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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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哈发[2004]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加快我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步伐,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现就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提升人才素质为核心,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1、加快实施高层次紧缺人才培养计划。按照重点岗位人才重点培养、优秀人才优先培养、紧缺人才抓紧培养的原则,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现代职业企业家、科技带头人和高级技能型人才为重点,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使党政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明显增强;企业经营者管理决策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大大提高,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企业经营者成为我市优势产业的经营主体;形成一支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开发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大批支撑优势产业发展的技能型骨干力量。制定并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到2007年底,力争使50岁以下的市直机关党政干部全部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区、县(市)党政干部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占较大比重;处及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骨干有相当比例达到研究生文化程度。
2、扩大党政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范围。围绕提高“五种能力”,在全市开办前沿科学讲座,普及和丰富党政干部现代科学管理知识。落实干部培训计划,提高培训层次和水平,5年内使处及处以上干部全部经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其他干部的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12天。鼓励党政干部在职学习大学本科和研究生课程,支持其参加相关资格考试,提高综合素质。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等多种途径,每年选送50名优秀局、处级干部到国外、境外学习深造;选送50名优秀年轻干部到国内重点大学学习深造;选派50名市直机关年轻干部到区、县(市)以及街道、乡镇挂职锻炼;选拔50名区、县(市)优秀年轻干部到市直机关综合部门挂职学习;选派50名优秀干部到南方先进地区挂职学习;选派50名优秀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
3、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按照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需要,实施企业经营者岗位培训制度,普遍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工商管理专业知识系统培训。支持社会办学机构、企业家社团和行业协会举办各类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提升各个层次企业经营者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素质。每年选拔部分企业管理后备人才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组织部分大中型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到境外培训或调研学习。
4、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机制。围绕提高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组织开展新理论、新技术教育培训。每年通过哈尔滨市科学研究基金、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补贴基金、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基金、后备带头人科学研究基金资助120名优秀科技人才独立承担科研课题及出版学术著作。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培训资源,组织部分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出国研修、学习深造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通过人才发展资金给予必要资助。拓宽培训渠道,近期每年重点培训7000名以上高级技能型实用人才,政府对培训单位给予资助。大力开发以农村科技带头人和农村经纪人为重点的农村人才资源,市政府每年拨专款100万元,实施乡村大学生和科技带头人计划,连续5年每年资助1000名农村急需专业大学生,定向培养,确保每村至少有一名大专以上文化的实用技术型和市场营销型人才,形成一支留得住、养得起、用得上的农村人才队伍。
5、构建教育培训支持系统。完善以党校和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党政干部教育系统;强化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的职能。以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突破口,加快向民营资本和国际资本开放步伐,发挥大学、大所、大企业的学科和产业优势,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独具特色的“蓝领”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基地。省市共建哈尔滨技师学院,面向全省培养企业急需的工人技师,使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每年达到11000人以上。以城乡就业和农村劳动力分流为导向,整合教育资源,集中办好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建设各类职业教育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人才智力开发,形成多层次、开放性、社会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区、县(市)要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市人才发展资金在现有每年500万元基础上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专款专用。列入培训计划的党政干部培训经费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单位教育经费承担;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教育培训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补助其学费的1/2;党政机关干部在职学习获得双学士、硕士学位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补助其最后学位就读期间学费的1/3。
二、突出业绩和能力标准,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
6、建立以能力和实绩为导向,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党政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检验标准,研究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政干部岗位责任规范和科学的测评指标体系。创新考核方式,完善公开、民主测评和评议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重工作成效与分析实际运行成本相结合。建立日常考核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7、建立以市场为导向、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社会诚信系统,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普遍建立经营者诚信档案。探索职业化经理人资质测评制度,逐步建立财务指标与管理能力相结合的企业经营者业绩评价机制。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考核测评技术,发展专业化、规范化人才测评咨询机构。改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评价工作,完善对经营者业绩档案的连续记载,突出综合素质和经营业绩测评;根据任期目标责任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8、建立以专业资格和业内认可为主的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办法。发展专业化人才测评机构。逐步开展以岗位要求为基础,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逐步实行评聘分离,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际互认的执业资格考试。
