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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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
(冀政〔2014〕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的有关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从源头上严格保护耕地
(一)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力度。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建设用地一般不得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确需扩大范围的,要经过严格论证,并限定在扩展边界内。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新设和扩区,限定在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村庄建设控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要与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相适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二)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节作用。合理分解和有效使用有限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各地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和补充耕地储备情况,对补充耕地储备不足、补充耕地难以落实的相应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形成以补定占倒逼机制。使用建设用地指标,要精打细算,优先用于民生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调结构转方式重点项目,充分考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加大建设用地计划执行力度,在建设用地指标有效期内完成用地报批。
二、依法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和高标准建设
(一)严格划定并永久保护基本农田。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和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将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全程监管。设立基本农田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不再补划基本农田,但要依法补充耕地。
(二)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根据全省基本农田分布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情况,合理分解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河北平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通过实施农田平整与培肥、农田灌溉与排水、农田防护与生态、田间道路等工程,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提高耕地产能,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整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其他相关涉农资金,设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满足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预算下达后,及时立项、及时实施、及时验收,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费用,确保当年任务当年完成。
三、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一)努力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准确掌握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根据土地整治规划,通过未利用地开发、低效利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充分开发利用各种后备资源。对农民有过耕种现象、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图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图上都标示为未利用地的地块,通过土地整治达到规定耕地质量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计划及时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各类建设对补充耕地的需求,优先满足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补充耕地需要。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后管护,防止边整治边撂荒和土地整治后又被建设占用。
(二)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监测,完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度。后备资源优先开垦为耕地,具备条件的优先开垦为水田、水浇地,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要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质量等级。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时要确定新增耕地质量等级,验收时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有关规定,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级,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对已经纳入储备库的耕地重新进行评估,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进一步提升质量,使其达到应有的等级。开展现有耕地改造,通过土地整理,提高耕地等级。实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建设占用耕地,须剥离耕作层,用于补充新的耕地;补充新耕地超过合理运距的,用于现有耕地的整治;在耕地上取土的,须保留耕地的耕作层。
(三)各市统筹耕地占补平衡。设区市政府要立足于本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自求平衡。允许跨设区市补充耕地。分批次报批建设用地的,由设区市政府之间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按项目报批建设用地的,由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之间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费用由双方商定,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耕地保有量不因跨设区市补充耕地而发生变化。支持建设用地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自行补充耕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工程建设。
四、严格土地预审审批,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以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基本原则,严格审查制定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对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经论证确需占用的,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的要求,提出补充耕地安排,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
(二)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城镇建设、村庄建设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在用地报批之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补平衡。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土地转用征收实施方案报批前,按照占优补优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用耕地质量较高、确实无法补充相应等级耕地的,按照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下降的原则,探索对相当面积的耕地进行提质改造,通过补改结合,落实占补平衡。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远程报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破坏耕地行为
(一)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动态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健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群众报”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对耕地进行全天候、全覆盖监测。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集中连片区以及城镇周边、公路两侧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高发地区,加大巡查频度和执法力度。坚持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占用耕地重大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违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形成查处合力。各设区市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把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压下来,确保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不被约谈和问责。
(二)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依法查处未报先占、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等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防止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禁止借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名搞非农业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不改变耕地用途,不破坏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以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为前提,守住底线、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
六、夯实耕地监管基础,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强耕地信息化监管。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认真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保土地资源利用数据真实、准确。加快建立和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转用征收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纳入统一的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实行全程动态监管。通过政府网站、热线电话和各种传媒,做好耕地保护与土地转征的信息发布与公开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机制。推进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大力清理闲置土地,复垦利用废弃土地,有效治理空心村,充分利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严格各类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标准,认真推行农村一户一处不超标宅基地制度。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扩大有偿用地范围,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节约用地、少占耕地。
(三)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在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的基础上,将补充耕地质量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耕地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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