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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送检程序,抽血后是否要求晃动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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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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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法律助手
酒驾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6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该罪的,不能以吹气检测的数据为定罪的证据,必须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血醇鉴定,按鉴定结果为定罪的依据,所以必须抽血化验。?  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驾驶人员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值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这表明,醉驾案的审判主要是依靠对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是衡量醉驾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唯一标准。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醉驾案规定了呼气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测试和申请重新鉴定三个程序。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呼气酒精测试】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应当打印书面测试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书面测试结果上注明。  第九条【抽血条件】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抽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达到或者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的;  (二)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三)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条【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原问题:《酒后驾驶吹166,是不是需要验血急求答案》
2022-12-14 14: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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