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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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7〕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经济发展韧性,夯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加强企业自身杠杆约束、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减轻企业负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和融资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等,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控制在合理水平,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控制在60%以下;全省直接融资占全部融资比重提高到30%以上,证券化率达到6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
1.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降低实体经济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机制,处理好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将降杠杆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等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省属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强化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企业负债行为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优势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支持股份制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
(二)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
3.分类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企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等方式降低债务负担;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法依规推动其通过破产重组等方式市场化退出。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支持我省建材、汽车、家电、工程机械等优势产业的龙头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加大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建立企业兼并重组供需服务平台,加强信息沟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等)
4.加大对企业救治和退出的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对并购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与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合作,通过引入战略投资、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支持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实施“一企一策”,灵活采取续贷、展期等差异化金融支持措施。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完善商业银行及企业抵押贷款环节涉企收费清单,全面落实各类商业银行网点明码标价制度。加强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取消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规范与贷款挂钩的评估、登记、审计、公证、保险等收费行为。鼓励企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物价局等)
6.减轻企业社会负担。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涉企收费清单优化升级的同时,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便企业办事。严格落实《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涉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以及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业协会涉企收费政策。剥离依附行政机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清理和取消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行政职能。稳妥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移交工作,支持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
(四)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7.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加强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统计、清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处置企业存量资产,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清退无效资产,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等)
8.有效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平台,处置闲置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租赁、回租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加大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力度,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市、县政府依法收回的低效利用土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给予补偿。(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9.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力推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支持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流动性不强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证券化手段回收现金。争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探索开展绿色资产证券化。扩大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规模,争取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推进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
(五)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0.妥善处置企业资金拖欠。梳理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情况,多方筹措资金,尽快清偿欠款。支持地方政府利用存量资金或通过拍卖、出租政府公共资源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清偿拖欠账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押物等方式,对效益比较好的资金拖欠源头企业给予流动性支持。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安排项目时必须先落实资金来源,避免因后续资金不足造成工程款拖欠。督促大企业遵守市场规则,降低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比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
11.鼓励开展企业债务置换。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与债权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将短期债务置换成长期债务、高息债务置换成低息债务。对运作规范的企业,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发行企业调整债务结构专项债券,置换期限短、利率高的存量债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配合企业进行债务置换。(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12.有序推动企业债务重组。鼓励由主债权银行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各债权人积极整合资源,化解债务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依法规范开展债务重组,积极推广应收账款保理等贸易融资产品,妥善解决企业之间债务链条延长、债务回款滞后、回款比例降低等“三角债”问题。对债务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妥善化解“三煤一钢”企业到期债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13.合理调控国有企业负债水平。合理控制国有企业债务规模,严禁开展各种无正常商业实质的融资性业务。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除外)担保,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0%。建立国有企业债务定期报告和风险预警制度,按季度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债务、风险及管控情况。加大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债务监管,实行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对举债成本、期限结构、资金支付、偿债能力等进行分析。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债水平、融资成本、偿债能力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范围。(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六)不断优化企业信贷结构。
14.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完善金融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业贷款、制造业贷款进行单独考核,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实体经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信贷存量,优化信贷增量,对钢铁、有色、建材、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对“僵尸企业”和落后产能项目,坚决压缩退出产能相关贷款,将更多的信贷资源配置到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以及中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责任单位: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
15.强化金融机构授信约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债权人委员会、联合授信等机制,完善客户信息共享,综合确定企业授信额度,避免过度授信。有效限制对高杠杆企业贷款,对授信银行超过一定数量、授信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以银团联合方式发放贷款。加强金融机构表内外业务统一授信管理。引导杠杆偏高的金融机构减少配置风险资产和降低资产业务风险级别。(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16.着力推进专项建设基金工作。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全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试点,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的本金、约定收益及其他相关费用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促进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签约落地。进一步简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用足用好支持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专项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等)
17.积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推动各市成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风险补偿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存量工业厂房租赁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企业租赁工业厂房或经营场所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七)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18.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实施上市挂牌达标工程,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将与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契合度高、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优质企业,全部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培育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大力度推动暂未达到公开发行上市标准的各类中小企业在“新三板”、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鼓励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增发、配股,扩大企业资本规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
19.持续推进企业债券融资。积极引导和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扩大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融资规模。鼓励支持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城市停车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改造等专项债券。在科学设置发行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创新创业型企业面向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发行“高收益、高风险”债券。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投债等其他创新品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等)
