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连带责任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根据被告人过错的大小,按比例承担各自相应赔偿责任。但如果其中一人或几个确无赔偿能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应承担大部或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对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也相应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均构成犯罪,只不过是在量刑上有所差别。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各被告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他们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减少人民法院因处理民事赔偿所花费的重复劳动。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被免予刑事处分。那么,对于不构成犯罪和被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怎样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呢?这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失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其立法用意,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有效补偿,让不法者互为制约,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有许多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又难以得到有效地补偿,追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过于强调各个被告人的责任而忽视了整体义务的倾向,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承担更多的民事义务。没有连带责任,被害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实保障,这应引起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三、法人或国家机关等单位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负连带赔偿责任。法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或执行职务过程中,违背所属单位的委托,发生刑事犯罪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交通肇事、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刑事案件中,由于法人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或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犯罪活动,给国家、集体或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原问题:《刑事案件\
2022-05-18 22: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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