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但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或连续发生重大经济案件、重大责任事故,该单位有关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具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直至行政开除处分。
重大责任事故认定的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济损失的,其上一级单位的有关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一)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传达、不贯彻,致使下一级单位未能及时了解和落实的;
(二)对下一级单位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或对管理工作中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未能及时解决的。
第九条 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后,该单位有关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既不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贻误办案时机或影响案件、事故调查处理的,应从重处分。发现案件、事故及时报告,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挽回经济损失和影响的,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条 涉及前任责任人员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对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业务管辖范围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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