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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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关于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政协七届十一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自治区政协八届三次常务委员会议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指导下,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政协工作水平,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对政协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自治区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自治区政协在履行职能时,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个主题,结合新疆实际,把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第二条 履行职能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促进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协助推动自治区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自治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助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政治协商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自治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主要内容:
(一)自治区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
(二)自治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大措施;
(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
(四)自治区重要改革方案、发展战略、区域开发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政策调整事项;
(五)自治区重要法规草案和行政区划的重大变动;
(六)自治区党委提出的自治区领导人选及国家机关重要岗位领导人选;
(七)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和决定;
(八)自治区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有关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
(九)自治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十)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形式:
(一)政协全体委员会议;
(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
(三)政协主席会议;
(四)政协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五)政协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对口协商座谈会;
(六)政协根据需要召开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七)参加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协商会议;
(八)自治区党委委托自治区政协党组召开的协商会议;
(九)自治区政协领导应邀列席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有关会议。
民主监督
第五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实施,中央和地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情况,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和改革方案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的情况;
(四)自治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政勤政、联系群众的情况,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的情况。
(五)参加自治区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六条 民主监督的形式:
(一)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专题协商座谈会通报、说明有关情况,听取委员意见;
(二)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有关报告;
(三)自治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应邀与执法执纪等部门就反腐倡廉、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联合进行视察、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四)自治区政协组织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五)政协委员通过视察、提案、举报等形式及时向党政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
(六)政协委员受聘担任特邀检察员、特邀监察员、特邀审计员、教育督导员、行风评议员等,参与对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议,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政协委员持“视察证”,按规定要求进行视察。
参政议政
第七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主要内容:
(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专题进行调查研究,主动向党和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党政部门决策参考;
(二)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论证,向党政领导机关出谋献策;
(三)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推动自治区民族、宗教工作有关规定、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宣传、贯彻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特别是中亚、西亚地区侨胞的联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新疆的稳定和发展;
(五)协助党和政府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协助党和政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为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七)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
(八)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新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
第八条 参政议政的形式除第四条、第六条所列之外,还包括:
(一)政协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或政协委员的建议,选定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专题报告;
(二)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
(三)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考察、咨询服务和参观慰问活动;
(四)通过政协的信息渠道,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五)自治区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自治区有关的对外交往活动;
(六)加强与港澳台人士和国外侨胞的联系,密切与内地发达地区的交往,为引进人才、引进技术、引进资金牵线搭桥;
(七)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委托,自治区政协领导、委员承担一些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筹备和建设工作;
(八)通过其他形式,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制定计划。自治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在上一年底由主席会议提出,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执行。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确定议题。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根据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提议,决定协商监督活动的议题、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在政协进行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常委会议的议题一般应提前半个月选定,并通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和活动的准备。政协会议、活动的议题和日期确定后,自治区政协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材料送达参加会议或活动的人员。必要时,会前应组织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政协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要求组织实施,由秘书长会议进行协调。有的会议和活动,可视情况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直接听取委员意见。
第十三条 督办工作。自治区政协建议案或重要的调查、视察报告,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建议案由办公厅负责跟踪督办,专门委员会重要调研报告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提案按《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参加单位
第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自治区政协参加单位,应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执行自治区政协会议的决议,从各自工作角度,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政协各参加单位要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整体作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十六条 自治区政协建立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参加单位的联系制度,通过召开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联系会等形式,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协调关系,推动工作。各参加单位也可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主动与自治区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
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政协委员应当自觉地把社会荣誉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及时、准确地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应当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充实知识,更新观念,了解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九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围绕会议主题和活动内容认真准备,积极发言,每年至少提供一条合理化建议、一件较高质量的提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政协常委未经请假,一年内三次不参加政协会议者,自治区政协将建议取消其常委资格。
第二十条 政协委员可约见主席、副主席,交换意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政协的中共党员委员要增强民主意识和多党合作观念,应主动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交朋友,协商共事,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二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政协会议上或在政协组织的活动中,要切实保障委员提出批评、检举揭发、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政协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排斥、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时,政协组织有责任予以保护,情节恶劣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政协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政协工作的指示,每年向自治区党委汇报一到两次政协工作,自觉服从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协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政协应主动加强与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经常性联系,通过政协领导应邀列席党政重要会议和召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等途径,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自治区政协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调查、委员提案等工作,并同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相互支持,紧密配合,推动自治区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作为自治区政协和伊犁州政协的派出机构,要认真贯彻上级政协会议决议和指示精神,积极组织所在地各级政协委员活动,加强对县(市)政协指导,在上级政协和同级中共党委的领导下,按《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政协通过总结交流经验、宣传典型、培训干部等途径,加强对区内各级政协组织的指导,推动政协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全区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整体作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政协建立与委员的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委员的意见和要求。政协领导每年应有计划地走访、看望委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自治区政协建立委员参政议政档案,定期公布,并对优秀政协委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政协要加大对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联系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协的活动、成就、经验和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办好《亚洲中心时报》。对宣传人民政协工作的好新闻定期组织评比表彰。
第三十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委员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邀请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委员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就事关本单位的重要事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委员履行职责,为他们参加政协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自治区各级政协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解释权属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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