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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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
(苏政办发[2001]1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是省政府行政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基本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分散规划建设和部分产权由部门所有管理体制缺乏扎口管理存在着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调剂难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按照统筹兼顾规范管理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原则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专业化服务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离所有权和使用权实行办公用房房地产权属统一管理
省级机关(包括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负责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办理办公用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登记经省管理局批准可作特殊处理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未经省管理局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二、严格控制标准加强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和建设
办公用房建设管理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办公楼通知》(苏办[1999]67号)省计经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通知》(苏计经投发[2000]318号)及省计委《关于继续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和装修办公楼通知》(苏计投资发[2001]522号)要求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省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和建设根据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原则编制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项目不能建设
新建扩建翻建改建办公用房统一由省管理局根据建设规划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超出其审批权限由省管理局初步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
办公用房建设由省管理局按照政事分开原则统一组织有关实施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和我省相关规定并逐步进行代建制试点改革实行办公用房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
三、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办公用房统一调配制度
省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统一由省管理局负责审批和办理
新建办公用房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理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办公用房撤销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省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需求情况对上交办公用房进行统筹安排
四、实行统分结合规范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应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省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建标准时限和要求制定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程序和办法
省管理局负责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和办公用房实际状况制订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性维修及大型设备更新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组织工程项目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日常维修养护根据规定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报预算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适应改革发展形势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机关办公用房完整与安全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省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机关办公用房实施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及后勤服务社会化要求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管理单位分离建立并完善内部结算制度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实现办公用房管理科学化专业化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六、开展普查和清理逐步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省计委财政厅和管理局要根据办公用房管理要求联合开展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普查重点查清办公用房及土地来源数量权属登记使用管理租赁及办公用房装修等情况由省管理局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对企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应根据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适当租金标准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经批准可继续使用但应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七、加强领导不断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各部门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要措施对于加强省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省管理局要根据省级机关实际会同计划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各项管理制度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最大限度地发挥省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效益
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实施细则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改进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本细则所指省级机关包括省委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本细则所指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业务用房下同)是指上述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级机关资产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统一申办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省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由省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立项规划用地及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购买沿用交换等形成办公用房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要变更至省管理局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省管理局提出申请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省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5.对已经使用办公用房考虑到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其权属登记费用在办理时由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省管理局提出申请予以免缴今后凡新建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费用必须一律列入建设成本
(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省管理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省级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房屋权属仍按现行办法由省管理局登记(房地产权已划拨出除外)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六)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处置由省管理局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或将富余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使用须经省管理局批准
(七)省政府驻外机构及各部门各单位在南京市以外办公用房也要由省管理局实行统一权属管理由省管理局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各驻外机构有关单位应配合省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在省级机关范围内由省管理局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办公用房在进行普查和清理后要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九)省管理局要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允许有5%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不在此列
(十)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安全和完整在核定范围内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用房可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占用超过核定面积办公用房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经省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由省管理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三)自2002年起由省管理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现状和使用需求建立基建项目数据库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分步实施
(十四)省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报省计委并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监督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由省管理局负责统一扎口进行审批或审核并按审批权限组织评估论证组织竣工验收对办公用房项目资金自行能够平衡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管理局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7000万元以上或某些7000万元以下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对凡需列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办公用房项目不论投资大小均由省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后报省计委进行列项审批
(十六)办公用房建设要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实施逐步过渡到省管理局统一按照政事分开原则统一组织有关实施工作并逐步进行代建制试点改革实行办公用房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为强化监督机制增强办公用房管理透明度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评估审批建设验收资金拨付与使用等关键环节省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十七)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跟踪监督
四、维修管理
(十八)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管理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程由省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
(十九)省管理局要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十)各部门各单位于每年8月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省管理局省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和维修项目数据库经鉴定评审确定维修项目统一编制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执行经费预算并负责组织工程实施项目竣工后省管理局会同使用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联合验收
(二十一)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要求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申请经费组织实施省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十二)2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采购工程材料和设备5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须按《招投标法》规定在属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五、物业管理
(二十三)要积极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进程新建办公用房应全面实施物业管理实现物业管理专业化省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和结算制度
(二十四)使用同一办公楼(区)多个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按照物业管理要求招聘物业管理单位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二十五)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内部结算制度推进机关服务中心改革降低管理成本承担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机关服务中心应在三年内取得物业管理资质提高管理水平
六、经费预算管理
(二十六)省管理局负责统一编制办公用房基本建设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作为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组织上述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二十七)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规定经费标准和核定面积编制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列入各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执行省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七、普查与清理
(二十八)2002年6月底前省管理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并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和数据库为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1.2001年12月底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完成自查查清现有办公用房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根据省管理局要求填表造册报送省管理局
2.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核实和重点抽查形成与房地产现状相符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布局图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和数据库
(二十九)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出租办公用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占用办公用房
1.机关办公用房今后一律不得出租对普查中发现已经出租办公用房单位要进行分类处理出租造成办公用房紧张必须首先收回出租房办公用房宽裕要履行出租审批手续实行租赁许可制度凡有办公用房出租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增加办公用房
2.机构改革中转制为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调整划转原行政办公用房
3.全额拨款以外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缴纳租金
4.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需继续使用须报省管理局批准并按市场价缴纳租金专项用于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和日常维修
八、附则
(三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三十一)本细则由省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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