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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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次阅读 2024-07-04 19:27: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提高科技人才自主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带头人是指在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创新能力强、业绩显著,在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带头作用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后备人选是指在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中创新意识强、业绩突出,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潜质,可作为带头人重点培养对象的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坚持品德、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服务产业发展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区、倘甸和轿子山两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推荐、培养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不超过100名,带头人占40%,后备人选占60%。

第二章 申报与选拔

第六条 带头人通过评定和认定两种方式产生。后备人选通过评定的方式产生。

优先选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创新创业人才不少于总选拔人数的70%。

第七条 申报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有明确的学术和技术研究方向,并从事相关科学技术创新研究活动;

(三)带头人申报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后备人选申报人员年龄不超过40岁。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人才支持计划资助并处于培养期内的人员不在申报选拔范围内。

第八条 除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以外,截止申报之日近三年内,申报带头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过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二)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核心成员,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拥有经鉴定的关键核心技术等,且成果得到转化应用;

(五)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审定,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新药认定,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过5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过著作;

(八)在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创新发展中,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第九条 除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以外,截止申报之日近三年内,申报后备人选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二)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技术人员,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平台核心成员;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或者创新型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作为完成人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获得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畜禽新品种及配套系审定,制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

(五)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六)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期刊、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过著作;

(七)在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创新发展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成效突出。

第十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编制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相关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择优推荐;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实施评审;

(四)领导小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五)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审核后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

(六)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本市引进的海内外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由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直接认定为带头人。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二条 带头人培养期为五年,后备人选培养期为三年,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与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培养期内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培养:

(一)申报市级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二)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和公共服务等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和推荐;

(三)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经费资助;

(四)组织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创新创业等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培养计划任务书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组织考核工作,也可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 “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三个等次。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获得国家级人才荣誉称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其他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及以上的,综合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

获得省(部)级人才荣誉称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3万元、后备人选1万元的培养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给予带头人1万元、后备人选5千元的培养津贴;考核结果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不给予培养津贴。

鼓励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配套培养经费。

第十八条 后备人选培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且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为带头人。

第十九条 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带头人,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评定、领导小组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授予“昆明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称号,一次性给予5万元工作津贴。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申报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者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评选;由市级相关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人才评选。

第二十一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培养期满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纳入昆明市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库。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相关主管部门对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实施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的创新创业活动,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入计划项目予以支持,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和服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所在单位应当对其实施的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经费、设备、培训和交流等,优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培养期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的绩效统计和跟踪服务,对其牵头开展的科研工作予以后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的专项经费预算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编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领导小组审核、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终止培养:

(一)培养期内调离昆明区域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累计两年为“未实现培养计划目标”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的;

(四)违反学术或者职业道德的;

(五)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因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处分的;

(七)其他不适合享有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的情形。

存在前款第三至六项规定情形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录之日起五年内取消作为直接责任人申报市级各类项目、奖项和荣誉的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培养津贴。

第二十七条 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审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带头人或者后备人选资格的,取消单位推荐资格、评审专家的评审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中不严格依本办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培养考核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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