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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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台市委办〔2007〕55号 2007年5月23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由过去的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平安台州”,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克服松懈和消极情绪,坚持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这一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制度,科学构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构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县乡两级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党委领导为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政府领导为副组长,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农业或农办、物价、财政、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分工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和财政预算经费,真正形成有权管事、有人理事和有钱办事的工作机制。
(二)层层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同时,完善考核办法,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的政绩和干部的任用挂钩。
(三)加快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省里要求,市级选择一个县作为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市里要求每个县、市、区选择一个乡镇作为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并建立农民负担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和反馈有关动态情况。市级年内完成每个县、市、区聘任 2 名市级农民负担监督员工作;各县、市、区年内完成每个乡镇聘任 1 名农民负担监督员工作,切实加快农民负担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四)继续完善涉农税收、价格与收费“公示制”。各级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政策变化情况,及时研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市、县两级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印制涉农税收、价格与收费公示内容。要求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在公众场所专门张贴或以电子触目屏形式显示公示内容。各涉农收费部门要在收费窗口张挂公示内容,做到真公示、常公示,让农民群众看得清楚、交得明白。
(五)继续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各地要不断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筹资筹劳的对象、程序、标准和使用范围。要积极探索村民民主议事机制,引导农民主动参与民主议事,自觉自愿出资出劳。要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标准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
(六)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制度,除按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寄宿费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费。
(七)严格执行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各地要认真宣传贯彻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遵循自愿订阅原则,严禁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摊派发行和征订。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自觉抵制各种强行摊派和超标准征订阅的行为,确保不因“超额”订阅报刊而加重负担。
(八)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对涉及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并进行通报,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涉农案(事)件的查处力度各地要针对当前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土地征用和安置等方面损害农民的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一)重点治理中介服务组织的强制收费。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组织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前置条件并协助中介服务组织进行强制收费;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分解给中介服务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中介服务组织依仗行政事业单位职权,不遵循自愿、委托原则实施强行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
(二)重点治理协会组织的强制收费。依法成立的协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条例》和本协会章程规定,坚持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严禁借助行政手段胁迫入会,强制收取会员费;严禁向会员和非会员强行摊派。
(三)重点治理村级组织的乱收费。村级组织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向村民收费,或效仿行政事业单位向村民恢复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承揽行政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组织向村民收费的委托。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严禁克扣、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劳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严禁擅自抬高农民用水用电价格;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四)重点治理行政事业单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令行禁止。严禁执行价格权限部门已明令取消的项目进行收费;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抬高收费标准;严禁将部门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和农民;严禁克扣、截留、挪用支农惠农专项经费;严禁对投诉举报者故意刁难和报复。
四、加强领导,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作风建设年”为契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近民亲民为民观念,切实把当前农村减负工作抓实抓好。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密切关注面上农民负担动态,及时发现新情况,立即解决新问题。加强对农民负担监测点数据资料的分析研究,指导和部署面上工作。加强对市、县两级受聘农民负担监督员的培训和联系,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专项考核,不断完善其考核办法,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政策落实、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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