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62次阅读 2024-07-05 18:35:20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洪府发〔201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8号),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有效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优化布局,为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夯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1.鼓励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进一步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海外融资、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各类资本参与市内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积极拓展主营业务延伸产业链,加大在市内的兼并重组力度,实现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放开社会资本参与垄断领域并购融资限制。支持境外企业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市内企业股权,优化企业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2.推动重点行业兼并重组。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加快各类“僵尸企业”和不符合经济结构转型要求且已无发展潜力的企业退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理顺市属企业管理体制,将政府相关部门脱钩剥离出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资源注入市属企业,实现整合重组,发挥资本效益。(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3.引导企业加快结构优化。引导企业精益化经营,突出主业,着力优化产业链布局,克服盲目扩张粗放经营。鼓励通过出售转让非主业或低收益业务回收资金、减少债务和支出,降低企业资金低效占用,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和经营效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4.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通过并购贷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降低兼并重组成本。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
5.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负债行为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加强企业自身财务杠杆约束,合理安排债务融资规模,有效控制企业杠杆率,形成合理资产负债结构。(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6.明确企业降杠杆的主体责任。企业是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明确企业管理层资产负债管理责任,合理设计激励约束制度,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落实企业股东责任,按照出资义务依法缴足出资,根据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原则承担必要的降杠杆成本。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降杠杆工作,将降杠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体系。统筹运用政绩考核、人事任免、创新型试点政策倾斜等机制,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三)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7.分类清理企业存量资产盘活闲置资产。规范化清理资产,做好闲置存量资产相关尽职调查、资产清查、财产评估等工作,采取市场化方式剥离,实现人资分离,使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对土地厂房、设备等闲置资产,鼓励采取出售、转让、租赁、回租、招商合作等方式盘活,实现有效利用。引导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企业的国有产权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区〕政府)
8.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鼓励企业整合内部资源,将与主业相关的资产整合清理后并入主业板块,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水平,改善企业经营效益。(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四)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9.推动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和债务整合。加大清欠力度,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产负债率。多措并举清理因担保圈、债务链形成的三角债。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推动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成为资金拖欠源头的企业,鼓励充分调动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运用盘活资产、发行债券和银行信贷等多种手段,予以必要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10.优化企业融资方式。加快绿色债券、双创债等信用类产品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推动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直接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方式。鼓励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暂不具备条件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设立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并参照企业财务公司相关规定,加强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积极发挥增信作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
(五)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11.明确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三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建立债转股负面清单,禁止将四类企业列入债转股对象,即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区〕政府)
12.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债转股。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对于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可以由最大债权人或主动发起市场化债转股的债权人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通过协商并经法定程序把债权转换为优先股,依法合理确定优先股股东权益。鼓励各类实施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实施机构之间以及实施机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增强实施机构资本实力,引导多种社会资本投资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的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票据等金融产品。对实施机构在开展债转股和其他资产收购处置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采取多种市场化转让方式,规范审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和各县〔区〕政府)
13.有序实现股权退出。利用国家处置不良资产、开展金融扶贫、优先绿色审批的机遇,用足用好用活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培育债转股企业通过首次公开上市、定向增发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实施机构对股权有退出预期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依法转让退出,转让时应遵守限售期等证券监管规定。债转股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鼓励利用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挂牌等方式转让退出。(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
14.强化债转股的约束机制。完善政府在市场化债转股过程中的保障引导作用,畅通供需信息渠道,不干预债转股具体业务。强化对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作出明确约定,防止企业杠杆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规范债转股企业和股东资产处置行为,严格禁止债转股企业任何股东特别是大股东掏空企业资产、随意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防范债转股企业和实施机构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和各县〔区〕政府)
(六)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
15.建立依法破产的体制机制。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细化工作流程规则,切实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支持法院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支持优化法官配备并加强专业培训,强化破产司法能力建设。规范和引导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法院)
16.健全企业破产配套政策措施。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组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切实发挥债权人委员会作用,保护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企业互保联保和民间融资风险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大债务人信息披露力度,吸引有实力有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和战略投资者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记注销等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和各县〔区〕政府)
(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
17.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财政金融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南昌市滕王阁城市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规范和完善政府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重点支持传统产业重大技术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项目,以及重点行业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三、政策保障
(一)落实降杠杆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规定,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相关企业和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构建参与各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完善减轻企业非债务负担配套政策,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清理规范和涉企收费政策,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费和各类保证金,进一步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对企业在降杠杆过程中剥离相关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
(四)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降杠杆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支持企业依靠现有场地、设施、技术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稳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各县〔区〕政府)
(五)落实产业升级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重点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支持力度,发挥各类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实行市场化运作,推动重点行业破局性、战略性重组,实现产业链整合及产业融合,通过资源重新配置降低企业杠杆率,进一步提升优质企业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府在降杠杆工作中的政策引导、依法监督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工作,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政府在引导降杠杆过程中,要依法依规、遵循规律、规范行为,不干预降杠杆工作中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同时,各级政府要履行好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在国有企业降杠杆决策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的市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完善配套措施,抓好推进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发改委要做好我市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统筹协调和汇总分析。市国资委要统计筛选降杠杆目标企业,指导市属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剥离社会负担和辅业资产,稳妥做好分流安置人员工作,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市政府金融办要做好政策衔接,协调落实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组织协调银行债权人委员会或主要债权银行,共同推进降杠杆工作。市财政局要牵头采取适当财政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降低企业杠杆率各项工作。市国税局、地税局要落实企业重组、债转股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人社局要积极做好破产、兼并重组及债转股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分流安置。市工信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其他有关部门要落实相关政策,协助开展降杠杆工作。
2017年9月11日
收藏

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