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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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的实施意见
(中府办〔2014〕22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粤府〔2013〕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
通过5年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成统一、规范、共享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初步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基本建立与中山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在2012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全面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2014年市场监管体系体制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5年基本建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雏形;2016年巩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成果,对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
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环境,建立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体系。
1.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1)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竞争。出台各行业准入细则,明确放宽市场准入领域的具体政策,落实各类企业公平待遇。编制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目录。建立负面清单,分类列明针对不同投资主体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领域和产业,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能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控股和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2)精简和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审批。能够通过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解决的事项,取消政府管制。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事前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外,取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企业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证照的年检、年审等。到2016年底,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以上。(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工商局)
(3)推进商事登记改革。实行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除保留的商事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后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后,凭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登记。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建立商事主体管理和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商事主体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公示。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归口管理”,切实落实审批监管职责。(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编委办)
(4)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构建市场开放、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公平竞争、政策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2.改进市场准入服务。
(1)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裁量权。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可操作、便于评估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推行行政审批“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完善“一站式”行政服务模式,推行并联审批。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定位,按照社会服务管理职能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原则,下放权力、明晰责任,充分发挥下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作用。(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拓展电子政务,推行网上审批和办事。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办事,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政府效能网上监察、跨部门事项并联办理,推动实体办事大厅功能向网上办事大厅转移。建立完善电子证照认证法规和制度体系,推进申报材料和证照电子化。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
(3)推进工商登记方式改革。推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申请人在“网上注册大厅”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经工商部门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提交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工商部门复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等,均可通过邮政快递方式进行,有关登记费通过“网银”等方式支付。开展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注册改革试点,持有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在网上受理审核、发放执照。除特殊情形外,不再保留纸质档案。(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4)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监察。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监察,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行政审批项目从受理到办结的各个环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立统一的行政审批效能投诉受理平台,接受群众和企业投诉,协调行政机关处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分级受理、即受即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投诉受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健全行政效能监察考核体系,建立多元问责机制。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活动,探索建立人民观察员制度,加强政风行风民主评议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并定期公布群众评议结果。(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3.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
(1)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将守法诚信度、行业风险度、区域重要度和动态警示度纳入指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预警制度,充分利用提示、警示、检测、监测、限制、处罚、监控、申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引导;强化监管措施和管理机制,综合运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商品检测、监测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使用和公开,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2014至2015年,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企业信用预警办法》,制定中山市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企业信用预警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信用预警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完善监管信息互通制度。整合部门资源,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汇集企业信用数据,完善全市统一、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方便各部门各镇区综合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加强对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平台。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公开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企业监管情况信息,公开企业信用修复信息,公开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方法,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参与市场竞争。(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局)
(4)完善企业个人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和整合股东、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建立完善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信息管理,建立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以及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库,与担任社会职务、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系统有效衔接,与其任职企业公证资质、贷款政策、抵押担保等信息相关联;鼓励受限法定代表人修复信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行政指导等手段,促进营商主体依法诚信经营。2014年实现“黑名单”数据在相关部门间共享;2015年综合运用“黑名单”信息,建立信用惩戒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局)
