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造林绿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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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次阅读 2024-09-19 15:20:04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造林绿化的意见
(衡政办发〔2015〕59号 2015年11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为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造林绿化,加快推进全市绿化增量提质,提高全市绿化水平,促进“绿色衡阳”和“美丽衡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商企业转型投资林业建设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80号),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鼓励政策与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提高个人、组织、公司(含工商企业)等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以发展各类林业产业和公益性造林绿化形式高效推进全市绿化增量提质,实现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
二、拓宽社会主体参与造林发展领域
各地结合实际,以发挥优势、突出特色以及实现绿化增量提质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重点发展以下领域的造林绿化:
(一)速生丰产用材林。因地制宜发展松树、杉树、杨树、桉树、樟树和竹类等速生丰产用材林。
(二)珍贵树种。充分挖掘乡土林木种质资源,根据自然条件发展楠木、红豆杉、榉木等珍贵树种。
(三)花卉苗木。根据社会和市场需求,发展各类花卉和林苗(含林苗一体化)。
(四)油茶。充分发挥地域优势,积极发展油茶种植,做大、做强全市油茶产业。
(五)特色经济林。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需求,发展枣子、板栗、银杏、杨梅、梨、蓝莓、柑桔等特色经济林和杜仲、厚朴、石斛、白及等中药材。
(六)公益性造林。选择合适地段,以生态补偿、义务植树、捐资造林、认种认养、碳汇造林等形式,积极发展公益性造林绿化。
三、完善社会主体参与绿化造林鼓励措施
(一)促进林地流转。各地要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意见》(衡政发〔2014〕26号),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搭建林地流转交易平台,加快林地规范流转。要优先流转各类通道沿线的荒山荒地,对于适合发展林业产业的山地,可以以各地政府为主体流转土地或由各地政府协助建设业主流转土地,流转费用和土地租金可以直接支付或补贴形式由财政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对于不合适发展林业产业的山地,各地要积极发展公益性造林绿化,因地制宜确定用地方式、用地时间、补贴标准和林木管护、处理、收益办法。
(二)实行造林补贴。各地要积极争取上级各类造林绿化项目和资金,加大对造林绿化的政策扶持力度。除各类项目扶持外,各地要以财政补贴形式加大对各类造林的补贴力度,确保上级项目扶持资金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对各类造林的补贴覆盖面达100%,积极引导社会投入。各地财政对速生丰产用材林的补贴标准为100-200元/亩,对花卉苗木、珍贵树种、油茶和特色经济林补贴标准为200-300元/亩。
(三)优化投资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优化投资环境,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杜绝和化解投资者与林农之间的矛盾,并创造条件改善投资者与林农之间的关系,消除各类社会主体对造林绿化投资的后顾之忧,保障投资权益。
(四)推广森林保险。各县市区政府要牵头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森林保险方案。按照自愿原则,扩大森林保险范围,将各类造林纳入森林保险;适度提高地方财政对保费的补贴标准,减轻投资者的资金负担;规范保险理赔行为,提高业主的投保积极性,降低或规避因火灾、水灾、旱灾、冰灾和病虫鼠害等带来的投资风险,提高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造林绿化的积极性。
(五)探索PPP合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选择、包装项目,大力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促进生态建设。各地要依据国家规定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各项具体事宜,签订合作协议,加强项目监管,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六)落实贷款与贴息。创新融资方式,通过设立造林绿化基金等方式募集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牵头搭建融资平台,促进各投资主体与各金融机构合作,充实造林绿化资金。对因造林绿化发生的贷款,各县市区财政要全面实行贴息,确保中央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对造林贷款贴息比例达50%。各地要明确贷款贴息年限,在实际发生贷款的前提下,速生丰产用材林、珍贵树种贷款贴息年限为10年,花卉苗木、油茶、特色经济林贷款贴息年限为5年。
(七)加强指导与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投资造林全过程的政策、信息和技术服务与指导,选准投资方向,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各地要为生态补偿、义务植树、捐资造林、认种认养、碳汇造林等形式的公益性造林绿化积极创建平台,并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全面充实绿化增量提质。通道沿线、河流两岸和水库周边等重点地段的集中连片造林,应避免坡改梯等全垦和全抚作业方式,防止水土流失,杜绝出现新的“裸露山地”。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业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政策、法律和法规允许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各项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造林绿化的政策与措施,并加大对各项政策、措施、信息和技术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快速推进绿化增量提质。
(二)严格行业自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造林绿化的监管,防止各种造林主体出现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以及非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行为。引导各种造林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三)实行督查考核。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造林绿化工作实行各县市区负责制,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的七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入绿化增量提质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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