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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文件、国土资源厅发的文件,县、乡政府不执行,应该到哪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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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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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 项目验收,有序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情况的验收工作。第三条 验收依据(一)国家和省有关增减挂钩的规章规范和管理要求;(二)经批复的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三)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变更或调整文件。第四条 验收内容(一)主要工程任务完成情况:核查是否全部完成规划确定的拆旧任务和复垦区建设任务,且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二)复垦地块新增耕地面积:核查拆旧地块复垦后的地类和面积,其中新增耕地面积必须不小于批准的建新地块占用耕地面积。(三)复垦地块质量: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确定的有关标准,核定拆旧地块复垦的质量。其中复垦为耕地质量应等于或高于建新地块占用耕地质量。(四)建新区实施情况:核查建新地块位置、面积与项目区实施规划一致。(五)土地权属情况: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是否明晰、界限清楚,涉及权属调整各方是否同意、是否签订权属调整协议等。(六)档案管理情况:建立日常档案管理制度,从项目区申报、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及图片等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第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初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抽验。第六条 负责初验、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本部门规划、耕保、地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明确责任和验收要求。规划部门具体牵头承担验收方案制定和落实,负责对项目区符合规划及指标归还情况的审查;耕保部门负责对拆旧建新涉及耕地数量、质量的审查;地籍部门负责对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及土地调查、变更的审查;有关专家重点核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复垦地类及其面积和质量等。验收组成员要分别在初验报告和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实行终身负责制。第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合格后,向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验收申请;(二)初验报告;(三)项目区实施规划及省厅批复文件,经省厅批复核减或调整建新拆旧地块的还应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及资料;(四)项目区竣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简况,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五)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土地调查报告; (六)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七)项目实施前后两个相应时段项目区涉及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如申报验收时尚未到变更时点,可提供加盖地籍图件管理专用章的变更现状图),项目区规划实施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八)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报告。(九)建新区土地使用情况及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十)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十一)各级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的检查考核资料。第八条 验收步骤(一)听取项目区规划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汇报;(二)查阅项目区有关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项目区规划和复垦区工程的完成情况,对拆旧复垦、安置、建新地块位置、面积进行逐项认定,听取项目区干部群众意见;(四)形成验收意见,反馈验收情况。(五)验收分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对于符合全部要求的,认定为项目验收合格。对于不符合任何一项要求的,均认定为不合格,必须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第九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在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提交挂钩项目区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验收工作概况;(二)项目区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三)项目区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四)对项目区是否通过验收的认定意见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验收报告和有关验收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验。(一)项目区合格的,省国土资源厅予以核定备案,归还核销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二)项目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市及县(市、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省厅将暂停试点实施,直至整改合格。第十一条 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应按有关要求完成地籍变更调查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项目区各权属单位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验收人员要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问题:《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6号文件》
2022-11-18 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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