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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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次阅读 2024-06-30 15:26:26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黑市政字〔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支持人民政协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健全政府工作的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改进政府工作,现就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下,支持人民政协履行好各项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黑河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深刻认识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积极为政协履行职能、委员开展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人民政协吸纳了统一战线各个方面的代表人士,其民主监督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等特点,层次高、影响大。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及时有效地改进政府工作;有利于求得共识,协调一致,推进黑河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政协对政府的政务活动和公务人员行政行为进行民主监督,切实做到认识上提高、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
二、切实把政府各项工作置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之下
(三)不断丰富民主监督内容。对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央和各级党委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重大改革方案和重点工程的实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政府依法行政和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情况,都要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四)支持运用各种民主监督形式。主要有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报告;委员视察、提案、举报、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委员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委员参加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邀请委员担任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特约监督员等。支持政协不断探索创新更多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为政府倾听群众批评建议开辟新的渠道。
三、进一步完善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各项制度
(五)坚持和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制度。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都要根据会议内容等实际情况邀请政协领导、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提前通知相关内容,提供相关材料;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政协有关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同志要积极参加。
(六)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提交政协协商制度。凡是涉及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要主动提交政协协商,充分听取政协意见,认真采纳有价值和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协商的议题和相关材料,一般要提前10天通知和送达政协。
(七)坚持和完善政协对政府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和主动接受政协开展的民主评议。年初政府与政协在联席会议上共同确定被评议单位,并列入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政协开展调研、视察、问卷调查,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在政协召开专题评议会议时,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到会与委员进行沟通,认真回答问题,提供资料,虚心听取民主评议意见,积极进行论证和反馈。政协民主评议的结果,应作为考核被评议单位的重要依据。继续邀请政协委员担任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特约监督员,不断巩固和扩大政协特约监督员队伍,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发挥其监督作用。
(八)坚持和完善政府与政协联系制度。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政协,并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问题,每半年向政协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重大问题及时进行专题通报。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与政协相应专门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政府与政协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有关问题。政府召开重要的专业性会议、组织调研等活动时,要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各部门在制定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城市建设等重大改革措施、意见过程中,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之前,应征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重要性文件,要抄送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
四、努力提高人民政协建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果
(九)抓紧建立健全政府关于政协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社情民意反映等办理落实机制,推动办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十)对以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名义提出的建议案,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协调查报告、视察报告和社情民意及委员建议,政府有关领导要亲自阅批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实行政府领导阅批、承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度,需几个部门、单位联合办理的,由政府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办理。
(十一)注重办理实效。对政府领导已经阅批的提案、建议案等,有关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督查部门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并把办理工作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与评先选优挂钩,对积压提案、建议案或在办理中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以及超过规定时限、委员意见较大的,应根据情况退回重办,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问责。
(十二)做好反馈工作。对已经得到妥善解决的提案、建议案等,要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协正式答复;对暂时不能解决的,也要及时与委员沟通,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政府每年向政协通报一次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五、加大对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支持力度
(十三)切实维护政协组织及其委员履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政协组织及其委员履行民主监督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工作,确保委员在参加政协活动期间享受本单位一切待遇,并计入其单位工作量。
(十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政协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委员调查、视察、考察及编辑出版文史资料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在保证政协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十五)加大对政协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在政协重要活动期间,各主要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辟专栏、专题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政协理论、活动情况以及政协委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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