(二)推进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以质量强市力促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加强质量监督、标准化、公共检测、风险监控、监督执法和服务质量建设,基本建立责任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质量监管体系。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1)强化分类监管,完善质量信用制度。开展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制定重点产品监督目录。全面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构建中山市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健全质量信用奖惩机制,制定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2014年起报上级审批发布质量失信产品、品牌及生产经营企业名单,积极推动建立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诚信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完善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销售者先行赔付制度,通过完善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引导销售者与生产者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及责任追溯协议。推进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制度,提升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赔付能力。依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推进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对不合格产品和经营中的欺诈行为依法予以公布,支持消费者就不合格产品及欺诈行为提出退货及惩罚性赔偿要求,促进经营者在产品质量责任诉讼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
(3)强化产品监督抽查制度,探索建立商品质量市场评价指标体系。改革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制,以“不合格产品发现率”的实施推动监督抽查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提高。改革完善监督抽查规程,规范工作程序,增强信息透明度。加强产品质量信息监管系统推广使用力度,实行监督抽查工作全过程网络化管理。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机制,确定监督抽查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地区、部门间监督抽查计划的协商、结果通报和信息共享,建立生产及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协调机制,推动建立抽查结果在行政管理和执法领域的互认共用机制。2014年研究制订《商品质量市场评价指标采集规范》,实现监督抽样检验结果共享;2015年实现监督抽样检验结果互认共用;2016年初步建成商品质量市场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
(4)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构建以“退市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配合推进省商品质量监测体制建设,实施监测商品专项检查制度,加强监测结果和监测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应用。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经营者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商品质量进货查验和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对不合格商品,要追溯来源,查清流向,依法处理。强化社会监督,发展商品质量义务监督员,落实举报奖励机制。2014年建立完善商品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各类监测商品的定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商品质量信用信息登记及发布制度;2015年初步建立以“退市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监管机制;2016年基本健全商品质量监管各项制度机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完善标准化体系。
(1)加快建立中山先进标准体系。着力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标准。以技术标准为纽带,在产业集聚区鼓励组建产业标准联盟,制订实施联盟标准。(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推进高端新兴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LED照明和电子商务等产业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我市优势产业和产业集群制订联盟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或制修订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加强重点消费品质量与安全基础的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业推行先进管理模式。2016年实现标准化参与能力有较大提高,87.5%以上主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加强政策支撑与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研究制订标准化战略政策体系,加强标准化政策与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人才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和社会事业发展政策的衔接。整合全市标准信息资源,建设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权威、全面的标准信息。(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打造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1)推进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质检总局支持,在我市产业集群地筹建国家级质检中心,在公共安全、节能减排、优势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加快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推进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十二五”期间,争取在我市产业集群、专业镇、产业转移及示范园区建成完善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或派驻实验室等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建立计量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先进的计量基标准技术平台,建设高水平的计量技术机构。在产业集群地,因地制宜地制定检测服务平台扶持措施,支持公共检测平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计量校准机构管理,规范计量校准服务行为。到2016年,争取建立国内先进的计量检测和计量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计量器具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发现率达到10%以下,强检器具受检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建立质量风险监控体系。
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专家研判”的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健全风险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发现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提高执法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开展高风险产品主动风险监测工作,为预防、减少伤害事故提供预警和监控。加强对消费者投诉商品、服务质量以及商品危害情报数据的分析、跟踪处理,加强对商品质量监管信息的分析评估。2016年基本形成比较完善、覆盖重点产品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加强监管执法机制建设。
整合执法资源,充实、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基层执法装备投入,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完善打假机制建设,深入开展打假专项查处行动,形成打假工作合力,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行为。创新质量监管、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分工协作。2016年初步建立运转协调、运作高效的质量监管执法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管局)
6.提升服务业质量水平。
(1)健全重点服务业标准规划。做好重点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规划,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和民生服务领域的服务业标准体系。按照先试点示范再推广普及的方法,鼓励服务企业采用现代经营模式,提高标准覆盖率,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加强重点服务行业监管,完善沟通机制。加强对重点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业企业与顾客的沟通机制,拓宽顾客投诉渠道,提高质量投诉处理效率。建设服务行业顾客满意度评价制度,2015年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
(三)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管执法,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传销等违法行为,建立完善“打、控、防、管”综合体系,推动监管向长效化、规范化、事前防范、专业化、智能化转变。加强执法效能监察,追究失职、失责行为。到2016年,我市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趋于完善、运行顺畅,市场竞争秩序总体状况明显好转。
1.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
(1)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与区域合作机制。建立各部门间双边或多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合作,深化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合作,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邻近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建立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预警机制。认真总结分析重点对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基本情况与规律,提高防范预警综合能力。建立重点对象监管机制。根据执法实践,确立重点监管对象,以重点对象为核心,做好综合防控。建立重点区域监管机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多发区实行重点监管。建立重点行业监管机制。把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重点行业纳入监管体系,创新预警机制,提高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信息披露、惩戒机制。依托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相对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信息披露机制。强化与市场监管其他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信息互通,完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信用信息,并向社会披露。积极探索建立不正当竞争“黑名单”、“重点监控对象”等监管机制,在现有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试行合适的惩戒制度。(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4)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公众和媒体积极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建设。指导各行业自律和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大预防性监管、指导力度,协助行业组织制定相关的公平竞争自律规范。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突出多层面的社会监督主体参与,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社会力量推进公平竞争秩序形成。(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5)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组织保障机制。在现有职责分工基础上,构建以联席会议机制为核心的组织保障机制。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制定联席会议的基本规范,发挥联席会议的枢纽作用,提升监管合力。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项调研,推进执法监管规范化、流程化,提升队伍整体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
