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政府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04次阅读 2024-09-19 16:43:29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治区政府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包府发〔200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以下简称“两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目前,我市“两基”工作已全面进入巩固提高阶段。为了进一步强化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6〕35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扫盲工作条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调整教育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创建我国中西部地区“教育强市”。 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和完善新型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构建现代教育的基本框架。
(二)主要目标。
在“十一五”末,全市全面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合理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苏木乡镇有1所中心小学、初级中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相对集中,高中集中在旗县区政府所在地。全市普及高中教育,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综合升学率达95%以上。办学条件达到《包头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教师队伍进一步优化,小学专任教师专科率达90%以上,初中本科率达80%以上。加大对教育投入,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学校管理更加规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真正形成“两基”巩固提高和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1.保证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小学入学率达到 99.5%,城镇初中入学率达到99%以上,农村初中入学率达到98%以上;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城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农村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全市小学生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杜绝青少年(15岁-24岁)新文盲的产生,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2%以内。根据包头市《“两基”工作手册》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档案??保证义务教育档案建设的连续性。
2.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继续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指导中心建设,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培养计划,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的特殊岗位补助津贴,积极创造条件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3.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和高中教育。“十一五”末,各苏木乡镇必须办好一所中心幼儿园,使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各旗县区所在地的镇要办好公办幼儿园,并大力发展民办幼儿园,使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90%以上。要在全市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进一步加强高中建设与管理,适度发展普通高中,“十一五”末,建成自治区示范性高中12所,包头市级示范高中15所。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加大职业中等教育结构调整的力度,使我市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4.继续做好“防流控辍”工作,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动员组织本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及时掌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未按规定入学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送其入学或复学。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档案资料的微机化管理。各中小学要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宣传工作,要继续执行“三访问、二报告、一递交”制度。市教育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辍学情况进行监控,继续实行“月报告”制度,每学期始、末分别通报一次学生辍学情况。
5.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义务教育阶段的德育工作要以养成教育为主,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要把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落实到各科教学和各项活动中,寓德育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充分发挥班集体、少先队、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有利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活动。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开展德育工作,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各地区抓紧建立社区教育网络,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德育工作的新格局。按照“分级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快基地建设,拓宽德育工作途径。
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围绕新课程的实施,落实新课程教师培训计划,建立和完善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制度。广泛开展校本教研活动,切实提高教师适应新课程的能力。各中小学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农村牧区初中要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开发多样化,有特色的课程资源。
积极进行招生考试和学生评价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估机制,继续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教育特点的中考改革办法。在学生评价方面,提倡小学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
6.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扫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内容,依法落实扫盲经费,扎实开展扫盲及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创建无文盲苏木乡镇、嘎查村活动,逐步创建无文盲旗县区,到2010年全市要创建20个无文盲乡镇、3个无文盲旗县区。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农牧民生产生活实际需求,依托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大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牧民10万人次。
(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1.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特别要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缩小区域内城乡和校际间差距,推进地区教育均衡发展。为实现“双高普九”目标,按照包头市新颁布的《包头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办学条件标准”)配足配齐教学仪器设备设施。市四区、高新区及城镇学校在2008年全部达到一类办学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其他学校2010年达到一类办学标准。
2.统筹规划,优化城乡中小学布局。根据城市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总体方案,各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布局整体规划,将企业移交学校纳入地区一体化大教育布局中,既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又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规划部门在城市建设、居民小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中要留足教育用地。各地区在学校布局调整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避免出现新的结构布局失衡,杜绝由于服务半径太大而造成学生流失。
各旗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中小学校舍、教学仪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寄宿制学校建设的食宿条件要符合包头市“办学条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并经过地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后方可使用。
3.大力发展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各地区要科学规划, 全面推进,加快远程教育和中小学校园网建设,开发、建设中小学教育资源库,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加快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的教学设备建设。努力为学校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教育软件和地面卫星接收传送的设备。“十一?五”末,中小学计算机台数达到人机比12??1。
(三)加强教师、校长队伍建设。
1.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切实加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以校本培训为主、校本培训和院校培训相结合的教师培训新机制。组织实施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全员培训,中小学专任教师的培训学时不少于240学时。
