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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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6〕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黑发〔2006〕16号)精神,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既是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创新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省直有关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规定办结时限,切实落实扩权政策,做好对各地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各地市要积极配合,搞好衔接,梳理扩权事项,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县(市)正确行使权力。各县(市)要以这次扩权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意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慎用权力,用好政策;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站式” 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项目投资方面
(一)凡不需国家、省、地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二)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应由省级以上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三)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四)需申请国家和省补助的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带*号的除外)和允许类项目,不需要国家、省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含台港澳侨投资项目,下同)的设立、变更和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六)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带*号的项目和需要国家、省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和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七)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及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八)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及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或国内采购设备确认、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上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由企业所在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二)县(市)重要工业品进口关税配额、机电出口生产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申报,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企业债券发行的直接融资事项,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十四)国内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路、水路项目,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抄报行署、市政府。
(十五)地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和水闸非汛期调度运行计划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除外),除国际河流、《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规定的省管河流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河流上修建水利工程,在不涉及城镇防洪规划的情况下,其规划同意书,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六)非国家、省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县(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小型河流有关涉河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十七)县(市) 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二、财政管理方面
(十八)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由省主管部门核定。省对县(市)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各项结算补助,由省主管部门核定到县(市)主管部门,通过地市主管部门结算。
(十九)县(市)按省政府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要求和地市核定的收入考核指标,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二十)县(市)国库资金留解比例由省主管部门核定。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资金调度、专项资金拨款、各项借款,均由省主管部门对县(市)主管部门。
(二十一)县(市)申请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预算外,下同),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国家申报,并按国家批准的项目和要求分配下达县(市)主管部门,抄送地市主管部门;属于省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到县(市)主管部门,抄送地市主管部门。
(二十二)县(市) 专款专用自行组织征收的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计划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
(二十三)县(市)公路养护费用,由省主管部门拨付到县(市) 主管部门。
(二十四)货运附加费解缴省应返还县(市)部分 (包括征收工作经费及分成资金),由省主管部门拨付到县(市) 主管部门。
三、税收调整方面
(二十五)纳税人申报的耕地占用税减免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政府审批,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
(二十六)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年度确认,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减免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的审批,由县(市)税务部门确认办理。
(二十七)企业营业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企业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报省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地税部门。
(二十八)总机构的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管理费税前扣除、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县(市)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
(二十九)纳税人年减免房产税在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抄报省、地市地税部门。
(三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
(三十一)金融企业(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账损失,借款人每户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损失,借款人每户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城乡信用社呆账损失,借款人每户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
(三十二)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自然灾害、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100万元以下及其他所得税减免税,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申请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国税部门核报省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
(三十三)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
(三十四)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企业财产损失(不含金融企业呆账),纳税人年损失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部门。
(三十五)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部门审批。
(三十六)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由县(市)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报省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地税部门。
(三十七)延期缴纳税款、死欠税款的核销,由县(市)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分别报省国税、地税部门审批,抄报地市国税、地税部门。
四、用地报批方面
(三十八)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三十九)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规划调整,由县(市)政府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足的,由省主管部门从预留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
(四十一)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项目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四十二)征、占用林地,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临时征、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四十三)需报请国家批准的建设用地,在报批阶段,经省主管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可先行用地。对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
五、证照发放方面
(四十四)县(市)直接核发所在地市权限内的各类证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地市发放的证照除外)。属于省主管部门发放的证照和批准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先由下级部门初审的,当事人可直接到省主管部门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先由下级部门初审的,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本条适用于证照发放方面各项(第四十五条至第七十二条)工作。
(四十五)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工程勘查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丙级以下房产测绘机构,拆迁承办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以下资质,二级、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六)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认定,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七)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八)需要国家和省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由县(市) 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四十九)鲟鳇鱼等国家二级保护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特许证,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进出口,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一)建立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二)县(市)中的优秀旅游城市享有对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权和国内旅行社的审批权,将结果抄报地市主管部门;享有对A、AA级旅游区(点)初评权,报省旅游区评定委员会审批,下发相应等级旅游区(点)证书及标牌。
(五十三)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由县(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和发证;三、四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四)高中学校的设立和撤并,民办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的设立、更名、撤并,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在国家关于协调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宏观政策指导下,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由县(市)主管部门制定,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十五)国家指定统一考试评审以外的部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由县(市)主管部门评审。
(五十六)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由县(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十七)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五十八)本行政区域内(除农垦、森工系统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发放和管理,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省统一规定办理。
(五十九)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的培训、考核,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六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委托县(市)主管部门管理,报地市主管部门发证。
(六十一)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报批。
(六十二)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实行备案登记制后,业务备案工作和年审工作,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六十三)供电营业许可,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六十四)煤炭生产及经营证照,由县(市) 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六十五)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省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兴办的除外),由县(市)主管部门核发。
(六十六)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含水运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含出租车经营)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县(市)主管部门核发办理。
(六十七)年地表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下、取水口和用水范围不跨县(市)行政区域、取水河流或湖泊(含流域)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和非地下水超采区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国家和省审批、审核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除外),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六十八)应由省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其污染物排放量能够在地市分配给县(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解决或平衡的,其污染物排放量,由县 (市)主管部门核实,报省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
(六十九)建筑用砂、粘土矿、矿泉水(地下水)等软岩类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七十)强制检定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七十一)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撤回、撤销、注销等建议,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七十二)设置禽屠宰点,由县(市)政府按省政府制定的规划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旧货企业(市场)设立,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六、其他政策方面
(七十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企业境外投资或设立办事机构,出口名牌、“中国畅销品牌”申报,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七十四)推荐评选中国名牌产品的产品目录、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推荐申报黑龙江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推荐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免检产品、推荐本地区的产品纳入国家和省级免检产品目录、推荐评选中国驰名商标和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由县(市)主管部门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七十五)超限、超载车辆行驶的审核,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审核,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核,公路增设平面交叉口的审核,由县(市)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七十六)乡(镇)政府驻地迁移,乡(镇)命名和更名,由县(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抄报行署、市政府。
(七十七)今后省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委托行署、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代行的管理权限,县(市)原则上同等享有。省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管理方面新制定的各项政策,包括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中新确定的管理权限划分,凡所在地市享有的,县(市)均享有。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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