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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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意见
(金政发〔201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好引领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五大千亿产业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和扶持我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兼并重组
(一)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兼并重组基金,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兼并重组企业融资。引进外地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公司,在市区注册登记、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利润总额6%的奖励;引进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规模达1亿元(含)以上的,自盈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利润总额5%的奖励。
(二)对成功实施兼并重组达到控股要求的企业,兼并方实际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市内外企业兼并重组金华市区范围内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并有可能引发相关企业经营风险的困难型企业。兼并后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在市区,且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的,以被兼并重组企业的上年度利润为基数(基数三年不变,如亏损的,基数为零),按超过基数利润的8%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兼并重组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期限3年。
(四)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确需进行土地分割转让的,经国土、规划部门同意,允许其分割转让。
(五)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兼并重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免征三年契税。
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六)全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规上工业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不含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其他企业完成股改的奖励30万元;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的,按增值部分的8%予以财政补助;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股改暂免三年土地增值税;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股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免征三年契税;企业股改个人所得税可延缓5年缴纳。
(七)鼓励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列入浙江证监局辅导时奖励10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时奖励150万元,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企业实现境外上市,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以“红筹”方式实现境外间接上市的,则按募集资金投资于市区的金额,给予3‰的奖励;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市区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市区企业通过被外地上市公司兼并实现借壳上市的,按该上市公司实际投入市区企业募投资金的3‰给予奖励。
(八)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5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上海股权交易中心E板、天津股权交易所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功挂牌,奖励20万元。
(九)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在市区开户。市区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市区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收入(若转让时股价高于上市当日收盘价,按上市当日收盘价计算)的2.5%给予奖励。市区上市公司法人股东中的一般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公司,在市区注册登记、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转让净收益的3%给予奖励。
外地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市区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收入(若转让时股价高于上市当日收盘价,按上市当日收盘价计算)的3.5%给予奖励,对介绍、引进单位(包括证券机构)和个人按0.5%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债券融资
(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债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以上债务融资工具的市区企业,每发行一期(短期融资券需发行1亿元以上)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十一)引导中小微企业按区域、按行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区域集优债、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等。对成功发行的市区企业,按每单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上述奖励补助政策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具体兑现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2015年6月21日起施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金政发〔2008〕1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意见》(金政办发〔2013〕42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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