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社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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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次阅读 2024-10-05 14:01: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2016年1月14日)
(宁党发〔2016〕3号)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我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属性,坚持“实体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先做强、再做大”的思路,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行业指导和资产监管,全面推进组织体系、服务体系、经营体系和管理体制创新,形成供销合作、生产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发展格局,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在加快“四个宁夏”建设、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紧紧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建立区域型、产业型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土地托管、市场信息、产品销售等全程社会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担政府购买的农业社会化公共服务,积极参与特色优势产业、休闲农业、乡土旅游资源的挖掘和开发,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加强农产品流通经营服务。积极参与自治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运营和管理。领办跨区域、实体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加强与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合作。大力发展农产品连锁店、直销店及销售专区等新型流通业态,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的龙头流通企业。参与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提高农产品购销、加工、储运、调控能力,构建起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效运作的新型农产品流通网络。
(三)加快构建农资供应服务网络。发挥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供应主渠道的优势,加强与各类农资生产和供应主体联合合作,推进农资配送中心、连锁店建设,减少流通环节,提升现代农资经营网点服务功能,扩大连锁配送规模和优质农资覆盖面,拓展农资综合化、规模化供应服务领域。大力推进放心农资超市、农资综合技术服务站和庄稼医院建设,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
(四)积极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建设。顺应“互联网+”发展新趋势,主动融入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和自治区“千村电商”工程,加快推进供销系统电商平台建设,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业态。加快基层经营服务网点信息化改造,积极与电商企业对接,开展代购代销、代售代收等综合服务,构建日用消费品、农资和农副产品双向物流体系,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帮助农民解决“买贵”问题。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服务,实现优质优价,帮助农民解决“卖难”问题。
(五)探索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积极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加强与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宁夏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的联合合作,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互助担保形式与农村金融机构对接,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解决融资难问题。
(六)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网络体系,打造区域集散市场,发展专业化分拣中心,布建村镇、社区回收网点,扩大回收范围。加强农业废弃物和工业废品、报废汽车拆解回收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七)搞好农民经纪人培训服务。充分发挥全区供销合作社基层网络和农民经纪人实用技能鉴定培训优势,大力开展农民经纪人培训,建立农民经纪人培训长效机制。
三、改革重点
(一)推进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
1.发挥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指导服务、综合管理作用。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联合社)管理体制不变,承担全区供销合作社行业指导、社有资产监管职责,以及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其内设机构根据职能变化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区联合社机关人员到基层创办领办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实体。区联合社机关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到供销集团兼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但不得领取企业薪酬和补贴。
2.组建宁夏供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区联合社对本级社有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在明晰产权,分清国有和社有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社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组建宁夏供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区联合社对供销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供销集团为独立法人实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及经营层责权关系,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供销集团独立行使法人财产经营权和收益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市场导向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职业经理人及高层管理人员。
3.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区联合社组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资产监管与经营运行分离,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出资人以及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委派代表参加。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通过调整区联合社内设机构的方式解决。
(二)推进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改革
1.明确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市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县联合社)承担所在地区基层合作社指导、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开展服务“三农”经营活动,以及所在地区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市县联合社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各地根据市县联合社承担的任务和发展需要,核定财政供养人员规模,实行定额补助。个别空壳化的市县联合社,可与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并,保留牌子、公章,逐步恢复职能,提升服务能力。
2.市县联合社改革方向和原则。市县联合社改革不搞一刀切,由各市县自主确定具体改革方案。要积极探索,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按“实体化、市场化”改革方向,促进市县联合社成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总体应遵循以下改草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促农增收。把提高为农服务能力,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稳定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作为根本目标,各项服务活动不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要取向。自主开展的经营性服务要发挥规模化、一体化优势,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薄利多销,让利于民。
――突出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创新服务模式,通过组建农机服务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团队、示范合作社等形式,帮助农民解决统防统治、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生产等难题。要主动与当地科研单位、农资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联合合作,提高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形成功能强、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注重用好用活社有资产。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对市县联合社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社有资产底数,明晰国有、社有和社员产权。市县联合社社有资产可委托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也可作价入股自治区联合社。市县政府支持供销社发展的资金、项目等形成的国有资产由联合社持有,可以股权形式向基层社投资。
――建立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市县联合社本级人事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逐步规范,平稳过渡。由组织任命的市县联合社领导班子成员及现有工作人员,其原有身份、职级待遇、财政供养渠道保持不变。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积极探索符合供销合作社特点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机制,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分配、保险制度,稳定队伍,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
1.明确基层供销合作社定位。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是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基层社按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基层社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社会化服务;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自身改造;要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让农民得实惠、使自身得发展。
2.提升现有基层社服务功能。支持现有基层社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涉农企业开展全方位合作,跨区域发展,建立产业型、区域型、综合型基层社,逐步形成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其服务能力,通过服务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不断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供销合作社实际,逐步将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
3.建立区域综合服务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通过资本合作、劳动合作、土地合作等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区域性综合服务社。要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与农民在组织上经济上的联结,实现合作组织全覆盖。加强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构建起适应特色产业发展需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新型服务网络体系。
四、扶持方式
(一)政策支持。将各级供销合作社纳入支农范畴。在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村合作经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扶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资金,以股权形式投入供销集团或基层社。支持供销集团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向市县联合社、基层社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注资。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市县联合社社有全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基层社,按照国有公益类企业对待,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项目支持。中央和自治区通过财政、农业、商务等部门支持农村合作经济、农村市场建设、冷链物流、统防统治、测土配方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机械设备,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之外,由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发改、农业、商务、林业、农发办等部门在确定涉及到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项目时应征求供销合作社的意见,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建管分离,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运营和管护。自治区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残膜回收,并予以补助。
(三)税收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社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出资方式,以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同级联合社。供销集团、市县联合社经营实体在组建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或转让、产权变更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各级社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经营困难的各级社有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支持建立合作发展基金。自治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由区联合社设立合作发展基金。今后区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向本级合作发展基金注资,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对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改革措施,强化督促落实。改革方案向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备。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改革中有关事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二)部门协同推进。区联合社要做好深化改革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绘制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有序推进。有关部门要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财务挂账、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遗留问题。保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
(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报道宣传改革中涌现出的新做法、新经验、新典型,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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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彼岸花开开彼岸

供销社(供销集团)发展的较好的可以继续市场化运营,发展的不好的可以机关按照功能职责进行人员分流、公司进行清算

半年前

爱快乐的大钱

打破潜规则任重道远

半年前

時起

"就像没有人看守的菜园子",形容的真贴切,真实的反映了前几年供销系统的普遍情况[赞]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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