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县乡三级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意见

首页 > 法律条文 > 文章
171次阅读 2024-10-05 11:34:19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县、乡三级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意见
(2007年8月27日 鲁办发[2007]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促进信访问题在基层的解决,推动平安和谐山东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市、县、乡三级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畅通信访渠道特别是基层信访渠道,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主导作用,认真听取群众反映,带着感情做好工作,协调解决信访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群众依法上访、干部依法行政、各方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促进平安和谐山东建设。
二、任务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果的要求,在接待日内使上访群众人人受到领导接待,信访事项件件得到依法处理,努力做到应该在乡镇(街道)解决的问题不到县(市、区),应该在县(市、区)解决的问题不到市,应该在市解决的问题不到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努力把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接访领导范围
参加公开接访的领导范围:市、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五套班子领导干部,市、县(市、区)直部门、人民团体领导同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四、接访时间
自2007年9月起,市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每月至少安排两次;乡镇(街道)要经常性地安排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接待群众来访,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五、接访程序
(一)提前公告。各级各部门在领导干部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前,要按照接访领导、范围、时间、地点、程序“五公开”的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设立公告栏等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现场接待。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接待上访群众,有关部门要安排人员共同参加公开接访,面对面地与群众交流,现场受理和办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凡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说明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要明确告知上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申请。
(三)强化督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谁接访,谁负责落实”的要求,对接待的群众来访问题,强化督查督办措施,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在转变干部作风、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是公开接访的第一责任人,要身体力行,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每月要至少参加一次公开接访。一旦发生重大集体上访或发现可能诱发集体上访的苗头,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协调处理。各级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领导干部在接待群众来访过程中,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努力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上下功夫。特别是对当前群众关心关注的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方面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错误不纠正不放过、上访不停止不放过。
(三)健全制度,形成机制。实行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制度要坚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既要注重解决突出问题,又要通过接访工作发现问题,探索研究治本之策。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把开展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各项信访工作制度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广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工作的宣传力度,把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看到党和政府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方面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要注重总结和推广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五)强化督查,务求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各市信访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个月市、县、乡三级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每季度对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情况进行通报。
(六)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在接待群众来访过程中,要严格落实责任,属于哪个地方的问题,就由哪个地方解决;属于哪一级管辖的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解决;属于哪个部门管辖的问题,就由哪个部门处理,严禁推诿扯皮,上交矛盾。要把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对在接待群众来访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有关部门在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领导干部定期公开接访工作的同时,要主动深入到矛盾多、问题多的地方开展带案下访和巡回接访活动,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本系统内部。
收藏

评论

萤火虫之舞

不看广告,看疗效!

20分钟前

我心疼

有多少伐表为农村老人发声

1小时

蓝色的烟

深入群众,相互了解,实事求是,……

半年前

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热点
相关合同范本
相关罪名库
贪污罪的概念_贪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概念_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_非法采矿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本罪指违反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进入到国家规划矿区、对有着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私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终止开采后拒不终止,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矿...
妨碍公务罪的概念_妨碍公务罪的构成条件 概念: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是正在依法执...
非法采矿罪的法律内容_非法采矿罪的处罚 一、非法采矿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相关咨询
热门推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