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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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次阅读 2024-09-19 18:06:2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
(文件市政办发〔2009〕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市政府第14届67次常务会议就加强我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稳定和加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队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陕办发〔2008〕16号)的要求,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要保留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核定的乡镇机关编制人员中,明确2名干部专职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
二、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建
设按照省计生委、省编办、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乡镇计生服务机构编制加强技术服务队伍管理的通知》(陕计生发〔2004〕25号,确保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70%的要求,对目前存在的人员严重不足、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采取以下三项措施逐步解决。
(一)加强考核。将“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达到70%”的要求纳入对区县委、区县政府的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内容之中。
(二)逐步分流。各区县认真清理、调整和分流挤占服务站编制的非技术服务人员,3年内调整到位。3年后达不到70%比例要求的,停发挤占编制的非技术人员工资。
(三)招聘人员。认真落实《2008年陕西省“十一五”时期农村基层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08〕31号,为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充实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技术服务干部队伍。今后3年内,为全市所有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各招聘1名临床专业毕业生。
三、提高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待遇和中心户长补助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陕办发〔2008〕16号)中关于“村计划生育专干工资待遇按村级副职对待”和“计划生育中心户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元”的要求,西安市农村计划生育专干待遇应不低于村级副职标准;中心户长补助原则按50元落实,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部门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划拨一部分对村专干和中心户长补助进行补贴。村专干平均每人每月补贴50元,中心户长每人每月补贴10元。考虑到各区县经济状况的差异,实行区县有差别补贴。
四、促进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资源共享
在城区要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逐步把城区计划生育“三查”服务融入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三查”服务职能由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各区指定一所医疗机构做计划生育绝育手术,每例绝育手术费用由人口计生部门按150元的标准在年底一次性按手术总量划拨给卫生部门。在农村要积极探索如何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效方式方法,探索整合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途径。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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