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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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次阅读 2024-10-04 11:48:36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
(1999年12月18日)
为更好地稳定和吸引人才,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在“科教兴省”和“二次创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富民强省”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改善科技人才生活工作条件,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
(一)提高专家和各类优秀人才的生活待遇。通过政府支持和用人单位自筹等办法,对工作在我省的高层次人才和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的专业人才,给予特殊的生活补贴。
对在我省工作的院士,政府补贴由每月1000元增加到2000元;博士生导师,每月补贴500元;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奖励一级工资的基础上,每月再补贴300元;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由每月补贴100元增加到200元;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每月补贴200元(已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省级专家,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博士后出站留省工作的每月补贴300元;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人员,除由国家一次性补贴5000元外,省里每月另补贴50元;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月补贴由50元增加到100元;取得博士学位留省工作的,用人单位每月可补贴200-300元。对政府补贴要严格管理,除两院院士、经调整保留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家外,主要补贴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在岗人员。
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政府特贴获得者和正高职人员,享受副厅级医疗保健待遇。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多种渠道,逐步提高各类专家和一线教学、科研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进一步改善科技人员的住房和工作条件。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稳定、吸引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全省城镇专业科技人员住房面积标准。两院院士享受副省级干部住房标准;在岗国家级专家、省级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可在规定的居住面积外享受一个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左右的工作间;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留我省工作的,按副高级和中级职称的住房面积参加房改。
采取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办法,逐渐改善科技人员的住房条件。省政府继续每年拿出1000万元资金,用于各类优秀人才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的政策补贴。
为科研人员创造相对优越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要为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级和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免费开设因特网有权用户,每月为每人提供30小时的上网费用;为高级专家配备得力的科研梯队或科研助手,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开展研究工作。
(三)对来黑龙江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特殊政策。对学有所长、自愿来我省工作的高知识层次和特殊需要的人才,允许来去自由,可以跨地区兼职应聘,也可以实行季节工作制或流动工作制。
经商原单位同意,留学回国人员可在我省自由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留学回国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随时可以出国,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手续。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落户手续,并允许个人选择落户地点。
对来我省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上予以资助。每引进一名我省急需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同级政府一次性提供10-3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用人单位按标准提供一套住宅;每引进一名我省急需的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同级政府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费5-10万元,用人单位解决5万元的安置费。取得博士学位留我省工作的,用人单位资助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工作满5年的安家费全部归个人所有。
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省人员在国外长大的子女,凭当地教育管理部门或就读学校出具的手续,可以在公办小学免费择校进入相应的学年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子女较多的学校应设置专门教学班。凡在我省工作的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和博士人员子女,中考录取时照顾5分;高考录取时省内院校均照顾20分。
(四)在部分高校设立高薪特聘教授岗位。分期分批在我省高校国家级重点学科中设置首席教授岗位,在省级重点学科中设置责任教授岗位。受聘特聘教授岗位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首席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6万元人民币;责任教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3万元人民币。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对特聘教授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校进行考核并报省教委备案。
(五)采取聘任客座教授、科研合作、回省讲学、信息交流等方式,招引黑龙江籍专家、学者回省工作或为家乡建设提供智力支持。聘请单位为专家提供往返机票和一定的生活资助。建立省内专家和省外、国外黑龙江籍专家学者特别是出国留学人员信息库。通过走访、通信、探亲、观光等方式,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为他们提供可能的服务。
(六)对毕业分配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鼓励和支持在农林和矿区工作的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等途径,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
二、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培养科技人才
(七)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黑龙江省2000-2010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强化各类高学历人才的培养。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的博士点和硕士点,增加招生数量,扩大高学历人才的培养规模。省里调整现有高校事业费支出结构,增设100万元博士培养专项资金(其中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万元),每年从博士点和硕士点中遴选适当的比例进行资助,改善高学历人才的培养条件,提高培养质量。重点建设目前有条件申报博士点和硕士点的新兴学科,力争增加新的博士点和硕士点,扩大高学历人才的培养范围,使其尽可能覆盖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领域。
根据我省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支持有关院校招收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九)创造条件增设博士后流动站。积极向国家争取在我省高校、大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增设博士后流动站,进一步扩大博士后招收规模,力争今后每年增招50名以上博士后人员。采取政府投资和用人单位自筹资金等办法,吸引省内外博士后进站工作,探索产、学、研相结合培养博士后的新路子。
(十)加强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要在普遍开展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的基础上,建设200个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以保持和提高我省学科(专业)优势。从2000年开始,将黑龙江省学科后备带头人资金额度提高到每年120万元,用于资助省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和培训深造。适当增加投资,资助有希望进入国家重点学科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在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有计划地再创建一批重点学科,建立开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增强培养急需、适用人才的能力。
(十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多渠道、多途径培养社会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调整高等教育专业结构,确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专业结构布局。