(1)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机制。一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加强法律法规、纪律和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公职人员、企业人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三是强化舆论监督。积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现象进行监督,对商业贿赂行为及时曝光,抨击丑恶现象。(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2)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外部制约。建立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会计制度,坚决纠正做假账行为。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二是强化内部管理。引导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加强对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和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坚持依法经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三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电信、电力等行业改革,改善资本结构。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对企业等会员行为进行约束。(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3)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惩处机制。一是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利用各手段和途径排查、发现商业贿赂线索,对商业贿赂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查处,不仅要追究受贿者的责任,也要追究行贿者的责任,做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刑事制裁。二是突出治理商业贿赂重点。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商贸经销、餐饮旅游等行业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着力查处食品、药品、烟酒、电器、家具、服装、日化用品、教学器材、建筑材料等领域中,政府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案件。三是加强执法信息公开。以公开促执法规范和防治腐败。市场监管部门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有关的司法判决书,有行贿、受贿或介绍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的信息等应予以公开、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到实处。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医疗卫生等市场交易领域。(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4)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制度,纪检、审判、检察、公安、工商等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重要案件协查等机制,加强案件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案件信息沟通和协查机制运转畅顺。建立定期集中研判信息制度,各执纪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信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大协作力度,整合办案力量和资源,实现办案人员统一调配、办案资源统一共享、重大问题统一研究,并根据案情需要协商制定联合行动方案。(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5)建立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监督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遏制苗头。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列为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考核。(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管。
(1)完善知识产权监管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和运转高效的执法机制。(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刑事司法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加强对文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畅通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犯罪线索移送渠道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强化部门间的定期沟通和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案件快速解决机制。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3)加强重点地区、行业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监管。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全面整治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加强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的市场监管和巡查。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版权相关展会中加强展前确权、展中维权和展后追踪保护工作。加强软件、集成电路及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研究和完善域名、网络文化作品、生物遗传资源、动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4)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智能化监管水平。加强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畅通权利人举报投诉和维权渠道。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职能部门网站及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建设,对严重侵权者采取限制性或者惩罚性措施。(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5)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水平。加强特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国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6)加强区域协作,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国际和区域间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和涉外应对的跟踪研究,适时发布知识产权预警信息,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国外知识产权维权。(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7)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的社会宣传,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各类典型案例、重大案件的社会宣传。推进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体系试点工作,重点引进、培养一批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懂技术、会管理的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培育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价值观,营造“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8)建立完善组织保障机制,形成知识产权监管合力。构建相关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社会披露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多层面、全方位的社会监督体系。(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4.加大市场价格综合监管力度。
(1)推进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对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常态化价格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广泛覆盖的价格行为规范,研究出台长效治理措施。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大型连锁超市、百货商场价格行为的整治,规范降价、打折等促销行为。加强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监管,规范网络交易价格秩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2)推进价格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完善价格监测预警系统,推进价格异动快速反应机制、应急指挥协调制度和应急执法检查制度等不断完善,提高稳定价格水平的能力。建立价格舆情监测制度,健全价格信息应急发布制度,促进价格监测预警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3)推进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建设。拓展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建立价格社会监督组织。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社会物价监管员队伍建设。建立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和经营者价格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倡导和推广明码实价制度,建立健全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4)推进价格执法队伍建设。开展规范化价格监督检查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基层价格执法机构硬件配备。建立全市价格执法人才库,完善人才遴选、考核和培养等机制。加强作风建设,推进价格执法文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5)价格法制宣传机制建设。加强价格执法法规建设,深入研究违法行为定性、自由裁量和法条的适用性。加强价格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价格执法行为规范和操作指南。加强价格普法工作,健全价格法制宣传长效机制,建立典型价格违法案件定期披露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6)价格执法技术手段创新。强化分析取证手段,加大信息化建设,加强价格执法装备建设,配备完善价格执法硬件、丰富价格执法应用软件,实现价格执法工作的电子化、信息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7)价格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建立价格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有关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价格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建设,做好涉及刑事犯罪的价格违法案件的移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5.加大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力度。
