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郊区体育工作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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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次阅读 2024-07-07 13:32:08
上海市郊区体育工作规定(暂行)
(沪体群[2002]719号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的郊区体育工作范围是指宝山、闵行、嘉定、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 8 个区以及崇明县和浦东新区的农村部分。
第三条 郊区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郊区体育工作。
第四条 郊区体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成亚洲一流体育中心城市为主要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
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以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保障体系和提升竞技运动水平为主要任务,坚持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科教兴体;积极实施群众体育优先发展、竞技体育加快发展的战略,推动群众体育普及化、竞技体育集约化、体育产业多元化、体育设施现代化、体育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为郊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郊区体育工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郊区经济与社会 发展服务的方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实现全民健身与奥运、全运争光计划协调发展和相互促进;坚持开拓创新,推进郊区体育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转变,增强郊区体育发展的活力与后劲;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乡镇为重点,面向基层,服务群众,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加快体育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第六条 郊区体育工作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发展体育事业,增强郊区人民的身体素质;围绕发展经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大力倡导和推广适合郊区人民特点的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方式,提高郊区人民的生活质量,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保障体系;健全郊区体育训练体系,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郊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健身的条件;发展体育产业,培育和依法管理体育市场。
第七条 各区(县)、乡镇要把发展体育事业作为促进人民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政府任期考核目标。在区(县)和乡镇机构改革中,不断加强和完善体育机构。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施行方案)》,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并且利用学校体育教师和体育场地资源,为郊区体育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各区(县)、乡镇应重视和加强体育组织和机构建设,建立与本地区相适应的体育主管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郊区体育事业的发展。各区(县)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乡镇建立体育指导站,各村(居)委会建立体育健身指导点,指导群众科学、文明地开展健身活动。
第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体育指导站和体育健身指导点,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享受相应的工作待遇和具备一定的场地设施,业务上接受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积极扶持各人群协会和单项体育协会的建立和发展,建立健全区(县)、乡镇农民体协等组织, 积极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各区(县)应发挥体育总会的作用,加强对体育社团和基层体育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物质保障
第十二条 各区(县)、乡镇要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要将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投资、捐赠和赞助等方式支持体育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新建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区(县)应采用划拨土地的方式提供用地;新建、改建居民区、经济开发区和学校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郊区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城镇所属村(居)委体育设施按《郊区城 镇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实施。至“十五”期末,郊区人均室外体育设施用地面积达1.5平方米,人均室内体育建筑面积达0.05平方米。
第十四条 加强对辖区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健全管理规章,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公共体育设施功能完好,使用安全。公共体育设施应全年向社会开放,节日长假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延长开放时间,增加开放项目,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每年6月10日本市“体育健身日”应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应充分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正确处理公益性与经营性的关系;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也应创造条件,克服困难,积极开放,努力实现社会体育设施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公共体育设施拆迁或改变使用性质,应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规划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先行择地新建或先行补偿费用,新建或补偿费用的标准应不减少原有体育设施面积,不降低原有体育设施标准。非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加强对体育活动的领导,支持和扶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为群众参加体育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体育活动要坚持因人、因地、因时制宜,坚持业余、自愿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坚决反对封建迷信和一切违法活动,自觉抵制邪教侵蚀,坚持推广科学健身方法,倡导科学健身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要以经常性、生活化的体育锻炼为主,引导群众每人学会一项健身方法,每天坚持一项健身运动,至“十五”期末,经常性参加体育锻炼人口要占郊区总人数的45%。
第十八条 体育活动的开展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县)、乡镇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不增加郊区人民的负担。
第十九条 郊区各区(县)、乡镇应定期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体育竞赛、表演、展示等活动。要为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要积极组队参加四年一届的市郊区运动会。
第二十条 扶持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挖掘、整理和推广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培养民族、民间体育人才,形成各区(县)各具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运动水平,力争在全国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上取得好成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经常举办小型体育竞赛及活动。应坚持课外体育活动制度,保证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各类体育代表队和课外体育兴趣小组,开展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和课外运动训练,提高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重视和加强体育健身知识、健身方法和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利用区(县) 有线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传媒和社区健身宣传栏、健身教室等宣传途径,通过开辟健身专栏,举办健身讲座,印发健身宣传手册等手段,加强体育健身宣传。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和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制度,严格体质监测结果公布程序,积极扶持区(县)和乡镇建立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和健康体质监测站,引导和组织广大市民进行体质测定,开展科学健身。
第五章 体育训练
第二十四条 郊区体育训练要以奥运会、全运会为目标,实施奥运带全运、全运促奥运的战略。要按照统筹规划、选好苗子、突出重点、科学训练、精心培育、系统保障的原则,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建立体育训练网络,鼓励建立市优秀后备人才基地,采取区县合作联办体育训练的方式,培育和发展传统体育项目和优势体育项目,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和社会体育骨干。
第二十五条 郊区各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巩固和完善“三集中”的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改善少体校训练和文化学习的条件,提高训练和教学质量,共同办好少体校。
郊区各级各类少体校要正确处理文化学习和运动训练的关系,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要具备所设训练项目的场地设施条件,配备合格教练员,确保运动训练时间;要遵循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运动训练规律,科学选材、系统训练,提高办学、办训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郊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郊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扶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改善其运动训练条件,搞好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办体育学校、体育俱乐部等体育训练机构。郊区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办体育训练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批,加强对社会开办的体育训练机构的管理确保体育训练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第六章 体育骨干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应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体育骨干队伍。至“十五”期末,应建成层次清晰、结构合理、比例适当、总量占郊区人口千分之一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体育骨干的基本职责是:动员、组织群众参与体育活动;宣传体育科学知识,传授体育技能;指导群众进行科学的体育锻炼;引导群众进行合理的体育消费。
第三十条 加强对体育骨干队伍的培训和管理。郊区各区(县)要建立体育人才库,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再培训制度;成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加快行业管理,完善登记、定期注册和考核机制,逐步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化进程;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立足社区,面向郊区群众开展健身指导服务的机制,充分发挥体育骨干队伍的作用,树立体育骨干队伍的形象,提高体育骨干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一条 郊区各区(县)应结合本地体育和经济发展实际,大力扶持和发展体育产业,完善体育经济政策,制定体育产业规划和措施,积极发展适合本区(县)的体育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和康复等体育产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产业,繁荣体育市场。
第三十二条 积极培育和依法管理体育市场,依法加强对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体育经营者和体育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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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の心软

体育类招生在体育考试项目上深度捆绑于"奥运项目"上,请问"非奥项目"出路何在?体育上中华文化复兴的未来就在这条路上走下去吗?当今的国际奥委会明显是北约组织!顺而推之现在所谓的奥林匹克精神则沦为西方世界给大家的精神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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