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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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次阅读 2024-08-27 12:30:2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若干意见
(云政发[2009]21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客运网络,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更好地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完善扶持农村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公共交通服务,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和线路公交化改造,推动城乡客运协调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农村交通建设,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构建更加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是一项“兴农村、助农业、富农民”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是一项促进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妥善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之一,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点工作,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必须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有效改善了城乡居民的出行条件,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由于我省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居住分散以及农村交通建设基础差、起步晚等原因,全省广大农村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客运发展滞后,供给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行业运营粗放、安全管理薄弱等问题突出,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阻碍和制约了全省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立足实际,深刻认识我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统筹兼顾、系统安排,努力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
(三)必须准确把握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有利时机和条件。全省已有1078个乡镇实现了路面硬化,乡镇路面硬化率达到了82%以上,农村公路建设进程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条件明显改善。各地在农村客运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创造了“丘北经验”等先进模式并广泛推广,形成了全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加快农村客运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和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握有利时机,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步伐,更好地为全省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条件为落脚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协调发展”思路,建立与农村公路发展相适应、与农村客运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客运网络,健全“路、站、运、管、安”五位一体的发展机制,推动农村交通事业和城乡经济和谐发展,更好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发展目标。着力提高农村运输供给能力、农村客运安全监管能力、农村运输发展能力、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促进农村客运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市场规范有序、路站运协调发展。到“十一五”末,力争全省具备通行条件的所有乡镇和行政村开通农村客运班车,经济较发达地区客车通达率达到100%,边远山区乡镇客车通达率达到95%,行政村客车通达率达到85%。全省农村客运网络建设基本完成,农村群众乘车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
(六)主要任务。围绕总体目标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一是坚持把以满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提高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运输服务。二是坚持以县(市、区)为区域,乡镇为基础,适度超前,合理规划,进一步强化县乡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农村客运发展的管理职能,推进机制体制创新,增强农村客运发展活力。三是坚持“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方向,提高农村客运发展“城乡一体化、区域网络化、布局合理化”水平。四是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整顿市场、优化结构,推行适应农村客运发展的多种经营形式,引导农村客运走公司化、组织化、规范化路子,努力实现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保安全”的目标。五是按照“选址合理、投资多元化、等级多标准、经营多形式”要求,将经营农村客运与建设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结合起来,创新路养运发展机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站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六是坚持农村客运发展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化管理,大力推广丘北经验,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农村地区无牌、无证客运车辆的违法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和依法取缔农村地区客运中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形成公安、安监、交通、农机等部门的综合治理新机制。
三、建立健全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保障体系
(七)加强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农村客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建立完善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使农村客运发展任务落到实处。要上下联动、内外协调,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在农村客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八)坚持路、站、运并重。农村公路是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村客运场站是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平台,“路、站、运、管、安”是农村客运网络的五要素。要把农村客运场站建设与农村公路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促进农村客运“路、站、运、管、安”协调发展。
(九)科学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按照《云南省农村客运线路发展及运力投放“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当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逐级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重点做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县级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应当与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有效结合,突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农村客运线路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城市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十)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站场建设。按照交通主管部门规范要求,以满足需要为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县域农村客运站点,合理确定农村客运站点场址、等级和数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农村交通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积极吸引单位、企业和个人投资农村客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不断加大农村客运场站建设力度。
四、实施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
(十一)明确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扶持范围。针对农村客运相对干线客运和城市客运经营效益较差、公益性强等特点,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原则,实施加快农村客运发展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客运的支持力度。扶持范围包括:除国省干线外,专营县到乡镇、乡镇到乡镇、乡镇到村、村到村的农村客运车辆。自《意见》颁布之日起,省级对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时间暂定3年。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公安、交通、城建、税务、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支持农村客运发展。
(十二)强化农村客运资金扶持措施。省级财政每年根据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中央转移支付燃油税的力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0号)的要求,建立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支持农村公路和乡镇农村客运站建设,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每年的农村客运发展和站点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在每年的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应补助资金。
