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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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2017年2月4日)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化我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持续贯彻落实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我省创新实施“五大规划”、加快发展十大重点产业、深入推进“龙江丝路带”建设,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最大程度释放全社会投资潜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二、主要原则
--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创新机制,畅通渠道。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三、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1.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落地试点,在哈尔滨新区和部分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及省重点产业园区内试行。试点地区研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管理办法》。投资项目根据产业政策要求,按照信用承诺、先建后审、宽进严管的原则进行建设,充分激发企业投资动力和活力。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
2.按照国家要求,及时修订并公布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列明省、市、县三级核准权限,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研究制定省、市、县三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将三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研究制定省、市、县三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厘清三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
3.研究建立省、市、县三级“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三)优化管理流程
4.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各级备案机关要通过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托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并联核准。
5.按照国家要求,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核准阶段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新模式,提高审批效率。
6.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7.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研究制定我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把开工前审批事项减少到最低限度,能取消的一律取消,能合并到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一律合并审查,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8.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规范投资行为。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审批。
四、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
10.调整优化政府投资结构,国家及省内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11.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范围年度评估调整机制,广泛运用审计、稽察等评估手段,评估结论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投资方向的重要参考,最大程度避免资金沉淀,不断提高投资效率。
(六)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
12.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13.根据全省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加快各级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促进平台科学、健康发展。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
14.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省、市、县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省、市、县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依据省、市、县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省、市、县三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项目库,非涉密项目一律入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15.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通省、市、县及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16.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17.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制定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后未按计划执行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投资资金。建立健全投资计划调整工作机制,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计划下达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的,应当将政府投资资金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积极培育代建市场,支持设立专业化的代建机构。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
18.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19.建立社会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推动政府投资信息依法依规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九)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20.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建立省、市、县三级PPP项目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PPP前期费支持。各级财政在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入库项目。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管理程序,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决策程序。对有吸引力的项目为民间资本留出适当的投资空间,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21.研究制定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支持PPP模式具体政策措施,稳定PPP项目预期收益。
22.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PPP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23.继续深化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医疗、教育、公共网络、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经营性资源以及重大资源开发,全部采取市场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主体。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24.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推动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转让。积极引导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有项目融资需求的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证券化、未来收费权证券化等模式创新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
25.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探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组建和发展一批国有投资控股集团,优化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
26.鼓励省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省内创业投资企业,扩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和“双创”项目的股权投资规模。积极争取将我省列入“投贷联动”试点省份,推动银行机构为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和“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27.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鼓励企业采取“债贷组合”的增信方式,由银行机构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28.以市场化的方式和途径,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试点。
29.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加。鼓励金融机构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经批准后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有效参与。
30.加快建立规范的各级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规范举借、投放、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财政金融风险。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十一)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
31.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支持我省重点项目建设。
32.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
33.建立政银企社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搞好项目合作对接,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
(十二)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
34.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保险资金利用力度。加强与保监会的战略合作,鼓励中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黑龙江省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我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
(十三)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
35.创新有利于深化对外合作的投融资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协调配合,用好各类资金,为省内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合作项目提供更多投融资支持。服务“龙江丝路带”建设,推动建立哈尔滨对俄金融结算中心,推动金融机构在重点口岸城市开设分支机构,建设口岸城市对俄结算分中心。加快境内金融机构与境外银行双边代理行建设,提供多渠道国际支付服务。
36.积极做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风险规避,在与其资本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完善境外发债备案制,募集低成本外汇资金,更好地支持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次投融资合作。
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综合服务管理水平
(十四)创新服务管理方式
37.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作为首家受理单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
38.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运用好已建成的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全省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按国家规定动态调整审批流程,实行部门并联审批,做到“一平台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流程引导、一代码贯通、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进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黑龙江省投资统计信息网的数据联通工作。
39.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项目审批工作规则和办事指南,及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发布政策信息、投资信息、中介服务信息等,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参考和帮助。
40.正确引导和鼓励新闻媒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对政府的服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41.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下移服务管理重心,利用“互联网+培训”、短期调训等多种方式,增强上下联动,给予市、县更多自主权,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十五)加强规划政策引导
42.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并为监管提供依据。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
4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44.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严格执行能耗、水耗、用地、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技术标准,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
(十六)健全监管约束机制
4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依托黑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各有关部门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促进监管工作标准具体化、公开化。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要严格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投资建设行为。
46.依托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省直各单位对失信人在申请政府投资和补贴、参与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和项目投资主体招标、获取自然资源、融资贷款等方面推进联合惩戒,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十七)加强分工协作
47.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分工协作,按照本实施意见,将各项任务按标准落到实处,并定期开展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加快法规建设
48.认真贯彻实施与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适时出台我省政府投资条例。加快推进社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的法规建设,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
(十九)推进配套改革
49.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铁路、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研究推动土地制度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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