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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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5〕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实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推进全民创业带动产业繁荣,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在新一轮振兴发展中打造新优势、实现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破解制约创业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有效转化通道,依靠创业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需求导向,激发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切实解决创业者的资金需求、信息需求、政策需求、技术需求、服务需求,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动力。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坚持人才为本,强化激励机制。把留住人才放在优先位置,积极引进人才,使科研人员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待遇和尊严,使创新创业蔚然成风。
三、主要任务
(一)创新体制机制,营造创业创新政策环境。
1.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调整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抓好铁西区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全面实施。(市政务服务办、发展改革委)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健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尽快实施“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市工商局)
3.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交易推进工作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侵权处理周期。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文广局、国资委)
4.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结合休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际,制定出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和吊销休眠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指导意见。对小微企业的处罚采取以告诫为主的方式,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市工商局)
(二)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5.全面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落实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拓宽融资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财税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市财政局)
6.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赋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
7.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8.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局)
(三)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创业投资。
9.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对社会资本带动作用。设立振兴发展基金、大学生及青年创业就业发展基金、各类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采取投资入股方式探索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模式。(市财政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团市委及市直各部门)
10.完善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政府“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支持我市重点“小微池”企业发展;探索引入保险机制,开展政、银、保、企四方参与、风险共担合作经营模式,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给予信用贷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1.支持公司制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质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并开展利用质押和抵押登记进行融资的宣传工作。对符合股权质押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予以即时办理。(市工商局)
12.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从事各类自主创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均可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13.鼓励保险业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发挥保险业服务优势,鼓励保险业根据我市企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市金融办)
(四)构筑创新平台,完善支撑体系。
14.完善孵化平台。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孵化器。对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及公共设施改造等支出,按实际完成投资给予投资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利用城区老工业区、老厂区、老厂房等闲置场地,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根据众创空间面积、资金投入、引进项目及企业数量、吸引投资等要素,按评定等级给予适当运营费用补助。(市科技局)
16.加快创新能力建设。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推广中科院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沈鼓-大工研究院、远大科技园等创新发展新模式。加快建设机器人创新研究院、机器人检测与评定中心、机器人质量检验中心、工业研究院等一批重点创新平台。(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政府)
17.获批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检测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的单位和企业,给予专项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服务业委)
18.加快重大科技资源的服务共享。建立统一的资源共享网络平台,将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以及专利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制定鼓励政策,对创新平台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等大型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服务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19.加强对外创新合作。支持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中法生态园、中白工业园、远大现代农业等中外合作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装备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设立海外研发机构,鼓励依托互联网建设“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市外经贸局)
(五)打造创业生态,拓宽创业渠道。
20.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持科技研发成果在我市转化应用。对于小微企业购买转化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成果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企业实现转化、投产并取得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引进海外先进技术并消化、吸收再创新,按照省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给予等额配套支持。(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2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市国税局、地税局)
22.对成果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基地达到的面积标准和吸纳企业户数给予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补贴,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不同,给予基地一定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
23.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市服务业委)
24.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25.支持返乡创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经委、规划国土局、服务业委、地税局、工商局、旅游局、金融办)
(六)强化创新服务,培育新增长点。
26.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建设“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7.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市大数据局)
28.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公益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9.开展“创业大街”和“创业园区”创建活动。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创业大街”、“创业园区”。对进入区域创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准入服务。(市工商局、各区、县(市)政府)
30.鼓励各区、县(市)积极争创省级创业型区县(市),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县(市)的,市财政部门按省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50万就业专项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31.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链整合。以突破制约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为重点,延伸产业链条,组织实施重大创新工程,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和产业化之间的创新链条。强化机器人、轨道交通、航空装备、半导体装备、生物制药、云计算等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促进协同发展和创新链整合。(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32.进一步壮大新兴产业。组织编制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发展壮大一批我市有基础、有优势、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龙头企业。组织编制机器人、民用航空、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项目实施方案。通过产业链、资金链、创新链、政策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33.大力培育新兴业态。落实市政府《关于我市优先培育新兴业态的指导意见》,大力培育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会展业等新兴业态。(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
(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主体活力
34.全面做好新形势下人才工作。落实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及我市“盛京人才”战略,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开展人才引进改革试点工作。(市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5.对省政府认定的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按照省有关政策进行等额配套奖励。对市政府认定的引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给予专项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6.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创新。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对高端科技人才投身小微企业科技研发工作的,给予适当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
37.支持大学生创业。落实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普及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培训,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提供资金和创业经营场所支持,着力解决人才后顾之忧,吸引高学历毕业生服务沈阳经济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工商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任务
3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的沈阳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39.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召集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审定各领域有关创业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相关政策。
40.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氛围。树立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创客文化。高校、科研院所和职业院校要深化教育改革,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的氛围与环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41.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对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策合力,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抓紧落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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