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南平金融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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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次阅读 2024-07-05 14:14:33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南平金融环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3〕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南平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对金融单位的支持和服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建立健全南平金融管理与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环境,引导金融业增加信贷投放。
(一)健全完善金融协调服务机构。为切实增强政、银、企的沟通交流,深化政银、银企之间的金融合作,实现市、县(市、区)的上下联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金融办,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及职责参照南平市金融办进行相应设置。
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和改善政银企互动机制。为促进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效结合,市县两级经贸部门要在充分调查摸底基础上,不断改进和丰富对接洽谈的形式和内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信贷投放考核评估体系和政策激励机制,不断提高银企对接效果。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落实,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各相关经济主管部门配合。
(三)不断完善经济金融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全市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和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工作。强化各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人行南平中心支行、南平银监分局与各经济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日常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负责落实。
(四)建立域外金融业机构金融服务备案制。域外金融业金融服务指未在闽北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金融业机构在闽北开展各种金融服务业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与金融相关业务。市金融办负责域外金融业机构金融服务备案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备案内容:一是准入备案,域外金融单位须到市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二是展业备案,定期(每半年)向当地金融服务中心、人行、银监部门报送展业情况。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落实,市人行、银监分局配合。
二、大力推进金融业务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
(一)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引导上市、发债的重点后备企业规范经营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对涉及企业直接融资事项,一律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对已聘请中介服务,进行拟上市、上“新三板”(包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拟发债(包含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运作企业,在用地、人才引进、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探索设立由市、县及社会共同出资的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缓释基金,破解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难问题。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人行、金融办、经贸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公务员局负责落实。
(二)不断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模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的专门机构、专业团队,搭建中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平台,探索和开发一套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客户的全新业务操作模式。制定差异化授信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小微贷款的审批权限进行科学设置,优化审贷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及信用评级办法,改善金融服务质量。采用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单列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融资绿色通道,用足用好适当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对小微企业的可用信贷规模。对市场前景良好,短期出现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保持必要资金支持力度。
此项工作由市人行、银监分局牵头落实。
(三)积极创新信贷抵押担保方式与品种,解决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物不足问题。
1、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整改工作,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贷款的增信担保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0的比例给予补偿;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动和参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重组和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抵质押物不足的问题。
2、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广设立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中小企业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并不断做大助保金池,形成资金规模和杠杆放大效应,并积极开展以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信用为依托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综合融资和联保联贷业务,探索推进“行业协会+企业”等信用增进措施。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工商局、金融办、人行、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推进对中心集镇农村住房和涉农承包权、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江域库湾渔塘使用权抵押贷款、水电站收费权和旅游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权利抵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农、林、牧、渔等涉农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关管理规定,以明确使用者的产权、经营权和承包权,严格规范评估与登记制度,全面推进各类资产和收费权抵押担保创新发展。
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旅游局牵头落实,县(市、区)政府配合。
4、推广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和供应链融资等。工商、知识产权等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创新条件,提高服务水平,支持权利抵质押贷款业务开展。
此项工作由市人行、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落实。
(四)推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
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充分挖掘保险工具的增信作用,大力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使之更好地创造可贷条件,畅通信贷渠道。 扩大农业保险、涉农保险及农村人身保险的覆盖面。创新发展森林综合保险、水稻种植保险、畜牧保险、渔工责任及渔船保险等。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加大对“三农”保险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对积极开展涉及农业保险业务的,要给予财税支持。开发针对民营企业的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在内的“一揽子”保险保障计划。积极发展小微企业员工简易人身意外伤害、健康及养老保险计划。拓展科技保险,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提升企业技术改革和自主创新能力。
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南平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落实。
三、健全完善地方融资管理体制,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按照“疏堵结合、疏导为主”的原则,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开展。
(一)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1、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建立健全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地方金融管理为辅的金融管理体制。调整充实南平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市政法委、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明晰管理边界,明确管理责任。统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专业合作社、民间投资咨询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等市场主体的管理。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加强对监管对象的监督检查,强化监测预警,及时提示风险。实施高管资格审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外部审计制度。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银监分局、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负责落实。
