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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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
(2001年2月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现就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了专业分工比较齐全的组织体系。目前,全省有工程勘察设计事业单位194个,分布于建筑、水利、农业、交通、电力、煤炭、化工、纺织、轻工、冶金。机械、人防等行业。近年来,勘察设计单位通过实行政事分开、加快社会化进程、转换内部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经济、社会效益有了较大提高。但勘察设计单位仍然存在数量过多、专业重复、力量分散、功能单一、队伍老化、负担过重、机制不活、竞争力弱等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体制改革。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思路,将勘察设计单位由现行的事业单位性质改为科技型企业,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国有大型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为与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相适应的企业。
二、改革内容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包括改制为科技服务性企业、进人国家大型企业集团、联合组建大型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行政命令,将某一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全部或绝大部分捆在一起,拼凑企业集团。
(一)大型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组织形式进行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按照资本构成确定管理模式。其国有股减持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改为合伙制企业或设计事务所。其占有国有资本的租金、占用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配套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从2001年1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单位,其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转制前在职职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改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改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补贴基数为改制之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比例逐年递减,20O5年10月1日后与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其中;2O01年1月1 日至2O01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O02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3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O%;2004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O05年10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5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额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国家将对勘察设计收费进行改革,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营业税,以及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减免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皖发[1999]13号)执行。
改制后的中央驻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我省的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四、组织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情况差别很大,改革的基础条件也不一样,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总体要求是:2001年4月3O日前,各勘察设计单位拟定改革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编制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方案获批准后,由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001年6月底前完成体制改革任务,2O01年7月1日起按新管理体制运行。
省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编办、省计委、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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