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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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次阅读 2024-07-07 15:54:55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
(粤司[2006]14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司法部战略部署,现就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在我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1.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当前我省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工农差距扩大的态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农村生产力还相对落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总体上仍处于贫困状态,特别是“三农”深层次问题和矛盾不断凸显,直接影响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保障作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进程,繁荣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开拓农村市场,推动社会需求,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全省经济社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赋予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应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服务、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职能贴近基层、便民利民亲民的优势,并贯穿于新农村建设的方方面面,富有成效地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二、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指导思想
3.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结合我省建设“平安广东”的要求和本系统实际,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的职能,积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广大农民群众利益服务,努力把司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为建设新农村打造好服务平台
4.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水平。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搞好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和装备配套中,要从为民、便民、利民着眼,完善调解、接访以及出台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代办公证服务措施等硬件、软件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运用和推广专用电话和网络的服务方式。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保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结合行业、部门、岗位的服务公约和工作责任制,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和工作具体化、标准化。
6.司法所要按编制配齐配强人员,并落实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强化职能,规范管理,促进日常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紧密贴近农村实际,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水平。
四、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建设稳定、法治、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人民调解
7.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工作网络。要构建和完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大调解”格局,立足基层,充实基层一线调解力量,坚持以综合治理为手段,把加强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列入全县(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中,做到同步部署,严格要求,确保把为人公正,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吸纳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全面加强司法所、人民调解机构设置,推进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处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形成县(区)、镇、村、村民小组四级配套联动、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
8.定期进行矛盾纠纷排查,狠抓防激化。坚持“防调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突出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健全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提高依法预防和处置的能力。每年要利用重大节假日、严打整治等特殊时期,定期组织司法所、调委会人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处置有激化苗头的突发案和民间纠纷积案;坚持以预防激化为重点,开展创“四无”活动,防止因调解不善而引起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充分发挥调解网络作用,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和责任制,由村(居)调委会牵头,负责具体防范工作的落实,实行调解主任包片、调解员包片、调解信息员包户的点线面结合的三级防范机制,增强整体防控能力,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解决,防范于未然。
9.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县(区)司法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除传统的农村赡养、宅基地、坟地、邻里纠纷外,针对矛盾纠纷新趋势、新特点,拓展调解工作领域,积极参与农村中征地拆迁、土地承包流转、税费改革、大的经济项目等引发的群体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采取强有力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人民调解活动,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安置帮教
10.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力量,做深、做细、做实农村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落实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有“口粮田”、必要的住房、较稳定的生活来源的措施;县(区)司法局、司法所要改进和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管理,密切与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的联系与合作,及时对刑释解教人员建档,并从就业和教育两个重要方面入手开展跟踪帮教工作;监狱、劳教所要以教育改造为中心,进一步争取劳动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搞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农村籍罪犯和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谋生技能,同时,大力推广和运用向社会有关企业推荐就业的做法,减少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周折;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宣传安置帮教工作先进典型,宣传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典型,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营造有利于刑释解教人员安身立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社会氛围,避免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三)普法依法治理
11.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五五”普法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农业生产、农村企业和市场经济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内容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并确保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以最容易接受、最容易普及、最容易见实效的方式和途径,及时、迅速、快捷宣传到群众之中;增强农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教育、约束、管理的水平;要更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观念,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寓法制教育于新闻事件、百姓生活、文艺娱乐,增强吸引力;要充分利用好广播、墙报、标语、小报、夜校等传统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和形式,发挥报刊、电视、法律服务热线和网络等传媒的作用,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整合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的法制宣传教育职能资源,融法制宣传教育于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及安置帮教的全过程,注重培养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提高法制宣传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
12. 加强依法治理,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水平。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加大对基层领导干部尤其是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建立学法用法的考核机制,采取集中考试等形式,增强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并逐步实现每个村“两委”班子中有一名懂法律的干部,每户有一名“法律明白人”;要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和考核验收工作,使之切实成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逐步提高自治管理水平,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稳步、健康发展,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四)法律服务
13.整合农村法律服务资源,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依托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完善法律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围绕农村经济发展,为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法律服务。推荐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担任乡(镇)、村法律顾问,参与服务乡(镇)、村社会管理和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建立健全公职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联系互动机制,指导司法所为乡(镇)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站,对困难群众降低受理门槛,扩大援助范围,积极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咨询服务、非诉讼调解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减少不稳定因素;基层法律工作者要围绕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以便民、利民为准则,及时有效地跟进服务,切实将农村法律服务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导
14.建立健全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精心部署,同心协力,全力推进司法行政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要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衡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成效和政绩的重要依据。
15.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协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的部署,各县司法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的要求,充分发挥作用。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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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惊情楼

历史性贡献[赞][赞][赞]

1小时

关键我有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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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

ゝ阳光太刺眼

法治乡村确实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赞][赞][赞]

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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