通过行政手段和控制招生计划、调整投资方向等措施,压缩相对过剩的专业,拓展经济发展急需的学科和专业,在招生和学科、专业的设置上,赋予高校一定的自主权。省部共建以地方为主的五所高校,应逐步扩大本科生、研究生在我省的招生比例;在我省的其它部委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增强为地方服务的力度,并有计划地增加在本省的招生数量。
支持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之间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办学,特别是提倡“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共享师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室等教育资源,形成培养人才和科技攻关的合力。
积极稳妥地推动我省高校的联合合并。在巩固省部共建高校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全面推进省市共建高校工作,共同把高校办好。充分利用全国教育科技信息网,实现全省高等教育资源的共享。
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凡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尝试。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远程教育网,实现网上教学。鼓励社会力量采用多种形式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举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抓紧对我省现有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进行改革、改组、改制,成立新的职业技术学院,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特别是农村一线的急需人才。普通本科高校可以自办或与企业合作办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可以招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学校毕业生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可以进入本科高校继续深造。
(十二)保证科技人员继续教育,促进知识更新,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科技人员继续教育作出规划并创造良好的条件,将科技人员继续教育纳入单位工作目标和领导任期目标。
实行与职称评聘相结合的考核登记制度,连续记载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将是否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聘用和续聘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充分发挥科技人才作用,鼓励科技人才积极开展技术创新
(十三)建立以人才资源共享为目的的新型人才管理模式,努力实现人才的社会共有和共同使用。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人事厅《关于重视人才引进智力推进人才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有偿服务、各方自愿、共同受益、报酬与效益挂钩和市场调剂等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鼓励科技人才从相对过剩的地区、单位向人才短缺的地区、单位特别是新兴产业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不影响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允许人才跨部门、跨地区兼职。提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科技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允许高校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在校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并保留一定时期的学籍。
对高级专家及省内各类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原单位人事关系限制,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任职,实行双职双薪或多职多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建立双套或多套人事关系,成果由用人单位共享,为他们充分发挥才智提供用武之地。
建立黑龙江省高层次人才资源信息库,由省里根据全省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各类信息,公开招标,实行人才与项目对接。对事关全省的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所需人才,不受所在单位和行业的限制,由省里统一组织,建立项目攻关联合体,按市场机制运作,实行利益共享。
继续深化人事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等方面政策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人才市场,为人才共享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四)鼓励国外单位和个人用科技成果来我省创办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来我省创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我省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十五)鼓励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省以上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以个人成果注册公司的,其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达到20%以上的,经评审机构评估后,报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3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40%的股权收益。凡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果完成人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前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30%的股权收益,后3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20%的股权收益。
(十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3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果投产后的连续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奖励;采取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有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上述奖励总额如果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要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当地政府可视缴纳所得税情况,给予不超过缴纳所得税额度的奖励。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省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十七)深化科研领域的分配制度改革。要充分体现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原则,使科技人员的劳动价值通过市场得到实现。用人制度要充分体现注重实绩、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则,激励科技人员建功立业,真正使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在事业上脱颖而出,在经济上富裕起来,从而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逐步实施按岗位复杂程度和技术含量确定合理的岗位工资,或按科研成果所产生的效益实行效益工资。
专业技术职称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聘任的技术职务确定。可以低职高聘,也可以高职低聘。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
(十八)贯彻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真正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切实把“科教兴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加快发展。要把市(地)、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科技、教育和知识分子工作的重视程度,对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力度,科技、教育投入和科技进步贡献率的实现,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增长的比重等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十九)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党委、政府,各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宣传广大知识分子的重要社会地位和作用,带头尊重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引导人民群众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省、市(地)、县(市)党政领导干部,都必须联系3名以上的专家学者,通过定期走访、会面、座谈、书信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与专家学者交朋友。经常听取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在重大决策上请他们参与或咨询论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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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绝版女子

基本看完了,河南相对于发达地区科创实力要继续加油呀!

10天前

湛蓝玫瑰

转发了

10天前

我们的回忆ヽ

先建高校啊

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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