三、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创新人才选用机制
9、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党政人才选拔任用机制。逐步完善党政干部考任制,通过公务员考试,每年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拔录用一批优秀青年充实到党政干部队伍;定期从经过两年以上实践锻炼的大学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市、区、县(市)直部门工作。改进考核方式,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完善民主推荐和评议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推荐预告制、差额考察选任制、干部任免票决制、任前公示制、民主测评公告制、审计结果公开制等制度。扩大公开选拔范围,对拟任职的局、县(市)级领导岗位,按一定比例进行公选。实行干部任期制和竞争上岗制,除依法选举产生外,市、区、县(市)直机关中层干部任职期满或出现职务空缺,一律实行竞争上岗。
10、吸引具有较强适应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在用活用好现有人才的同时,根据需要,采用特殊职位考试的办法,选择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进入机关工作,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经批准可超编安置,先进后出。对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分别从科级、副处级起任,实行一年试用期。打破身份、地域和行业限制,从大学、大企业、科研院所选择一批政治思想品德好、熟悉经济工作、有专业特长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党政机关重要岗位。选择政府部门若干特殊岗位试行聘用制,面向国内外引进法律、金融、经贸、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聘用人员不占用聘用单位编制,一般不安排行政职务,挂职的不占领导职数,实行年薪制或岗位补贴、一次性补贴,薪金数额参照相关规定由聘用双方协商后报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11、以市场化、职业化建设为重点,改革并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选用机制。按照政、事、企分开的要求,逐步取消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行政级别,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的人员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组织推荐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通过公开招聘、资格认证、测评考核、竞争择优等方式产生。进一步扩大社会公开选拔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规模和范围,面向海内外招聘大型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全面推行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打破人才身份界限,疏通用人渠道,允许自主聘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规范辞退解聘制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为平台,设立“首席工人”和“首席技师”,实行岗位补贴。
12、面向海内外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围绕我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需要,加强与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和世界500强企业的合作与交流,重点引进和补充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和生物制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高效节能与环保、农业高新技术及国际法、跨国经营、国际科技合作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形成与我市产业结构相适应的人才聚集带。按照“来去自由、双向选择、人尽其才、形式多样”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类人才互动和引进人才柔性流动制度,推进人才资源共享。引导海内外优秀人才向我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发展行业汇集;鼓励创办、承包、租赁经济实体和研发机构,定期服务或短期聘用,科技咨询和学术交流,合作研发项目或引进技术成果和人才;支持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选聘高层次人才担任顾问、特聘教授(研究员)、企业高级主管等职务。突出政府在人才引进中的促进作用,搭建引进工作平台,组织开展网上招聘、项目招聘和现场招聘活动;在国内重点高校建立人才工作站,选录品学兼优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通过各类人才市场选聘科研和生产经营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到留学人员聚集的国家和地区招聘已获学位、通晓国际惯例、既懂专业又擅长管理的留学生以及外籍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引进特殊急需人才由政府给予特殊资助。畅通引进人才“绿色通道”,简化引进程序,开放“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工作窗口,实行人才引进限时办结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创新人才合理流动机制
13、建立统一开放、功能健全的人才市场体系。整合目前不同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资源,消除市场建设中的体制性障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物价局组建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对全市人才市场统一调控管理、规划布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制定全市统一的人才市场体系发展规划。鼓励创办人才中介组织,允许有资质的境外、省外人才中介机构以合资形式进入我市人才市场。完善中小企业人才服务中心,强化人才服务功能。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人才市场公共信息网络,实现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基础性人才市场与专业性人才市场的联网。建立以高级人才为重点的人才信息数据库,完善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开通网上人才市场。鼓励通过合并、兼并、参股等方式,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经营实体,使之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才中介机构。积极支持有利于吸引经贸、科技人才来哈创业的外地民间社团组织在我市设立机构。加强区域合作,尽快实现与全省及东北地区主要城市的人才信息联网。
14、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运作。制定完善人才市场管理、人事争议仲裁、人才招聘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强人才市场监管,建立许可证制度、中介机构年审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中介行为。组建人才市场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中介服务及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发挥好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15、建立和完善党政干部退出机制,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党政机关干部经批准允许离岗创业,可以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再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达到机关最低服务年限5年的,给予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额的创业资助;3年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办理辞职手续,按照一年工龄两个月工资额的标准一次性发给辞职费;县以上领导干部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党政干部离岗创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党政干部离岗期间受聘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可办理正常调转手续,工龄连续计算,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党政机关干部经批准直接办理辞职,按照一年工龄三个月的工资额计发辞职费。加大贯彻落实党政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工作力度,经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并进行为期一年的跟踪考察;一年后仍未达到称职要求的,应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限期调离。
