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98次阅读 2024-10-04 15:07:59
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
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1997年6月28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党政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切实搞好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一)各级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一律不准改建、扩建、新建,或者购买、租用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确有必要新建购买办公楼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从严审批。
(二)各级计划、财政、建设部门要在1997年7月中旬以前,对在《若干规定》下发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和在建的办公楼项目重新进行审查。并于7月底以前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地(市、州)、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办公楼项目,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尚未动工的办公楼项目,凡原办公楼已达到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以及贫困地区未达到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一律停建;原办公楼和拟建办公楼合并建筑面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重新核定拟建办公楼建筑面积,压缩投资规模;以建业务楼、综合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按前述原则处理。已经动工的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坚决压缩基建规模。
(三)现有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四)严格控制高档办公设备的购置。购置高档办公设备,必须按国家购置专项控制商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一)各级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已发文件布置的工作,能用电话、传真电报或派人直接处理的事项,能由领导干部分工下去传达布置的工作,都不再开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合并召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提倡开电视电话会议。省直机关要带头精简会议。省里的各种会议一般只开到地市州一级,严格控制开到县一级的会议,尽可能减少地市州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省直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地市州县党政负责人参加。
(二)严格会议审批制度。省直各部门召开100人以上或5天以上的会议,以及需地(市、州)、县(市、区)党政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应提前15天分别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地(市、州)、县(市、区)召开会议,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三)党政机关召开各类会议,不准赠送任何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
(四)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的会议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党委全会和党委常委扩大会议、人大常委会例会、政府全会、政协常委会议、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代表大会,以及党委、政府召开的全局性重要工作会议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会议经费基数,年初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包干使用;其他会议经费,一律由各单位在包干经费中开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1997年的会议经费,须在上年的基础上压缩10%以上。
(五)切实减少和改进会议新闻报道。除有重大影响和新闻价值的会议外,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举办庆典活动,须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审批;重大的庆典活动,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经批准的庆典活动,举办单位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开支,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费用。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参加庆典活动,由同级党委和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建议,报领导同志审定。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开业、工程奠基等庆典活动,书刊、图片首发式,影视片开拍式、首映式,新闻发布会等活动,除有重大影响的外,一般不得安排党政领导同志出席。不得举办各类无实效的“节”、“会”,确需举办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一)党政机关的各类会议,一律在内部接待场所召开。会议的食宿费,原则上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各类会议预算,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不得突破。
(二)各类公务食宿安排,必须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宴请,特殊情况下每批客人只准宴请一次,不得重复宴请。宴请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召开会议和接待成批客人,提倡吃自助餐,到乡镇执行公务,一律在内部食堂就餐。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机关执行公务,须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三)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到上级机关所在地宴请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不准借学习、培训之机相互宴请。
(四)各级、各类公务活动,不准赠送礼品或纪念品,不准安排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在会议室和客房摆放香烟、果品。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一)继续执行省财政厅1994年2月19日制发的《关于加强电话费管理的规定》,省直机关各单位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限副厅级以上干部。正处长和个别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须经本单位领导集体审批。电话费包干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额使用,超支自负,节余归己。
(二)省级干部用公款配置移动电话的范围和电话费包干标准,分别由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确定。省直部办委厅局,可从工作需要出发,用公款配置1?D2部作为公用,有的部门也可不配备。电话费包干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财政厅和省廉政办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在上述限额外用公款增配移动电话以及话费包干标准,须报省财政厅和省廉政办审批。其他用公款购置的移动电话,可以折价处理给持机者个人,也可以拍卖。
(三)各地(市、州)、县(市、区)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以及电话费包干标准的确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取消的达标活动,一律不得举办。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有规定的外,各级部门举办的行业性评比、达标活动,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各级党委、政府举办的全局性评比、达标活动,须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各级部门进行系统内的工作检查,应统筹安排组织,内设机构不得单独进行。
经批准举办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严禁搞迎来送往、请客送礼、弄虚作假、用公款大吃大喝等不正之风;严禁向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继续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7日制发的《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湘办发[1994]38号),并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购买走私小汽车和进口小汽车,乡镇机关和基层站所一律不准购买小轿车。
