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2025-04-08 15:21:15 258次阅读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64号),省税改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试行)》(黑农改办[2004]24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黑教联[2004]66号)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规定,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含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制学校、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等),不包括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所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为保证学校日常运转所必须支出的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公用经费的来源为财政拨款和杂费收入。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和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杂费收取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落实政府应负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市县,对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屡查屡犯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未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县以上(含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未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市(地)、县(市、区),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六条 对平调、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包括财政拨款、杂费收入及其它属于公用经费性质的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及时纠正和追缴,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省监察厅、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和纠风办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通报市(地)、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落实情况。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情况举报制度,省、市(地)纠风、教育、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省纠风办举报电话:0451-53635441,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451-53642952,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451-53621787),及时受理和解决基层学校或学生家长反映的问题,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不力的部门,直接或协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查处。
第八条 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市(地)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能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市(地)、县(市、区)主要领导,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市(地)、县(市、区)政府,不能评为教育先进市(地)、县(市、区)和“双高”普九县(市、区)。
第九条 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不落实、学校运转困难,导致师生或学生家长上访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条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乱收费。凡有违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教育、财政、审计、纠风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据本规定做好监管和责任追究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履行监管和责任追究职责的有关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监察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审计厅、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纠风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监察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纠风办
2004年11月11日
收藏

评论

ャ鈊賥乄無缘

变向收费是专空子的隐患。

半年前

我心留

也就是民办义务教育也不能乱收费了,按照政府标准来制定,要不现在民办收费太高了,一般都贵一倍

半年前

烟景

给老师涨工资,自然会有才华得人当老师。

半年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重婚罪的纠纷管辖及救济手段 一、重婚罪的纠纷管辖(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5日发出的《1653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常见情形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
危险驾驶罪的纠纷管辖及常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纠纷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经营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
挪用公款罪的罪数问题及相关知识 一、罪数问题(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用户只是提出并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者有诈骗故意时,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2)因挪用公款...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刑法条文及案例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相关咨询
义务教育学校强制学生转学犯法吗? 学校根据转学来的学生的学历和认知程度编入适当的班级叫插班,转学来的学生叫插班生借读生。“借读”有两种理解:1、学生的学籍在甲校而在乙校就读,则为借读。2、学生的户籍在甲地而在乙地就读,则为借读。原来的规定:普通高中学校可以收取择校费,但不能
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校内辅导吗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
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有资格开除学生吗 九年义务教育是不能开除学生的。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27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学校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 1、依据学校纪律惩罚规定予以记过等处分; 2、对涉嫌违法问题可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或训诫; 3、
初中学校设置培优班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哪条规定?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 法条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
私车公用,车祸责任,公司承担多少? 原问题:《私车公用出事故,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

询律网

客服电话:400-600-7222 建议拨打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8:00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