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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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重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浙水治〔2017〕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质量是水利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求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全省各级水利部门始终将工程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狠抓落实。2013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五水共治”重大决策部署以来,我省在加快推进水利建设的同时,稳步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连续多年在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中位列前茅,并涌现出了曹娥江大闸、杭州三堡排涝等一大批优质工程。水利工程在应对历次洪水、台风和高温干旱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保障了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粮食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当前水利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全省正在奋力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但水利工程建设中仍不时出现质量问题,历次的稽察、检查和“千人万项”服务发现还存在对工程质量重视不够、前期工作深度不足、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着力打造优质精品工程,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经得起历史检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经研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体,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精细化设计,提供真实可靠、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严格工序管理,认真开展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有关规定,切实发挥质量控制作用。以姚江上游西排工程为试点,加快建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平台,实现在建项目管理阳光化、规范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全过程管理平台,实时监控建设项目,有效遏制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牵头处室:建设处)
二、切实保障可行性研究阶段成果质量。项目法人对前期工作质量负总责,要增强担当意识,根据当地水情和实际需求,在工程建设方案策划、导向上统筹好各方利益,集约节约用地、减少移民数量、控制投资规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审查方式,按专业分组开展审查,并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充分听取各相关方意见建议,重点审核项目合规性、可行性、建设标准、任务规模、投资效益等,从严做好审查工作,对有重大设计缺陷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开展前期成果质量综合评价,定期在全省通报。(牵头处室:计划处)
三、严格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把关。进一步强化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重点是地质、结构、水文等专业。充分依托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组建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制定专家入库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完善专家考核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不断强化专家审查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探索开展建设项目设计质量专家年度评估工作,定期通报评估结果,增强勘测设计单位的行业自律,切实提高其质量意识。(牵头处室:建设处)
四、加强勘测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要求,传承发扬“工匠精神”,精心设计,提倡节约,鼓励技术创新,从源头上保障设计工作质量。完善质量内控体系,严格校审流程,加强成果审核,落实质量奖惩措施,对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要严肃追究项目经理、设计人、校核人、审查人、核定人的责任;规范实名签认,凡提交行业审查和施工的各类报告、图件,均严格要求手签。加强工程现场勘测,关注工程布置及勘测现场的动态变化,合理扩大勘测范围和深度,确保成果质量;强化现场设代人员配备,加强与参建各方的信息沟通,动态处理现场变化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设计人员责任心,鼓励年轻技术人员多下工地现场,通过导师带徒弟等方式加快技术人才培养。强化资信管理,杜绝资质出借、挂靠,严禁成果应用造假。(牵头单位:计划处)
五、督促规范组建项目法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规范组建项目法人,指导建设单位落实质量管理制度。项目法人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人员配备,完善内部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细化质量保证合同条款,保障合理设计周期和基础资料质量;加强对关键岗位到岗、履职情况等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杜绝人为降低工程质量;定期开展宣贯培训,切实提高全员质量责任意识。(牵头处室:建设处)
六、质量监督突击检查常态化。改进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方式,除确需对接的常规工作外,原则上采取突击检查方式,现场随机确定检测部位、内容,切实提高质量监督效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政执法,加大对建设质量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质监中心)
七、加大查处和稽察整改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发现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大稽察整改力度,将整改落实情况与考核挂钩,并定期进行通报。开展合同履约大检查,规范参建各方行为。(牵头处室:建设处)
八、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地要充实监督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府质量监督能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牵头处室:建设处)
九、加强质量检测和评定管理。质量检测单位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提交检测报告;建立不合格台账,及时报告检测不合格项。(牵头单位:质监中心)
本文件自2017年11月25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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