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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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次阅读 2024-09-19 16:18:24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庆政办发〔201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也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加快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结合县(区)政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
中央、省委、市委非常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自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多个重要文件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做出了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要求“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推行相对集中审理”,《中共大庆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作出了“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的具体部署。
与中央、省委、市委的要求相比,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县(区)存在无复议工作机构、无复议工作人员,无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有的县(区)虽然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工作,但进展缓慢,尚未选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也没有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名义办理案件。近3年来,县(区)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共38件,市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97件,大量可以由县(区)解决在基层的案件,上交到市政府解决,既占用了市级行政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负担,也没有实现将案件化解在基层和初始状态的工作目标。另外,市、县(区)两级信访案件量大幅上升,一些本可以在复议机构解决的问题,转移到信访渠道,行政复议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鉴于上述原因,有必要进一步加快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增强行政复议机构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方向和原则
加快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范围,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行政复议队伍,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公开、公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加快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要坚持三个原则。科学谋划原则。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改革工作发展趋势,科学谋划和整体部署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原则。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逐级报市政府、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办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
三、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机构建设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按照行政复议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主任委员由县(区)政府常务副县(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可以从县(区)人大、政协、政法委、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法专家学者、县(区)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等精通法律事务的人员或医疗、建筑、金融等其他领域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为了实现资源共享、节约行政成本,委员也可以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现任委员中选聘。委员由县(区)政府统一选聘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因故不能履行委员职务时,由县(区)政府作出解聘调整。委员任期届满后,由县(区)政府组织换届,可以连续聘任。选聘程序应该规范严谨,透明公开。
各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职、专业的行政复议人员。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机制
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实行“集中受理、提级审理、两次合议、专委评议、三级审批、政府决定、监督执行”的工作机制。
(一)集中受理。当事人向县(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2名专人集中接待、登记,并进行初审,依法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和范围的案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材料,提高受理审查工作效率。
(二)提级审理。行政复议委员会指定审理组织,统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调查取证、现场勘验、鉴定、保全证据、审查处理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止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等法定职责。
(三)两次合议。适用书面审理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派2名行政复议人员共同审理。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以及涉及第三人的案件,应当指派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听证审理。在经过审理人员合议、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体合议后,最终形成调查清楚、讨论充分、分析到位、定案准确的审理意见。
(四)专委评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案件评议会。案件评议会由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3名以上(含3名)单数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五)三级审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批内容包括受理审批、程序审批、决定审批,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和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对应享有上述三类审批的权限。经过严格分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六)政府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直接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查意见分歧较大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的案件,提交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区)长办公会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统一以县(区)政府名义作出。
(七)监督执行。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应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案件材料以正副卷的形式归档成卷。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申请人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裁决)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和监督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裁决)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县(区)政府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敏感性问题,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应及时制定《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指导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
五、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办案衔接机制
在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市、县(区)两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之间,行政复议委员会与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之间,要认真开展督导、移送、沟通、配合及其他衔接活动。建立转办交办督办制度。对于不属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报请主任委员批准后,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凡是应由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原则在县(区)受理和审理,对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更为适宜的,交由县(区)审理;对于县(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给予必要的监督、指导。建立告知制度。对群众主张权利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要说明理由,及时向当事人告知主张权利的渠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于重大行政争议事项,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积极联系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共同研究疑难问题,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建立共同调解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组织的行政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与信访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交流,及时了解行政争议的情况,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行政争议和化解矛盾工作。建立行政问责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证据或依据、不参加听证或调解、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复议建议书,需要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六、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努力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保障行政相对人和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复议申请权。改善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方式。通过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方式,将行政复议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加办案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公信力。扎实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2〕34号)的规定,尽量用调解的手段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则调、能调必调,将调解贯穿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始终。推动行政复议决定说理改革。加强行政复议文书的论证和说理,特别是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要在文书中说明理由,通过依法析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建立干预案件情况记载机制。明确审理人员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谈话、电话,要及时记录有关交谈内容,写明事件前后经过,存入案件附卷备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效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引入通报、责令整改等办案手段,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各县(区)政府要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县(区)长负责具体组织落实,要及时做好协调、沟通和对上请示汇报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督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区)政府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县(区)政府做好筹备和申报工作。
(三)强化培训。加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学习、挂职锻炼、分类指导、下发典型案例剖析材料等方式,不断增强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保障经费。各县(区)政府要加大行政复议经费的保障力度,将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和专委议决经费纳入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或者根据实际支出报销账目。
(五)配齐硬件。有专门办公场所,配有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以及证据采集使用的录音录像设备,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广泛宣传。省政府批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县(区),要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机制,积极引导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八、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总体安排
已经批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杜尔伯特县和让胡路区,要在实施试点方案、执行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基础上,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工作要求,尽快聘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
尚未批准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的县(区),要抓紧研究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尽快落实专职人员和财政保障等基础条件,制定工作方案、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目标、进度和保障措施,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行政复议委员会建设各项工作,力争早日取得省政府批准开展试点工作,实现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县(区)全覆盖。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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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暮柔

华溪龙城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被垃圾收集点垃圾房侵占,物业在公共区域内私自建立自行车棚,违反了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设计用途。请问各管理部门,这样的事情应该怎样处理😎😎

半年前

几味中药

东城领秀D区这事多了去啦!

半年前

暴走瑶瑶

一楼冷 墙体漏雨 咋不管 自己花钱保暖咋还有错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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