(二)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向企业或下属单位换用超标小汽车或借用小汽车,不准以下属单位、外单位等名义购买或租用小汽车,不准贷款、集资或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不准接受企业或下属单位赠送的小汽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在1997年7月底以前退还小汽车和摊派的款项。凡财政赤字县和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不准购买小汽车。
(三)严格执行小汽车定编制度,控制增购小汽车,省财政厅和省控购办要尽快制定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规定,在该编制出台之前,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增购小汽车,确需增购的,一律报省控购办商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更新小汽车,由省控购办依照《若干规定》审批。
(四)严禁弄虚作假购买或更换小汽车。不准用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落户,不准以修车名义换车。
(五)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安、军警和外籍外地车辆号牌。
八、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一)按照中办发(1996)8号文件的规定,因公出国(境)工作由省外事办归口管理。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省外事办审批,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省外事办审核,报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同志审批,上述出国人员出国(境)任务批件由省外事办出具。省外事办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确有必要出国(境)的,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除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对外经贸活动和劳务输出、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外,团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也不得化整为零,将一个团组分成数个团组报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时间和绕道出访。
(三)严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各种名目的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境)团组。各地、各单位收到这类组团通知后,应予拒绝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确需与国外进行对口友好交流,须由省外事办统一作出安排,并报省政府批准。
(四)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由省外事办归口管理。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出国培训,报省政府审批。
(五)严格控制招商和展销团组。没有实质内容的招商和展销活动一律不得组织。组织出国(境)招商团组和参加国际性展销团组,应经省外经贸委、省贸促会征得外经贸部和国家贸促会同意,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六)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省外单位组织的不属于政府间交往或对口友好交流的一般性考察团组。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收到此类邀请通知后,不得报名参加,更不得将款项先行汇至组团单位,造成既成事实,已经汇出的由批准人负责追回。
(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准用公款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境)。
九、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有效措施,每年年底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纪委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并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报告执行情况。各级纪委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把关。
十、全省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工作,由王茂林、扬正午同志总揽,储波、杨敏之、王克英同志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的工作,由王克英同志负责督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委具体抓;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购买移动电话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两项工作,由杨敏之同志负责督办,省财政厅、省廉洁自律办具体抓;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的工作,由贺同新同志负责督办,省外事办和省旅游局具体抓;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活动的工作,由吴向东、罗桂求同志负责督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具体抓;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工作,由吴向东、罗桂求同志负责督办,省委、省政府督查室具体抓;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的工作,由王克英同志负责督办,省财政厅、省控购办具体抓;省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都要参照省委、省政府上述做法,建立各自的责任制。
十一、对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违规不纠和顶风违纪的,从重处分。对经济方面的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适用本实施意见。
十三、国有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收藏

评论

春天萌叔i

取消"三公消费"!

10分钟前

你再没有回来

转发了

30分钟前

不言语却知心,

转发了

1天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敲诈勒索罪的常见行为 一、敲诈行为对对方实施一定的暴力或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胁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案和磁条密码制作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
故意杀人罪的特别规定 一、安乐死关于“安乐死”定性问题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
故意杀人罪的法条规定 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1.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相关咨询
你好我想请问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治安处罚法中是哪一条款?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四、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  五、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
台湾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 台湾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 中国(适格主体只有股东,且未对行使撤销权的股东资格做任何限制)旧《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
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一、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是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性法律;后者是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性法律.二、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内容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意见》是几年几月几日发布的 所述问题牵扯面很广,不单是涉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量刑处罚方面,且还涉及民事赔偿方面。判定达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又受所犯事的情节和是否民事赔偿清楚受害人并取得其本人或是其家属书面谅解等等因影响而有幅度变量;审结后还受合议庭(即此案的审理法官及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