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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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次阅读 2024-05-18 12:51:50
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绥政办发〔2016〕58号)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黑发〔2014〕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0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和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有效防范事故等方面,同时设立加分项和否决项。
第六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达标;得分6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重特大事故控制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不达标评定。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12月底前报送年度自评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同意后,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县级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县级政府,两年内不得纳入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县级政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考核情况通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党政负责人在一年内不予提拔重用,不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取消优秀、良好等级评定资格,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县级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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