(1)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对打击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完善打击传销工作年度考核、四类地区分类监管、传销活动预警等考核评判机制。建立打击传销奖励和激励机制,鼓励、支持查处传销大要案件。强化打击传销工作责任追究。加强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传销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2)建立完善打击传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打击传销适用法律法规的研究,用足用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法律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推进建立打击传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3)建立完善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机制。进一步明确工商、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把打击传销工作重点由清查驱赶为主转变为刑事打击为主,工作方式由公安机关配合工商部门开展整治为主转变为以公安机关侦办传销经济案件为主。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要求。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清查整治行动。加强与通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的协作,推进传销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强区域执法协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4)建立完善现代化信息技术监控机制。依托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加强对传销活动和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及参与人员情况的监控。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高科技手段,提升监管和打击手段。加大电子取证设备的投入,加强对网络数据、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取证。加强舆情、警情、情报以及传销活动投诉举报分析,及时掌握各地区传销活动动态,加强对传销活动严重地区的督查,坚决遏止传销活动出现反弹或蔓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5)建立完善群防群控的监管机制。发挥基层综治力量,强化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和整治,广泛动员和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基层防御体系。积极发布打击传销警示、提示信息,深入开展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教育宣传活动。把预防传销作为中山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目标,开展创建无传销校园活动。加强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发挥直销企业自律机制作用。(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四)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理顺执法权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围绕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与镇区、政府部门之间和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还权于企业,分权于中介,赋权于市场。全面开展地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承担的技术性、事务性职能逐步通过购买服务向社会组织转移并引入竞争机制。稳步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建设,两年内90%以上的行政审批事项、80%以上的社会服务事项实现可网上办理。加快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推动部门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事项向网上办事大厅集中,实行审批权与监管权分离。对行政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审批的,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进行整合归并,确需多部门审批的,确定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和组织相关部门办理,推行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健全行政审批目录动态管理机制。推进审批后监管制度化建设。(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局)
2.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行政机关及所属执法队伍、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对同一违法行为执法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原则上依法确定一个职能部门承担,对同一违法行为执法涉及一个部门内部多个机构的,调整为一个机构集中执法。结合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有条件的镇区也可以进一步整合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实行宽领域、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法制局)
(2)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合理界定市、镇区政府执法职责,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行政执法事项层级管辖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属地管理、减少层级、权责一致、注重效率的要求,积极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或综合执法,探索基层行政执法新模式。(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法制局)
(3)理顺职责关系。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特别是市场监管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填补监管空白。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积极推进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合理划分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应由部门承担的管理职责,不能交由执法机构行使;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执法权,原职能部门不再行使;完善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管理领域相同、相近的执法机构之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协调配合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法制局)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制订岗位资格标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明确行政执法适用辅助人员的范围与招录标准并规范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强化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道德修养和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细化执法流程,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和差异性,建立健全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建设,推行执法办案的网上管理,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防范廉政风险。(牵头单位:市法制局、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构建以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为核心内容的执法责任制体系。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及时核准、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创新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机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设定科学、民主、公正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步骤,完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建立和完善评议考核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强化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严格行政执法问责制。(牵头单位:市法制局、市监察局)
5.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平台,实现违法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范围、录入时限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办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坚决防范与纠正有案不移、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五)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培育发展行业组织,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和自律机制建设,强化行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水平,推动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1.建立健全行业组织自律机制。
