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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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次阅读 2024-10-05 15:08:08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湘卫科教发[2003]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政府对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多渠道推动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制定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建立人才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坚持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卫生队伍。
(二)工作目标。到2005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省80%以上的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2003年起,新进入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医疗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进入村级卫生机构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中专及以上学历。严格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人员占用卫生技术岗位,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不符合执业要求的人中要有计划地清退或转岗分流,逐步提高农村卫生人员学历层次。要建立和健全农村卫生人员在岗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培养适宜卫生人才
(一)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合理配置医学教育资源。全省各高中等医学院校要统筹分工,挖掘潜力,共同承担农村卫生人才培养任务。进一步完善医学院校面向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服务制度,积极鼓励高等医学院校安排面向艰苦地区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考生与学校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合同,毕业后按合同就业,并服务8年以上。定向生享受适当降分录取、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适当减免学费等优惠待遇。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中等卫生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的原则下,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农村培养专科人才;在中等医学教育专业设置中保留卫生保健和中医类专业,主要培养乡村医生。
(三)医学院校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特点,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一步改革课程体系,拓宽专业领域,增加全科医学知识和中医药学的教学内容,突出能力培养,把学生到农村实习、参加农村医疗预防工作实践,作为毕业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使毕业生适应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
(四)在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试办初中起点的5年制医学专业。面向农村招生,学生参加中等教育考试,享受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待遇,毕业生授予高等专科学历证书,毕业后到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
三、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优秀合格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
(一)自愿到农村卫生机构就业特别是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应适当从优,具体由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议定,其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
(二)实施优惠的工资分配政策,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扎根农村。对长期在县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享受农林一线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在坚持以业绩、能力为主的评价原则下要适当给予倾斜。
(三)鼓励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以下卫生机构任职,工资待遇从优;允许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有组织地到县以下卫生机构兼职,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管理和培养。可以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热爱农村卫生工作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长。乡(镇)卫生院长的工资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五)对占用卫生技术岗位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在2003年内一律进行清退或转岗分流;对不符合执业资格要求的卫生人员,限期内达不到执业要求者,亦应转岗分流或清退。今后,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或不符合执业资格要求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四、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抓好在岗农村卫生人员培训
(一)积极鼓励、支持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具有执业考试资格或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应通过相应专业的成人学历教育来提高学历和专业知识水平。学习方式可采取通过入学考试参加成人学历教育,也可采用卫生电大、自学考试、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等“宽进严出”途径参加学历教育。农村乡(镇)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入学考试可适当降分录取。
(二)各医学院校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的特点和需要,认真抓好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可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允许农村卫生人员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终身接受培训教育,不断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是新时期对农村卫生人员的要求,也是农村卫生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要采取多种措施,抓好乡(镇)卫生院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和在岗乡村医生系统化正规化教育工作。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按照《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书管理的通知》(湘卫科教发[2002]9号)的规定,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其他卫生人员和乡村医生应参照《办法》规定,接受在职培训,建立登记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合格作为年度评先、技术职务晋升、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制度。省、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及县以上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在县级以下工作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要求每5年参加进修学习时间累计在5个月以上,其进修学习费用由被指定的对口进修学习单位减免50%。要突出抓好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五)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分配到乡、村卫生机构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他们安排到县及县以上卫生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其必要的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在农村卫生专项经费中予以补贴。
五、切实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农村卫生人才是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力量,只有建设好一支合格的农村卫生队伍,才能满足农民奔小康的卫生保健需求。各地要将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制定管理措施,定期对农村卫生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要加大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卫生队伍地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农村卫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每个医疗卫生单位应从业务收入中至少提取2%的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农村卫生人员培训经费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切实加强农村卫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村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使农村卫生队伍成为广大农民群众保健康、奔小康的一支重要力量。
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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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淡笑凡尘

不能保障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这些政策都没有用!过度医疗依然存在!

10分钟前

你午睡了么

请提高医保费用报销比例,比什么方案都好![笑哭]

1小时

旧街暖深冬

免费医疗!

1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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