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27次阅读 2024-07-07 17:30: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伊州政办发〔2013〕92号)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z2008?{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党发?z2009?{3号)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州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伊州党发?z2009?{24号),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z2010?{1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z2012?{15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伊犁州直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意义。伊犁州直现有13.37万残疾人,涉及约40万家庭人口。近年来,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惠及残疾人的特殊优惠政策,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明显改善。但是,我州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较大。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加快“两个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民生优先、群众第一、基层重要”的执政理念,充分认识“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把“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实现伊犁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本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突破、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资源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立足基层、力求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两个体系”框架基本建成,残疾人权益保障与和谐社会建设相协调,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劳动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住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到2020年,“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全面实现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生活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各县市要建立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普惠和特惠”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的要求,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对靠父母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将其本人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二)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的力度和规模,扩大救助范围。“十二五”期间每年康复救助1000名以上农村贫困残疾人。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三)切实解决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和援疆项目整村推进等惠民工程中,要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各县市安居富民工程总体格局,每年为残疾人建房数量不低于县市安居富民工程总任务的5%。对无力承担建房自筹部分资金的农村特困残疾户,应给予特殊扶助。在积极争取落实自治区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补助的基础上,州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户、每户再补助2000元。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必须纳入住房政策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贴或减免租金。对其中的一户多残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免收租金。
(四)健全残疾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残疾人教育保障水平。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社会服务管理局、各县市教育局要将残疾人教育工作列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强县的督导范围,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完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助学制度,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不断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办学水平,保证特殊教育学校良好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在完善伊宁市特殊教育学校功能的基础上,未来五年在霍城县、新源县和伊宁县三个30万以上人口的县各建一所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解决重度弱智、脑瘫儿童就学问题。完善教育设施,配强师资力量,提高管理能力和办学水平,不断改善特殊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特殊教师待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招聘录用时应采取差别化的特殊政策,给予更多支持和照顾。落实国家各项特殊教育扶持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及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生活补贴、助学金、医疗费及交通费补助标准。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按规定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费接受学前、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国家、自治区助学金及适当的学费资助。继续坚持和完善考入大中专学校的残疾学生的扶持办法。认真做好“爱心天使”助学等扶残助学项目的申报工作,按照项目要求,由州财政承担州、县两级40%的项目配套资金,多途径资助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五)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各县市对城镇就业困难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和家庭服务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补贴。积极做好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国家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保,由县市人民政府为其按最低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对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县市财政要按照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六)各县市要将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主动做好残疾预防、医疗救护工作。要将残疾人康复诊疗项目及辅助器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优先救助贫困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要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
(七)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
(八)各县市要加大“阳光家园”计划实施力度,对精神、智力及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政府补贴。努力使更多有供养需求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认真落实国家“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要求,按照居家托养按农村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城镇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在此基础上,各县市每年也要投入资金,进一步扩大项目资助范围;州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帮助更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得到项目资助。
(九)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建立残疾儿童义务康复制度,对脑瘫、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孤独症和其他残疾儿童进行免费康复训练。在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州直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康复训练基地作用,每年再由州财政安排40万元专项资金,对30名脑瘫、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进行补助。
(十)改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福利机构“三无”精神病人的生活水平。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围绕2015年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农、娱)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机构、设施、人员作用,整合资源,全面开展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心理咨询等各项康复服务。
(二)积极争取对口支援江苏省及相关市的支持,加大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康复机构建设。康复机构建设要依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之成为当地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
(三)“十二五”期间,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建设州级综合性残疾人康复中心;逐步建成一批县级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机构。进一步完善现有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的康复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对城乡社区康复的辐射带动作用。要加强聋儿语训、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机构建设,各级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推广应用辅助器具技术,提高康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列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县级康复机构要开展残疾人特需的康复服务和社区康复指导。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康复服务需求设立康复站,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五)各县市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按照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5元经费投入,并逐年增长,建立稳定的残疾人康复经费保障机制。根据“自治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项目要求,每年由州财政安排项目总任务30%的配套资金。
(六)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依法落实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特殊教育机构,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体系。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应当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部)。建立并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逐步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入学指标列入当地义务教育督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建立定期委派人员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落实经费和监督保障机制。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发挥州直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康复训练基地作用,对0-6岁的聋儿、脑瘫和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进行教育与康复训练。开展学前残疾儿童的机构享受学前双语教育政策,参照特殊学校核拨公用经费和核编事业编制,享受自治区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
(七)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要把残疾人培训就业工作纳入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总体规划,在享受就业再就业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并落实针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各县市要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工作,通过就业推介和公益性岗位预留等方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在“十二五”期间,州直扶持三个以上残疾人集中就业的企业。
