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的通知
(商规发〔2004〕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的精神,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提高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西部地区企业的保费扶持比例由25%提高到50%,其他地区企业的保费扶持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
二、对2004年7月1日前投保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保费扶持比例仍按《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指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第1章至第24章所列产品,以及税号为2905.43、2905.44、33.01、35.01至35.05、3809.10、3823.60、41.01至41.03、43.01、50.01至50.03、51.01至51.03、52.01至52.03、53.01和53.02的产品。
请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尽快将通知内容传达到相关出口企业,配合本地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做好有关衔接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规划财务司)和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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