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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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次阅读 2024-07-07 16:47:52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财教〔2016〕15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是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学杂费。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各市、县(市、区)免学杂费学生人数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并取得正式学籍、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由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省财政逐市、县(市、区)核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各市、县(市、区)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范围宽于或标准高于本意见要求的,可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
三、实施步骤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1.退还学杂费。2016年秋季学期已经开学,对已收取学杂费的普通高中,应及时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已缴纳的2016年秋季学期学杂费(不含住宿费);按学年缴纳学杂费的,也应一次性退还学生。学杂费退还工作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公办学校按照“收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向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退还实际收取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学杂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的部分可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标准退还。
2.拨付财政补助资金。2016年秋季学期免学杂费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采取预拨方式下达,待省核定各市、县(市、区)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后再予以清算。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应在省级资金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含市县应承担部分)拨付到普通高中。各地教育部门应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相关学杂费退还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免学杂费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路径,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免学杂费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应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学杂费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
(二)规范收费行为,夯实基础管理。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各项收费的管理。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民政部门、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数据对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专人,做好免学杂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落实经费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各市、县(市、区)要统筹安排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和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普通高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普通高中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免学杂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免学杂费资金。
(四)推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公布免学杂费对象认定、标准核定、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部门要配合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认定、资金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免学杂费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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