(八)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残疾人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场地安排、开业指导、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坚持以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等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九)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依法建立和完善征缴机制。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认真落实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好就业保障金的审核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纳入财政预算。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规定,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督促各类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县市要严格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拓展残疾人受益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各县市要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力度,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有独立的服务场所,人员、编制合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完善盲人按摩行业指导机构,做到人员、岗位、经费有保障。加强盲人按摩机构的行业管理和资格认定,规范盲人按摩技术职称评定,落实盲人按摩机构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十一)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各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列入扶贫工作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要优先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要完善县乡部门及领导干部、党员“结对子”扶贫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帮、包、带、扶”等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加大扶贫就业基地建设力度,“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市要依托扶贫龙头企业和各行各业,创建2-3个扶贫就业基地。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十二)构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安养、日间照料服务。2015年,逐步建立起以州级残疾人托养中心和有条件的县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智力、精神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2020年,托养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提供的各种服务更加规范。着力推进“阳光家园”计划的实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其他各类福利机构大力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多方筹集所需资金。各县市要安排适当资金,并采取多种形式动员社会爱心人士和单位捐赠资金或物资,努力做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十三)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生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无障碍建设标准,完善州直无障碍建设的设计规范和地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规范。已经建成的要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小城镇、农村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公交车,设置低底盘出入口、轮椅席位、呼叫按钮等符合无障碍要求的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符合无障碍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和设施,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十四)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提高全社会无障碍意识。2015年前,州、县残联要全部建成残疾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残联机关局域网,并与本级电子政务网对接。建立州、县两级残疾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认真开展残疾人基本状况动态监测和调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2020年前,完成州、县两级残联网络的互联互通,实现残联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资源共享和交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落实信息无障碍技术标准。公共服务领域要为残疾人利用现有电讯和信息技术预留接口、配置设备并提供服务,通过建立公共网站等方式,为残疾人及其服务者提供辅助技术资讯服务。各县市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车站、机场、商场、酒店、旅游景点、金融等公共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手语培训,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
(十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定期举办残疾人运动会和艺术汇演。要积极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提高残疾人文化素质和参与公共文化生活的能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全民健身等政府重点文化体育工程要有为残疾人服务的内容。发挥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对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推动作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踊跃参加国内、国际比赛和演出,对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大力开展残疾人读书活动。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2015年以前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室。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创作和残疾人题材的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的扶持力度。
(十六)强化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有关部门、残联、社会力量等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明确各有关方面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分工,建立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要加快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站,要有专人负责残疾人法律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社会化工作方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将《残疾人保障法》及《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州、县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信访工作机制和信访应急预案,明确信访接待调处职责分工。残疾人信访工作要在各县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州、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和职责范围处理。有效防止残疾人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争取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真正把“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市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要签订“两个体系”建设目标责任书并逐条对照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两个体系”建设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州、县两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兑现。
(二)完善政策,整合资源。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服务、基层组织建设、维权、宣传文体、服务设施建设等实施方案。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要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及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投入要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要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为残疾人事业提供机构编制保障。培育和发展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并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各级残联要加大对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力度。落实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实行手语翻译特教津贴。通过各种渠道,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对残疾人事业发展进行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残疾人服务的辅助技术和产品。鼓励扶持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发展,为残疾人提供质优、价廉的辅助器具。
(三)突出重点,加强宣传。推进“两个体系”建设,既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培育亮点;既要抓好典范、总结经验,又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要优先发展残疾人需求迫切、受益面广、社会效益好的服务项目。要调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各种宣传资源,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残疾人事业和“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显著成效,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爱心人士,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要依托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做好助残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建立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对“两个体系”建设发展好的要加强宣传并树立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并广泛推广;对工作差的要专门扶持和重点指导,促其迎头赶上和限时达标。
(四)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有关残疾人服务项目,要做好管理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件工作,掌握州直各类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的基础数据。各县市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要落实经费、场地、人员,动员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两个体系”建设。要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选聘好残疾人专职委员,落实待遇,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要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移衔接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五)充分发挥援疆作用。各县市要抓住援疆工作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将“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受援工作整体大局,制定出台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把项目资金与提高保障能力结合起来,把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与提高服务能力结合起来,解决推进“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实际问题。各级残联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受援项目规划和方案,细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规定。积极主动地与江苏省对口支援市加强对接与协调,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完善对口支援工作机制,有效促进“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2013年6月28日
收藏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