(1)大力培育发展行业组织。结合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与行业组织等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降低准入门槛,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一业多会,推进行业组织适度竞争,引导行业资源合理配置,强化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加大培育发展力度,积极培育中介、评价评估、职业、服务和新兴产业等行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行业组织体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2)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一是建立等级评估机制。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的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行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的依据。二是建立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资格目录。按照“制定目录和办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步骤,编制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目录,逐步将行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制订职能转移给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三是规范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服务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管理。2014年,政府部门共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部门、事项及方式;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和主体、承接对象和条件、购买形式、操作流程、支付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机会均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3)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履行业务管理职责,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综合监管部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沟通和分析政府提供服务、行业组织行业自律、行业组织监管、行业发展等,建立联系人制度,共同研究制定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的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4)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六项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项机制的具体措施,细化机制内容,明确机制实施的规则和规范。2014年,90%以上的行业组织建立起六项机制,六项机制建设的成效与购买服务、开展行业内评价活动等挂钩,引导社会资源向优秀的行业组织集中,差的行业组织逐步退出,自律规范的行业组织吸纳有信用的会员,不守信者禁入,违规者退出,逐步形成业优者归会的行业组织生态环境,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全面提升行业组织公信力。二是完善行业组织监事制度。推进行业组织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设,有效制衡的机制,实行监事履行监督职能的承诺公约,增强监事的监督职能,发挥监事的监督作用。三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建立行业组织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的平台,在信用管理系统按信息种类区分能够向社会、行业公开的信息,引入社会监督员制度,对行业的热点问题、消费者反映对行业组织的意见,通过督导方式,增强行业组织应对能力,建立惩戒和纠错措施,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履行社会责任。四是建立行业组织自律管理评判机制。行业组织对社会反映问题和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处置能力列入年检的范围,提高对会员管理的自觉性,增强会员管理的约束力,促进行业组织发挥市场监督的自律功能作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2.发挥行业组织对行业的自律规范作用。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提升会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依法表达利益诉求,自觉履行义务,依法维护权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2)强化自律管理。一是制定行规行约。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行业组织要集中会员智慧,召开理事会研究政策,依法依规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二是加强规范建设。凝聚行业和专家力量,组织制订行业管理规范、行业服务规范、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形成行业发展的制高点,提高行业竞争力。行业组织引导会员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不侵占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组织实施名牌战略,行业组织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提供服务。三是推动建立“黑名单”制度。行业组织建立价格自律机制,防止形成价格同盟,制止市场垄断行为,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共同抵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对价格垄断,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开谴责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四是倡导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在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倡导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在行业组织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逐步推开,扩大会员的参与度,提高会员的积极性,把建立社会责任体系纳入企业信用与自律建设范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3)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行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和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按信息等级公开行业及成员的自律与信用信息,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部信息、会务信息、决策信息,纳入政府信息监管范畴,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对失信违法的会员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对诚信守法经营的会员予以公示,给诚信经营会员企业在信贷、招投标等方面出具诚信证明。(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3.发挥会员主体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
(1)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会员主体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提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意识,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核心业务运作重要内容,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改变片面追求利润的观念,在创造利润、对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关注员工价值,注重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的贡献,主动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实现企业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2)建立自律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诚信和守法经营自律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制定行为准则、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和惩戒措施,完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奖惩措施以保证制度落实。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和调整。构建与社会公众、消费者互动机制,及时准确收集、传递内控相关信息,确保有效沟通,提升内控机制有效性。(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3)建立公开承诺制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方法,向全社会公布企业产品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公示企业经营行为、奖惩记录、纳税记录、安全生产经营、遵守行业组织章程和行规行约等信息档案,公开作出产品质量承诺、服务承诺,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消费者的监督。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解决投诉问题,树立并维护企业良好声誉和形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将诚信、守法、自律纳入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制定诚信守则,强化日常学习培训,发挥管理人员引领作用,树立员工诚信典型,培育管理人员和员工诚信理念,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方式方法,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和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实现企业和全体员工的共同成长。(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民政局)
(六)推进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创新消费维权机制和手段,构建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等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推进“一个平台、一个网络、一套机制”(即“一个投诉举报平台、一个社会维权和监督工作网络、一套消费维权和经济活动监督协作机制”)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加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