五、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种分配方式,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16、改革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按职级统一规范津贴标准,逐步实行“阳光工资”,推进隐性工资收入显性化。实行特殊岗位、艰苦环境补贴。完善绩效奖励制度,对公务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一次性发放年终奖金。
17、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改进收入结构,建立经营者薪酬与责任、风险和业绩直接挂钩的收入分配方式。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具体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和计算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通过当期支付、延期支付和风险抵押相结合等办法,激励和约束经营者行为。继续推进经营者持股试点,鼓励企业经营者通过出资购买企业存量或增量资产方式持有企业股份、将延时支付的年薪转化为股份以及授权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按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
18、改革专业技术人才分配制度。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原则,实行“一流人才,一流贡献,一流报酬”。根据用人单位特点,实行岗位工资、项目(课题)工资、年功工资(年薪制)、兼职工资等分配形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实行技术入股和参与分配制度,适当拉开专业技术人才和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对有特殊技能的人才采取特殊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收入分配形式和数额。科技型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才将个人股权收益用于项目投资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19、健全完善人才奖励机制。建立以政府表彰与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物质奖励相结合的人才奖励制度,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双重激励作用。设立市长特别奖,表彰奖励在我市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专业人才和技能型人才;诚信经营、利税连年增长、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引进人才、技术、资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其他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六、改善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创新人才保障机制
20、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创业发展。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科技主管部门对发明人支付能力不足的给予一定补贴。加快孵化器建设,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三年内享受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积极发展博士后工作站,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招收博士后。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5年内,每年可获得不低于净收入5%的奖励。
21、为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对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研究课题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科研启动经费、工作条件、配备助手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对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和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从事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攻关项目,通过科技专项经费予以重点支持。对省、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每年通过市人才发展资金,分别给予5000元和10000元的课题经费资助。对辞职、离职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办理重新聘用手续,承认其原职称、工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接续缴纳。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和出国后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后视作缴费年限。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接受留学人员引进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企事业单位支付的中介服务费,不超过服务金额5%以内的部分,凭有效凭证允许税前列支。
22、切实安排好各类人才的生活。对来我市工作但户籍关系不迁的人才及其家属,发给《人才工作居住证》,享受我市常住人口待遇。由外地来我市购房定居并调入市属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和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政府特贴人员、正高职和博士以及硕士等高级人才,分别按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费;对出站后调入市属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另外一次性发放科研补助5万元。引进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安家费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负担;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的高级人才随迁配偶、子女就业困难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推荐安排就业。硕士未成年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入托可在本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中择校、择园,两院院士、博士子女可适当放宽选择范围。引进高层次人才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优先落实房改政策。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为住房困难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房提供房源。政府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选择部分住宅作为周转公寓,以低租金提供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经批准自建、联建专家公寓,可减免部分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市属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用人单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外,市政府连续三年每月发放3000元和1000元的生活补贴,三年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其贡献酌情发放;对市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每月发放200元科研补贴。市级专家在医疗方面享受副局级待遇。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高级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完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
23、本意见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规定内容与过去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列入的内容,按过去规定执行。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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