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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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发[201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7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市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现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2〕217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优先发展、统筹规划,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公平共享,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基本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工作,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三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到2020年,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县域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主要措施
(一)同步规划建设城镇学校,扩大城镇学位供给。
1. 科学编制规划,满足城镇义务教育学位需求。市、县(区)级政府要根据学校布局需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义务教育用地专项规划,预留足够的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
2. 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落实配套建设学校政策。市、县(区)国土部门应根据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义务教育学校专项规划和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优先纳入储备土地计划。规划预留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二)努力办好乡村学校,改善乡村办学条件。
1.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校点)服务范围;在人口稀少、偏远不便的地区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在居住分散的山区、民族地区根据需要重点建设寄宿制学校。
2. 落实闲置校舍管理办法。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凡是布局调整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应优先用于学前教育,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三)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1.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地要逐县(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
2. 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各县(区)要着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条件,确保学校宿舍、床位、厕所、食堂(伙房)、饮水、洗浴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和措施,重点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寄宿制学校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所需建设经费、运转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3. 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中小学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建设与应用,以县(区)为单位整体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强对本地薄弱地区、薄弱学校与教学点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指导。
(四)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1. 编制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推进任务分工、时间表和线路图,细化量化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目标。确保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努力实现所有班额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已存在的大班额要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按期消除。从2017年起,在消除大班额过程及新建、撤并学校等过程中,严禁新产生56人以上的大班额。消除大班额情况将作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一票否决”指标,未按规划消除大班额的,不得通过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复查。
2. 改扩建校园校舍,提高城镇学校办学能力。县(区)政府要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重点解决城镇因办学条件不足而产生的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
3. 促进教育质量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乡村教育。通过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等方式均衡配置师资,加大对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的扶持力度,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建立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制度措施,在更大范围内促进教育公平,要从源头上减少因质量不均而产生的城镇大班额现象。
4. 完善招生入学管理办法。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建立生源变化动态监测机制,合理确定招生范围,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适度稳定乡村生源,继续落实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各初中学校的政策,避免大量学生集中在少数热点学校。
5. 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落实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构建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体系。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加强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学校体育、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治教育。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探索实施中小学生学业水平监测,构建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五)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推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1. 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机制。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考虑各类学校的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
2. 探索“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积极探索实施“在职教师归岗,自然减员空编补充,走教流动扩展,学科富余教师培训转(兼)岗,联合高校及社会人才兼任,数字化课程代替”等措施,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专业教师结构性短缺的问题。
3. 完善城乡教师交流机制。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六)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
1. 保障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泸市府办函〔2014〕21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2015-2020)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43号精神,对县域内教师工资水平通盘管理,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2. 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将符合条件的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对在最边远乡村任教的教师优先保障。
3.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从教且成绩优秀的教师给予鼓励,大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增强乡村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
(七)推进教育治理体系改革,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品质。
1. 落实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区)要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筹下,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村中心学校考核,切实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2. 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3. 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到2018年,全市学校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格局。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4. 构建社会参与共育机制。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健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咨询与指导,畅通家校沟通渠道,优化家庭教育方法。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
5. 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探索设立县(区)、乡(镇)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八)改革学生控辍保学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1. 明确控辍保学工作职责。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控辍保学主体责任,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控辍保学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控辍保学工作,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完善由“县(区)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共同负责的“五长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县级教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完善辍学学生监测机制。县(区)级教育、公安等部门(单位)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建立动态监测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县(区)要监控流出人口入学情况,及时向流入地通报,协调解决入学问题。
2. 完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力度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区)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3. 完善控辍保学帮扶工作机制。各级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资助力度,在“三免”政策基础上,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生优先纳入“一补”范畴补助生活费,利用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等经费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发放必要的教辅资料。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要通过特教班、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继续落实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九)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 认真落实“两为主”政策。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规范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 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三免一补”资金、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任何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费用。
3. 落实县(区)、乡(镇)两级政府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县(区)、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和学校要深入排查,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学校要积极协助镇村社全面掌握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加强关爱服务、教育服务和救助保护,优先安排留守儿童就读寄宿制学校,建立“代理家长”队伍,加强亲情关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 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少留守儿童数量。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县(区)政府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城乡发展负主要责任,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和教育资源的统筹,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提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水平,确保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
(二)加强经费投入。完善县(区)、乡(镇)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内容,依法确保教育经费增长,按规定足额征收并及时划拨教育费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落实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定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提出公办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当年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公办学校的建设、运转及资金保障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办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29号)执行。
(三)明确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有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公安部门要加强统计管理和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意见。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地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市、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开展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要加大对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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