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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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
(淄政办发[2014]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增强农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一创四化”工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淄发〔2014〕1号)精神,就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为核心,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一创四化”总体部署,加快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全市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巩固和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维护农民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坚持稳中求进,稳定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3.工作目标。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制,努力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17年,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4000家,培育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00家、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60家、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200家,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带动农户70%以上,所有区县和涉农镇(街道)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融资服务平台。
二、积极创新农地经营制度
4.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力争2014年基本完成。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
5.支持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支持工商资本开展农业产前产后服务,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允许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以产权入股形式与工商企业合作经营,以产权吸引工商企业投资。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要与土地流转出让方签订合同,专项用于农业生产。
6.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融资服务平台。区县依托行政服务大厅、镇(街道)依托社会治理服务中心,建立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设置电子显示屏,及时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合同签定、交易鉴证等服务。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在服务平台设立专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服务。村(居)设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并为受让方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方便和服务。逐步将冬暖大棚、大型农机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农业设施产权交易、价值评估、抵押融资等纳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建立由农经、农学、植保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实用人才组成的专家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和抵押融资提供政策咨询、价值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
7.创新土地流转服务机制。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方式,自主流转承包土地或自愿委托发包方、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托管承包土地。鼓励农户以互换方式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引导村、组采取经济手段整村整组流转土地。土地流转价格要充分考虑农产品成本收益,鼓励采取实物计租、货币结算、农用地投资折抵、定股估价、租金动态调整等方式合理确定。参照二轮承包年限和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确定承包年限,鼓励流转由季节性向稳定性、由短期性向长期性、由自发性向自觉性、由租赁向入股转变。对整村搬迁、新农村建设复垦的土地,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符合产业规划、形成适度规模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流转土地达到一定规模和期限的,如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区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后,区县人民政府可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推进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2014年年底前区县全部建立仲裁机构,涉农镇(街道)基本建立调解机构。
三、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8.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强农业专业培训,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家庭农场。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和致富带头人扩大生产规模。引导和扶持专业大户开展联户经营,鼓励现有规模较大的专业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
9.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推进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服务等各环节合作,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引导同区域、同行业、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或产业为纽带,在劳动、技术、资本、品牌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承担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等功能。开展示范社评选活动,对列入各级名录的示范社优先扶持。财政项目资金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专业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支持专业合作社之间开展信用合作。
10.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性、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村按照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经营农村集体资产。引导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监督,定期进行审计,推进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11.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鼓励龙头企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龙头企业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与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围绕地方特色,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为龙头企业提供原料保障。
1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都市农业园区。进一步完善落实加快都市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城市建设,发展观光休闲农业;围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兴建蔬菜标准园、科技示范基地等。继续实施百家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提升工程,增强示范带动能力。
四、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3.强化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区县、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的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技推广网格化责任,在每个行政村培养1-2名全科农技员。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基层农技推广条件建设,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
14.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积极培育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政策法律咨询等涉农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
15.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探索建立“专家大院”制度,促进农业专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研联动、研推并举、互利共赢。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成立农业专业服务公司,积极推广“专业服务公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基地”等服务模式。加快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培育,支持“飞防”服务组织做大做强,打造全省一流、全国有影响力的专业飞机防治队伍。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现代农业规模化服务。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
16.加快信息化服务和流通体系建设。完善淄博农业信息网、淄博农民手机报等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市、县、镇、村四级联动的信息服务体系。强化农产品会展平台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地农产品、食品博览会。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完善农资供应物流网络,促进农资供应统一服务。强化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建设一批专业性农产品销售市场。完善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
五、完善农业金融服务体系
17.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深入实施涉农领域融资增信工程,扩大农业抵(质)押资产范围,根据不同地域、不同主体融资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融资增信业务模式。扩大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无权证资产,探索“协议+公证”贷款模式。对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探索农产品存货等动产抵(质)押和仓储第三方监管贷款模式发放贷款。对申领财政补贴的种粮大户,可以农业财政补贴收益权设定担保,开办国家财政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对养殖大户,探索生物资产或养殖水域抵押贷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实行联保贷款、整体授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探索信用贷款办法。
18.发展农业担保组织。市、区县政府参资控股的担保公司,要将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扶持范围。积极推行小企业联保、农户联保互保、合作社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推广沂源县信用联社、沂源大华永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N”信用体系贷款模式,积极开展信贷服务。探索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政策激励机制。
19.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的重点,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和支柱农产品保险试点。大力发展以农产品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探索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信用违约保险等专项涉农金融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信。对投保增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授信额度。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各类农村合作组织利用期货市场分散、转移价格风险。加快建立农业大灾风险防范机制,逐步提高保险费财政补贴比例。
20.发展农业信用合作。加快建设全市联网的农村征信系统,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
21.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强化金融机构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责和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及业务授权,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贷款结构,在保持涉农贷款增量、增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贷款比重,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必须完成“两个不低于”的目标。继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坚决制止和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完善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考核办法,加大涉农贷款考核权重。鼓励商业性银行开展涉农贷款业务。
六、落实扶持措施
22.加强人才教育培训。实施“领头雁”计划,每年选择200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集中进行培训,打造一支领头人队伍。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期协作关系,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23.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整合、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增长机制,突出以项目为纲,落实国家有关项目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奖励等政策,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进行抵押融资给予担保、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支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新增农业补贴和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土地整理以及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
24.完善用地用电政策。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电力部门在业务办理和有序用电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七、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2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经费,细化措施,强力推进。农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发改、财政、国土、税务、工商、科技、金融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6.加强示范引导。按照示范引导、政策指导、规范运作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要加强典型培育,以点带面。要广泛宣传动员,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27.严格责任考核。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全市“三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奖惩,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工作顺利推进。
28.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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