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的实施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39次阅读 2024-07-04 17:26:50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的实施意见
(玉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镇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的意见》(桂政发〔2007〕50号)精神,加快我市乡镇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步伐,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玉林实际,就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桂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桂政发〔2007〕50号文件是继桂政发〔2005〕46号文件之后出台的又一个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进一步发挥基层供销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作用的重要文件。基层供销社扎根于农村,是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基层、最庞大、最直接的服务组织,群众基础深厚,组织体系完整,经营网络覆盖城乡。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在为“三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做出了重要贡献,是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作为供销合作社系统直接面向“三农”的经营实体的基层供销社,机制不活,历史包袱沉重,经营效益不高,与服务“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不相适应;传统经营网络之间联系松散,经营方式落后,经营设施老化,与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基层供销社沟通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生产与流通,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职能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步伐
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围绕把基层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目标,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线,以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为重点,整体推进基层供销社组织体制创新和经营机制转换,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流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动力量,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做出更大贡献。
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要高举合作制旗帜,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建立赢利为民、让利于民、返利富民的机制,保障农民在合作社活动中的应有权利;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坚持开放办社,加强与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和个人的合作与联合,使基层供销社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络为广大农民所用;坚持新建和改造并举,因地制宜、分类改造,扩大并夯实基层供销社的组织基础;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清产核资和明晰产权,组建经济联合体,实现产权多元化。
当前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目标是,到2009年年底,在全市改造和重组96个基层供销社,建设15个中心社,领办150个规范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600个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其经营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市100%的乡镇、60%的行政村。改造和重组后的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和效果明显增强,社会形象显著提升,成为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柱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中坚力量。
围绕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目标,必须整合组织资源和网络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改进服务方式,拓宽发展空间,使基层供销社焕发生机与活力。
(一)大力推进基层供销社体制创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要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促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在基层供销社本身坚持合作制的情况下,其所办实体和门店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形式,真正成为具有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积极推进以资产重组和人员身份置换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采取经济补偿办法妥善安置基层供销社职工,离退休人员可由县级供销合作联社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加大资产处置力度,通过以资抵债、资产变现等方式卸掉经济包袱,减轻基层供销社负担,使其轻装上阵。
(二)分类调整基层供销社组织架构。要通过明晰产权,把优秀人才和优势资产集中起来,推进基层供销社的分类改造。对实力较强且净资产较多的基层供销社,要增强辐射带动功能,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社;对实力一般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要采取切块分割、回购抵押资产、剥离债务等方式,积极探索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途径;对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可实行撤社留店,合并重组,纳入中心社管理;对债务过重、扭亏无望的,实行关停、解散或依法破产。原有基层供销社关停、解散或依法破产后,按照全国供销总社规定“7人以上发起,30名以上农民自愿参加,并经上一级联合社批准,重新设立基层供销社”的要求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
(三)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自身在资金、技术、设施、场地、信息、经营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合理利用当地资源,以有市场前景的骨干农产品或项目为载体,大力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积极引领农民进入市场。在具体运作上,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注册登记,依法成立。切实搞好已有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组织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实行有效对接,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提高综合效益,真正使农民受益。要通过领办专业合作社,有效组织带领广大农民群众搞好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建立优势产业基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助农增收。
(四)积极创办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努力适应农村社区建设新形势需求,全力延伸经营服务触角,充分利用基层供销社现有的人员和网点设施,采取自办、职工回村领办、与村委会联办、扶持农村经济能人创办等多种形式,积极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进一步增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功能,不断开拓服务领域,坚持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流通、日用消费品供应、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保险服务、文化服务等作为重点内容,使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成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阵地。积极推行“开放办社”,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五)进一步加快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积极发展适应农村、贴近农民的流通业态,以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新型农村经营网络建设。基层供销社门店要通过连锁经营进行资源整合,推动经营门店改造升级。发挥供销社传统经营优势,加快农资经营网络的改造与建设,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加强农村日用工业品经营网络建设,引入超市、便利店、农家店等经营业态,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以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为重点,加快建立配送中心。以促进农产品流通为目的,在农产品的主要生产地或集散地建立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或批发市场。
三、落实政策,加大对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的扶持力度
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很多方面,包括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搞活农产品流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开展科技服务和农民经纪人培训、从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等等,都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基层供销社的改造重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基层供销社服务“三农”的支持力度。要管好用好自治区财政支持供销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建设的扶持资金,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积极支持基层供销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层供销社举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等项目,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条件的,可按照其程序进行申报立项。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
(二)实行税收、工商优惠政策。基层供销社新建的相关企业,凡是符合国家鼓励类政策的,在2010年年度前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心社整合分社分店的资产,可享受行政性收费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其简化办理产权确认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改造重组的基层供销社另起名称,同时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原名称可以保留3年,继续享有原来经营项目的经营权,新建的基层供销社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依法保护基层供销社的财产权益。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社进行改造改制时处置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优先补偿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其所有权仍归基层供销社,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置。基层供销社关停、解体后的剩余资产,由上一级联合社统一管理,用于在当地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保护基层供销社服务体系的完整性。
(四)依靠金融部门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担保手续和担保办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基层供销社要给予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贷款待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对基层供销社创办的各类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简化手续,允许其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提供小额贷款,促进其发展。保险公司对基层供销社改制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项目实体提供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
(五)落实对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发〔1998〕167号、桂政发〔2006〕54号文件和桂劳社发〔2007〕248、266、267号文件,对基层供销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确因困难无能力缴纳的,可由基层供销社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一次性补缴职工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层供销社“4050”人员纳入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范畴。下岗、待业职工和已完成身份置换的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对象范围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缴纳。基层供销社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倒闭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四、加强领导,确保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工作顺利进行
推进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工作力量,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抓好抓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把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作为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带动面上工作开展。县级供销合作联社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制定好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在班子建设、职工安置、体制创新、业务发展等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一社一策,抓好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收藏

评论

昨夜清霜

太好了!

半年前

余生一个腐

转发了

半年前

浅蓝鸢尾

有作用吗

半年前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