加强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继续实施“名教师工程”计划,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层次,培养一大批在教学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优秀教师和名师。“十一五”期间,在中小学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有较大影响的教书育人专家,造就一支适应素质教育、符合现代化需求的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强化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小学校长和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继续巩固、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校长参加各类提高班和研修班,将干部培训和终身学习结合起来,构建灵活多样的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
2.调整优化教师队伍,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严格教师资格条件。按照自治区内政办发〔2002〕24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状况,按照班额,生源情况,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保证有足够的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
3.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师力量,制定政策,鼓励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或兼职,加强农村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能聘为高级教师职务。继续实施城镇学校教师支援农牧区教育工作的""对口支教工程"",农牧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本地区任教。
4.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根据《义务教育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国发〔2001〕21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校长管理权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工资评定、调配交流、培养培训和奖惩等管理职能。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培训、评价机制。
5.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校长选拔机制。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使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试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淡化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制。健全对校长的考核、培训、激励、监督、流动等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职。
6.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聘任新机制。中小学根据学校岗位需要,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试行学校内部结构工资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克服平均主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优教优酬的原则。
7.提高教师的待遇,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医疗、住房、福利、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建立符合教育特点的工资制度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切实使教师工资随着国民经济收入的增长而逐年提高。
实行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地方政府对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教师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要给予特殊津贴和奖励。
(四)切实落实政府教育责任,依法保障教育经费投入。
1.“普九”经费投入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市、旗(县、区)在财政预算安排时,要实行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并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切实做到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要求。各旗、县、区在编制财政预算时,除向农村牧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要按照规定标准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政策,征足、用好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要全部用于教育,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具体使用意见,经批准后按时予以拨付。
3.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区要确保上级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和按比例分担的经费按时足额到位,逐步提高家庭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标准;原有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也要按60%以上比例用于义务教育。本级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市四区、高新区初中200元、小学150元;农村、牧区初中140元、小学110元,并力争做到逐年有所提高。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4.义务教育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上级教育专项经费的和本级匹配资金的及时拨付,对学校学杂费要按时足额返还,按照预算拨付公用经费;中小学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合理安排使用公用经费,并做到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不低于公用经费总额的5%。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审计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
5.市、旗(县、区)设立“两基”巩固提高专项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包头市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市政府每年用于“两基”巩固提高的专项经费不少于达标时的800万元。
6.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义务教育,市、旗(县、区)应当给予表彰。
(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依法治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依法办学方面的有关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不招收择校生,任何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
2.不得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严格控制学校在校生规模和班级容量,按照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规定,小学规模以不超过24个班为宜,初中规模以不超过30个班为宜。提倡“小班化”教学??小学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人数不超过55人,逐步做到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 人。
4.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及课时,随便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禁止在节假日集体补课,要按规定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5.禁止层层下达升学指标,并以升学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和奖惩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不得引导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
6.严禁乱收费,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所谓的“联办校”、“校中校”、“校中班”实行高收费。小学不得举办幼儿园,市四区小学不附设学前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7.学校要加强教师管理,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8.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9.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10.积极开展学校管理评优创先活动,通过树立样板,表彰先进的方式,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各旗县区每学期要对所属学校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全市每年评选一批“学校管理先进单位”,到2010年有3个旗县区被评为自治区学校管理先进旗县。
(六)进一步加强“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负主要责任,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市政府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专项考核制度,对旗县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推进情况每年考核一次,并纳入对旗县区政府教育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高水平、高质量实现“两基”巩固提高的旗县区进行表彰奖励。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年检制度。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大力扫除青壮年文盲,帮助学校加强管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2.建立督导评估通报制度。“两基”巩固提高督导评估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步推进,形成鼓励先进、积极推进的工作机制。旗、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以校为单位对苏木乡镇“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旗县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进行督导评估,“两基”巩固提高的督导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内容和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2日????
收藏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