(1)建设投诉举报平台。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资源,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方式,以“12345”行政服务热线为载体,建设“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的便民、高效的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规范职能部门处理投诉的程序,强化行政效能监察,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渠道,实现投诉举报平台上线运行。投诉举报平台管理单位负责投诉举报平台日常管理,制定投诉举报平台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业务流程等;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申诉举报业务,并根据本部门处理申诉举报职能及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申诉举报处理机制和制度。(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2)强化部门协作,提高行政效能。依托投诉举报平台,组织具有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职能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社团组织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制定申诉举报业务转办原则及争议处理制度,协调处理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申诉举报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加强工作沟通和执法协作。2014年建立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协调、协作机制。(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3)建立消费安全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处置机制。依托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健全消费安全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机构及职责,规范处置流程,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妥善予以处置。(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4)加强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开展征集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案例活动,具有消费维权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职能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收集职能范围的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行为及案例,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规范治理虚假促销、误导消费、强制消费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提高预先防范意识,着力改善消费环境。2014年,初步建立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机制,有效形成治理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的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消委会)
2.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网络。
(1)建立社会监督网络。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组织和经营者诚信经营、监督互助的自律体系,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指导市场、商场、超市、企业、景区等与民生消费密切相关的经营主体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大力推行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和解等维权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和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集中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具有消费宣传教育、消费纠纷调解和社会监督功能的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提高专业性服务水平,就近解决消费纠纷。建设消费维权和市场活动监督志愿者队伍,发展消费维权律师团,从事消费调查、消费教育、消费宣传、经济违法行为监督、消费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服务和监督作用。(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市民政局)
(2)健全行规行约监督机制。2014年建立行规行约磋商和评议机制,审查行规行约的合法性、合理性,清理行规行约中的“霸王条款”,推动企业守法自律、规范发展;规范格式合同条款,开展挑战消费潜规则评议活动,优化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消委会)。
(3)加强“诉调对接”,强化司法保护。加强法院与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沟通,探索建立消费维权诉讼与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完善诉调对接相关制度和文书。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社团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调与合作,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消委会)
3.建立和完善消费教育与舆论监督机制。
加强消费教育和对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建立新闻单位与消费维权组织、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多形式多渠道开展舆论监督和消费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媒体在消费维权宣传和经济违法行为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消费知识,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舆论氛围。加强舆论监督,建立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的联动监督机制,通过公布商品质量信息、消费侵权热点,披露重大典型侵权和经济违法案件、曝光严重失信企业,动员和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工作。加强消费引导,通过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编制消费教育手册、曝光侵权行为、开展消费调查、举办消费咨询及讲座等多种形式,及时传递消费信息,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教育权,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倡导健康、文明、理性的可持续消费模式,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消委会)
(七)推进市场监管法制体系建设。
建立权责明确、查处有力、打击有效的行政执法规范体系,实现市场监管的法制化、制度化,保障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逐步建立形成有利于市场流通、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与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法制机制。
1.按照公平准入、规范执法原则,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市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部门和镇区各自负责清理本部门、本镇区发布的或牵头起草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妨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尤其是阻碍市场流通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部门和镇区规范性文件经修改后报市法制局审核备案后发布;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修改后报市法制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通过后发布;需废止的,按程序废止并公布。同时各部门负责梳理涉及本领域、本行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妨碍市场流通的限制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法制局。(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2)市法制局负责审核处理各行政执法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负责审核各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建议,对需修改或废止的,按程序报市政府通过后修改或废止并公布。(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2.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查机制。
(1)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事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无上位法依据,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2)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及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3)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部门和镇区规范性文件,必须报市法制局审查备案。(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3.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机制。
对市场监管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检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通过评估及时发现规范性文件中妨碍市场流通、公平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4.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贯彻《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一是及时公告行政执法主体。核准、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程序常态化,凡有执法主体或执法主体执法权变动的,都要重新核准公告。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主体管理。配合开展《广东省行政执法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开发运用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网上审查、网上备案、网上公开及执法依据、职权调整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步骤,完善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加强执法案卷评查,发现、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3)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创新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模式,通过网络远程教学、网上远程考试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考核平台,将综合法律知识及专业知识培训纳入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实现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培训内容、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考核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4)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要求,抓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各环节纳入网上管理,实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标准化、自由裁量量化档次标准化管理。(牵头单位:市法制局)
5.加强市场监管法制宣传。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通过开设法制宣传平台、组织宣讲、设置法制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政策服务,提升企业守法经营和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
(八)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
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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