(十三)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土地扶持政策。农村客运站及发车点(含行政村候车亭或招呼站)属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国家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以划拨用地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十四)简化农村客运线路审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县域农村客运线路和运力投放规划,依法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审批和运力投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在坚持安全第一的前提下,可采取专线经营、区域化运行以及允许经营者开行定线日班车,隔日班、周班、赶集班或其它适合农村群众出行需要的班次等多种营运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规范化管理和集约化经营。
(十五)制定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按照既兼顾经营者基本经济利益,又考虑广大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共同确定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并公布实施。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允许经营业户根据线路和客流量情况对票价进行合理浮动。
五、深化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深化农村客运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用于农村客运车辆的档次,推广使用符合《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经济适用车辆,改善车型结构,提升车辆档次,选购适合农村客运发展的车型。对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客运车辆,禁止进入农村客运市场。
(十七)深化农村客运经营结构调整。积极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开拓农村客运市场,支持企业把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和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重要内容。按照“放活”的方针,引导和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经营。同时,各县(市、区)应统一农村客运车辆颜色和标识,方便农村群众选乘和行业监管。
(十八)推进农村客运节能减排工作。增强农村客运经营节能意识,建立农村客运节能减排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动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和制度节能,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客运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和里程利用率、实载率。
六、完善市场机制,强化农村客运市场监管
(十九)完善农村客运管理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律发展”方针,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要以企业资质管理为切入点,以质量信誉考核和违章计分考核为手段,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要强化市场后续监管,落实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实施违章记分和经营年限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二十)规范农村客运经营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工作责任,配合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突出抓好运价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客运经营者规范执行各项服务标准和客运安全制度,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为农村群众提供优质、规范的运输服务。
(二十一)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监管。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加强和规范农用车管理,依法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严厉打击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客货混装以及无牌、无证、无照非法营运和超限超载、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二十二)加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严禁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倒卖、转让、出租道路客运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擅自转让、倒卖倒买道路客运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坚决严肃查处,取消其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十三)提高农村客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客运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运输能力保障体系。以骨干客运企业为依托,建立农村客运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机制,增强黄金周旅客运输、地区性重要活动运力准备和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的能力,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农村客运应急保障体系。
七、落实安全发展措施,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二十四)建立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协管、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干部职工的作用,强化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二十五)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从维护农村稳定和保证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把日常监管、安全教育和指标考核等结合起来,层层签订责任制,确保各项安全责任措施落实到乡镇、落实到基层。
(二十六)强化驾乘人员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严把农村客运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车辆技术状况关,杜绝非法运营,严防病险车辆上路。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驾乘人员对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经营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
(二十七)切实提高农村客运抗风险能力。提高农村客运的规模化、公司化经营水平,增强经营发展的综合实力。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承运人责任险等各种保险(或交通安全统筹),增强对各种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置、赔付和抗风险能力。
(二十八)逐步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公路事故多发地段和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力度,增设必要的交通标志线和安全防护设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技术状况和防护条件,维护农村客运交通安全。
(二十九)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和“惩治并举”原则,准确界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八、落实工作职责,强化舆论宣传,为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全省上下“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制定、审查,规划的实施管理以及实施中的检查督促工作;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和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建设和管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客运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财政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公安、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公路设施和安全设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村客运的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实施综合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客运经营业户经营注册、工商管理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农村客运运价拟定及监督实施工作。
(三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农村客运发展的宣传报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国家和我省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方针政策,发掘加快发展农村客运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农村客运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为我省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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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爱是你i

马后炮已过时,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已成为历史,云南要提倡直升飞机,高铁出行或上下班!

20分钟前

人生就是一场戏

也就是说说而已,没有真正到位,有些村多少年建的站台,没有公交车跑

2小时

sun(り 

现在才睡醒啊,很多地方都淘汰了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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