20.完善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拓展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功能,健全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融资机制。推进挂牌企业真实披露信息工作。支持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创新交易产品和模式,探索开展报价交易,提高股权交易活跃度。建立与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专门做市基金。规范未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支持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工商部门开展股权登记对接,建立股权登记信息交换机制,为挂牌、托管企业提供便捷的股权转让和质押登记服务,打造股权转让和质押服务平台。强化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债融资服务功能,探索将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打造成各级政府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综合运用和服务平台。规范调整跨区经营行为,确保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注服务安徽企业。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加强皖北融资中心建设,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支持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抢抓机遇,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探索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集团化经营,为挂牌企业提供全链条融资服务。推进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作,积极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首批试点资格。(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证监局、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
(八)加快构建股权投资体系。
21.拓宽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通过政策扶持、财政资金引导,不断拓宽股权投资资金来源,逐步构建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化资本格局。研究通过从省级各类产业扶持资金中存量调整或增量追加方式,拓宽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类开发园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在我省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补充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安徽证监局、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等)
22.加快发展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努力建成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体系。鼓励天使投资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新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提高投资容错率。完善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的对接机制,在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重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搭建创业投资与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完善“产业+基金”“基金+集群”等运行模式,推动省、市、县(市、区)发起设立一批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实现产业投资基金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加快安徽产业发展基金与产业、项目对接,围绕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区域规划、重点支柱产业加大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省国资委、省科技厅、安徽保监局等)
23.完善股权投资政策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出资股权投资基金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研究建立市场化的决策、估值、退出、跟投等运营机制。依法依规豁免国有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进一步研究制定吸引天使投资人的激励政策,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股权投资生态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安徽证监局、省国资委、省投资集团、省信用担保集团等)
(九)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24.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债转股对象企业由各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禁止将“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等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转股债权质量和类型由债权人、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25.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各地要加快研究组建或充实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鼓励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实施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债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债转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26.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对象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银行、企业和债转股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鼓励实施机构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社会资本,用于实施债转股。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27.推进法治化债转股。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依法依规设立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债转股企业应依法进行公司设立或股东变更、董事会重组等,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上市公司增发股份的应履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债转股过程中,要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十)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28.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研究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降杠杆。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联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落实国家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营改增”后金融业整体税负不增加。推动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企业直接融资奖励等政策。创新开展“银税互动”,大力推进“税融通”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等)
29.提高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能力。推进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处置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认真落实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等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盘活抵债资产,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对金融机构因盘活抵债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
30.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完善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健全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机制,逐步消除“信息孤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在金融、旅游、招投标等重点领域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
31.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等多元化覆盖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融资租赁、股权投资等机构合作,创新推出组合融资产品。对评级A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度,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年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发挥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龙头作用,突出再担保功能。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提高风险拨备覆盖率。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法人治理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并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着力防范业务风险。(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省信用担保集团等)
32.稳妥做好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开展“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重组后的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实施稳岗补贴政策。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33.严密监测和有效防范风险。加强政策协调,强化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和有效防范降杠杆可能导致的金融市场风险。强化证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加强对股权、产权等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日常监管,完善信息监测系统,推进分类监管评级。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协调与风险预警防范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风险定期排查机制,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公安厅等)
34.规范履行相关程序。在降杠杆过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为适应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简化相关程序,对于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纠正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国家部署,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政府核准、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法制办等)
35.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规范股权变更、退出程序,依法依规落实和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降杠杆工作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低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研究制定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研究解决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不得干预债转股市场主体具体事务,不承担债转股损失的兜底责任。(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研究解决问题,做好风险处置,确保工作成效。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政策,研究制定配套工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主动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其他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三)强化政策评估。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政策解读、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要及时归集、整理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适时开展降杠杆政策效果评估。
(四)建立容错机制。
在推进降杠杆过程中,要按照 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对按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符合中央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等出现政策执行偏差等情况的,可以依法依规容错免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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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笑容疏离

淮北,临涣工业园大开发

半年前

甜糯

工人工资太低了!!!

半年前

正宗情兽,如假包换

南坪煤焦化工程没影了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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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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