2、提高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完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机构体系,下沉机构和网点,探索改进社区金融服务,提升便民服务覆盖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特色化发展、差异化竞争、专业化服务,提高金融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能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和参与金融机构改造;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和风险分担体系。
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支持规范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积极鼓励本土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依法合规设立、发展。重点引导其支持全市产业集聚区、功能区建设,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引导民间资金以股权、债券投资形式有序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保障房建设、医疗教育等投资领域,或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入实体经济和成长型骨干企业。吸引区内外优质的股权投资企业落户闽北。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政综〔2012〕141号),对在闽北注册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公司给予财税扶持政策。
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金融资产的保全和处置,降低区域内不良贷款比率,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一)建立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机制。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抓,经贸、财政、税务、公安、法院、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等单位分工配合的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机制,按照属地权限管理原则加大对辖区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切实降低辖区银行不良贷款率。各县(市、区)在银行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涉及市、县两级有关部门,需要设区市级协调的,报市级协调处置。对不良贷款处置应根据处置对象的难易程度、轻重缓急情况实行分类处理。
1、对主营业务突出、占比大,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的,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不良贷款的企业,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和各债权人统一行动步伐,共同帮助企业度难关。
2、对有条件进行资产转让和资产重组的资金链断裂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在法律政策框架内快速处置。首先登报确权,明确规定期限内各债权人主张债权,然后多渠道沟通引进有资产转让意向或资产重组意向的投资者,对处置过程出现和存在的问题,在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快速处置。
3、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资不抵债的出险企业,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尊重各债权人利益情况下,要积极采取果断措施处置,对企业破产清算和公开拍卖,以免事态扩大和负面效应。
4、实行不良贷款处置目标任务量化考核,争取每年不良贷款率下降0.5个百分点,三年将不良贷款率降至全省平均水平,力争新发生不良贷款在年内化解清收。
此项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大金融案件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利用法律手段保全信贷资产。法院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情况下,尽量早处理民事案件,依法加大对金融机构涉贷案件诉讼、判决、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对有资产却不履行还款约定的借款人(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在银行贷款催收阶段和起诉初期,各级政府部门、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要早介入,动用行政、司法力量积极帮助金融机构清收。公安经侦部门要加大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企业及其负责人(含业主)的经济侦查,严厉打击企业负责人(含业主)抽逃资金、隐匿转移资产、举家外逃等故意逃废债行为。
此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建设。
1、鼓励和支持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密切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专业化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监管,严格从业标准与资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不断提高中介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对虚假中介行为有关管理部门要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中介服务资格。
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财政局牵头落实。
2、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登记管理。资产登记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避免重复登记抵押。对同一资产的抵押登记,必须及时告知原抵押权人,并保证原抵押权人再次抵押登记时的第一抵押权人资格。
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公安局负责落实。
(四)适当减免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降低资产买卖双方负担,推动企业股权重组和资产处置。
此项工作由市法院、财政局牵头落实。
(五)推动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协作,建立快捷、规范、透明的投诉处理流程,搭建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平台,建立辖内金融宣传和公众教育的长效机制,形成保护南平市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合力,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分局牵头落实
五、建立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建立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企业产权、金融资产、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低碳技术、农村土地承包权、林权等产权交易市场。强化产权交易平台的融资功能、资本配置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促进信贷产品的不断创新,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为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投资机会和退出通道。
此项工作由各产权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六、推进征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1、加快征信系统建设。制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积极开展智慧南平和信息南平建设,在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下,推动建设南平市征信数据库,逐步归集司法、金融、工商、税务、质监、环保、通讯、供水供电、食品安全、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屋土地相关登记部门等部门拥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汇集、建档、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快推进南平市信用制度出台,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信用服务产品的应用,完善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信息化局、金融办、人行牵头落实。
2、加快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区)及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农村地区政策环境支持、融资平台对接、信用评级增信、信用鼓励机制等信用体系,形成合力,发挥信用信息服务的作用。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人行牵头负责。
3、加快培育微观信用主体。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园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和金融生态县(市、区)创建评比活动,市政府每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最优金融生态县(市、区)的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政绩和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最优金融生态县(市、区),各金融机构要制定优惠政策,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开辟信贷投放“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投入。
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人行牵头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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