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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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次阅读 2024-05-14 16:33:00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伪造信用卡:

所谓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案和磁条密码制作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无效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依法宣布无效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和因挂失而无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冒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类拾得者或偷窃者在获得别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在发现丢失前,或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常见情况。


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


两者客观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会偿还透支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占有自己的份额,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无法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逃避债务。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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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使龍城飛將在 從此君王不早朝

信用卡诈骗罪不应该成为银行业业务的“兜底条款”,银行发放信用卡给客户,本身是双方的一种交易行为,银行换取的是“违约后的高额利息”,客户换取的是“不违约的资金期限使用”,双方是市场原则“对赌”,互付风险,设置信用卡诈骗本身是对市场交易行为的干预,真的感觉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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